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10月17日,张建生和张美琴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张建生和张美琴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3年6月8日作出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张建生和张美琴系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代表,与退休职工一起为争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与厂方进行了长期艰苦的交涉,获得成功,自己却被拘留。2013年6月8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了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建生和张美琴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年5月以来,张美琴,张建生等近百名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为了向公司索要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数十次围堵公司大门,其中,2012年9月3日上午8时许,张美琴等数十人强行推开公司大门,并聚集在门口吵闹,后张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美琴和张建生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是企业退休职工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张美琴和张建生仍然不服,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美琴和张建生认为:1、被告公安机关所谓“数十次围堵公司大门”的表述不当,退休职工堵门事出有因;2、被告所谓“张美琴等数十人强行推开公司大门,并聚集在门口吵闹”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列举数十次围堵大门的对应时间。况且,该公司有录像,可以证明原告并不违法;3、所谓“张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话”但这并不违法,恰恰说明退休职工依法行使权益;4、被告所谓“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无事实根据。该公司并未生产,何来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在市政府门口将上访的原告抓获,原告在市政府上访不可能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美琴和张建生还认为,被告公安机关程序违法:1、被告在市政府门口将原告抓获,未出示警官证,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2、被告于2012年9月5日在锦江花园酒店对原告进行传唤,自问自记,到传唤结束才给传唤证;3、2012年9月5日,被告对原告传讯,直到2013年6月8日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故被告公安机关从传讯到处罚,经历了9个月,超出了法定期限,显然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