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

宋会春诉河南省政府一案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515日上午9点,宋会春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78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村宋会春一早坐火车到北戴河旅游。当地警察怀疑其为访民,将其截获,并转交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处理。于是,宋会春被截访人员雇佣的黑车押送回郑州,被关在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流湖派出所,由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民看管,仍然没有人身自由。宋会春又气又急,病倒在被关押的派出所,经抢救后才释放。

宋会春不服,于20171011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宋会春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由河南省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请求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流湖派出所、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河南省政府收到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当即作出了豫政复告【20172-40号告知书,称“你对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不服,于2017101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宋会春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宋会春认为,河南省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明显违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省政府没有告知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哪条规定,即省政府作出的告知书,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省政府应当受理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再次,该《告知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河南省政府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宋会春恳请郑州中院依法裁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河南省政府当庭辩称“宋会春所称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宋会春予以反驳:

省政府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要求宋会春补充证据,而不是不予受理;另外,省政府答辩中,所谓没有证据证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是新的理由,在告知书中并没有告知,不能作为省政府的答辩理由。省政府的答辩理由应当针对告知书提及的理由,而不能随意增加新的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宋会春的证据是否充足,省政府应当受理行政复议后经调查才能确定,但省政府在没有受理、更没有调查的情况下,贸然认定证据不足,是官官相护的体现。

当地政府往往以维稳为由,随意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于把访民列为黑名单,遇到敏感时期,就对黑名单人员进行跟踪,甚至于随意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访民以法律为武器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令许多人望而却步。但宋会春维权艰难,仍然坚持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