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向齐月英送达裁定书,而是通知她到该法院行政庭领取。齐月英如期到达,该行政庭书记员要齐月英先在送达回执书上签字。齐月英坚持先看裁定书,然后签字。但书记员却硬要齐月英先签字,再看裁定,并说,我叫你签,你就得签。齐月英反驳说:“不能随便签字。如果你让我签卖身契,我也得签字吗?如果让你当婊子,你也会签吗?”该书记员恼羞成怒,立即向法官汇报。
半小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朝行初字第72号《拘留决定书》。该《拘留决定书》载明:决定对齐月英拘留15日,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3月4日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无法院院长签字,却有涂改的内容。齐月英只缘一句话被法院拘留15天。
2011年3月4日,该院向齐月英送达《解除拘留决定书》,载明:“齐月英因扰乱法庭秩序,经本院2011年2月18日决定拘留15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齐月英感到疑惑的是,所谓“扰乱法庭秩序”是在解除拘留后才认定,而不是在拘留决定前认定。
同时,北京市朝阳拘留所《京公朝解字(2011)721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载明:“齐月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司法拘留”这使齐月英更加疑惑不解,究竟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对自己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