人大代表议案与联名建议
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在2008年议案中,明确将“完善选举诉讼制度”列为修改建议之一,并直言“没有选举诉讼制度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在修改选举法的议案中,意见集中在“完善选举诉讼制度”,认为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是代表层面正式进入立法议程的建议。
学界系统性的修法建议稿与研讨
2009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主持完成《选举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并专门召开研讨会,议题明确包含“选举纠纷的解决与选举救济”。这是以完整修法建议稿形式提出的制度设计,不是零散文章。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前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组织20余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召开专家讨论会,汇集修改意见。学界的参与是有组织、有文本成果的。
学者基于具体案例的持续呼吁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王春立案”为切入点,在《法学》2005年第6期发表专文,系统指出选举权救济存在“救济范围窄、程序定位偏、裁判组织缺”等七个缺陷,主张“人民法院应设立选举法庭受理选举纠纷案件”,条件成熟时甚至可将选举诉讼纳入宪法诉讼。这是学者个人层面最具代表性的主张,且直接针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通知未参加选举”这类法院不予受理的现实纠纷。
实务界从司法实践出发的修法主张
2018年《法制与社会》刊文指出,《选举法》实施中“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公布选举信息、不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等纠纷,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明确主张“完善选举法的司法救济程序”,甚至建议纳入行政诉讼。2018年《产业与科技论坛》的文章同样主张“将部分选举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来自司法实务观察的呼声,指向的正是此前反复指出的问题:选民资格之外的选举纠纷,根本没有进入法院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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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程序性权利被侵害——王春立案
1998年北京西城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王春立等16人的选民资格已在选民名单中确认,但因劳动关系解除,原单位既未通知他们参加投票,也未发放选民证,导致他们实际未能行使选举权。他们起诉后,西城区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北京一中院维持原裁定。
这个案件成为学界讨论选举权司法救济时最常引用的起点。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以该案为基础发表专文,系统指出选举权救济存在“救济范围窄、程序定位偏、裁判组织缺”等七个缺陷,并明确主张“人民法院应设立选举法庭受理选举纠纷案件”,条件成熟时将选举诉讼纳入宪法诉讼。当时的评论也概括,这场诉讼暴露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导致公民告状无门”的问题。
案例二:候选人资格争议——潘中林案
政治教师潘中林被400多位选民联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因不符合“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非党员”的候选条件,被选举委员会拒绝列入候选人名单。潘中林选择将石河子市选举委员会告上法院。
这个案件指向的是候选人资格这一在现行诉讼类型中找不到入口的争议。2018年《法制与社会》刊文明确指出,《选举法》实施中“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公布选举信息、不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等纠纷,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主张“完善选举法的司法救济程序”。
案例三:被提名权与选举过程监督——梁广镇事件及“独立候选人”现象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虽不完全是一个诉讼案件,但被学者作为与王春立案并列的典型,用以说明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和选举过程争议同样缺乏司法介入渠道。有研究在比较这两个事件后指出,2010年《选举法》修改在“如何救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未作改善”,并认为这应成为未来修法的方向。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则从“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现象切入,主张选民的“被提名权”需要在制度上获得切实保障,而司法救济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案例四:选举委员会的程序性不作为
除了王春立案中“未通知投票”的情形,实践中还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不作处理、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起诉所需“前置决定”的情形。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的研究梳理了一个早期案例:当事人因质疑乡人大代表选举中遗漏发放选票而受到行政处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对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件几乎均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同一结构:选举组织环节的争议,缺乏一个中立的司法裁断入口。
这些案例和呼吁共同指向什么?
王春立案对应程序性权利,潘中林案对应候选人资格,梁广镇事件和“独立候选人”现象对应被提名权与过程监督,选举委员会不作为则对应救济链条在起点断裂。焦洪昌、莫纪宏等学者的主张,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和实务界文章,反复指向同一个修法方向:将选举诉讼的范围从“选民资格”一个点,扩大到选举过程的多个环节,并建立专门的裁判机制。然而,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选民资格诉讼仍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唯一的司法入口,其余争议依然停留在法院门外。
姚立法(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获得赞成票当选的前潜江市人大代表。联系方式:手机+微信号 13339728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