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30日,本网获悉:近日,萍乡访民集体到萍乡安源区法院上诉,不服法院不受理访民起诉萍乡信访局和萍乡日报的裁定。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之前在2019年11月4日,萍乡日报报道称,在2019年9月、10月两个月的信访积案大化解活动期间,萍乡市有 46件信访积案得到解决,而事实是,在这两个月内没有访民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
于是,朱玉芳代表萍乡访民向萍乡市政府和信访局申请以上报道的已办结化解的46个信访案件的信访人的姓名、户籍地、电话号码,而萍乡市政府和市信访局都拒绝公开。
萍乡市信访局领导渎职,不督查督办信访积案,在省委发起的2019年9月至11月信访积案大化解活动中没有办结一件信访案件,在信访系统做虚假的信访办结,剥夺了萍乡访民合法上访的权利,掩盖萍乡市还有许多被腐败官员欺压的访民反映的问题,避开了上级信访部门的督查督办,其行为是充当被访民举报的官员的保护伞。
而萍乡日报为萍乡市信访局领导做虚假的政绩宣传,助纣为虐,帮助萍乡市信访局欺骗上级领导,严重的损害了萍乡访民的权益,使访民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给众多萍乡访民造成了精神伤害。
因此, 2020年1月21日,朱玉芳等15位访民,带着萍乡市46位访民的集体签名,代表访民到安源区法院递交诉讼,状告萍乡市信访局和萍乡日报社,及其社长和相关责任编辑刊登虚假新闻。而安源区法院的周法官,却以访民没有提供社长和相关责任编辑的住址为由,不受理诉状,刁难访民。但实际上,访民的起诉状上明确地写了被告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还有他们的姓名和职务,很容易找到被告,可该名周法官却说访民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被告的住址不收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周姓法官无视最高法的明文解释,刁难访民!
为了让法院当天能受理起诉状,访民只好从被告里减掉萍乡日报报社社长和编辑,提交了两份起诉状,一份起诉萍乡日报的民事诉讼状,另一份起诉萍乡市委信访局的行政诉讼状。
然而,安源区法院该周姓法官又一次横生枝节,在收了访民的起诉状后却拒绝给访民回执。访民不得不在立案庭坚持,不给回执都不离开,一直僵持到下午六点多,在访民打电话给12345萍乡市长热线,投诉安源区法院的违规行为后,安源区法院才不得不给访民开具收到起诉状的回执。
2020年2月5日萍乡访民收到了安源区法院的两份不受理裁定书,(2020)赣0302民初402民事裁定和(2020)赣0302行初行政裁定。
萍乡市访民不服安源区法院对起诉萍乡日报不受理的裁定,2020年3月8日向安源区法院快递了给萍乡市中院的上诉书,由于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还没有上诉人签名,3月19日萍乡15个访民去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在快递的上诉书上签名,并递交了起诉萍乡日报社社长刘忠和报社编辑刘薇薇的起诉状。
2020年3月29日,萍乡市访民收到了安源区法院对萍乡访民起诉萍乡日报报社社长刘忠和编辑刘薇薇不与受理的裁定。萍乡访民对这个不受理裁定不服,决定上诉到萍乡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