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2月7日,本网获悉:2020年2月3日,丁喜玲通过互联网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瀍政复不受字(2020)第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丁喜玲的行政复议申请。
丁喜玲及其母的房屋位于洛阳市廛河区西闸口街97号。2015年5 月15日晚11点许,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将上述房屋拆毁,现场一片狼藉。
次日,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该局置之不理。丁喜玲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洛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丁喜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9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381行初7号行政判决,载明: 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发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
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但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丁喜玲申请强制执行,偃师法院予以受理。期间,丁喜玲一再催促偃师法院对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了便条式的《函》,称“你2017年3月6日举报信的内容与2015年5月16日凌晨你报警系同一案件,我局已于2015年5月16日受理此案,因证据不足,案件一直未处理,2019年11月25日我局对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高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此案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
丁喜玲认为,该局以便条的形式作出的《函》,明显属于敷衍了事,其实质依然是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是,丁喜玲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月19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以“申请人(丁喜玲)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丁喜玲认为:
首先,丁喜玲同样以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二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第一次是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的;第二次是向瀍河回族区政府申请的。第一次,受理了;但第二次未受理。这在逻辑上说不通。
其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举报,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该局经历了四年之久,未及时处理,还在调查之中,其实质就是未履行法定职责,且侵害丁喜玲有获取财产保护的权利,也侵害了丁喜玲的知情权。故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丁喜玲因房屋遭遇了强拆而报警,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的调查笔录来看,开发商张高承认化5万元雇佣他人强拆了该房屋,其黑社会强拆性质很明显。丁喜玲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安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发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这意味,该公安机关应当针对开发商雇佣黑社会的行为予以查处。但该公安机关竟然以“此案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为由,予以搪塞。雇佣黑社会实施强拆案,该公安机关调查了四年多,还在调查,这叫“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吗?丁喜玲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竟然不予受理。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雇黑强拆民房经历四年多仍然未处理,背后必要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