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第五章 争取成为代表候选人
本章提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越多越好,推荐表应当尽早领取。
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是选民所在选区以外其他选区的选民,或者本行政区域外的选民。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和 10 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尽快征集好选民联名签字,立即提交选举委员会,最迟应当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推荐候选人截止日前将推荐表提交给选举委员会。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时要注意,一些地方规定推荐表必须到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地方领取,不得使用复印件。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县(不辖区的市、市辖区)选民,也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但联名推荐者应是本选区选民,这一点非常重要,提醒注意。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注意的问题:
1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尽快完成(最长不超过5日),并立即将推荐表提交选举委员会,越快越好。联名推荐者可以是不同选民小组的选民,各选民小组是否召开会议不影响联名的选民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表。
2 、同一选民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3 、联名的推荐者必须为本选区选民。
4 、联名的选民人数越多越好。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即可获得推荐,但选举法规定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为了最终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联名的人数越多越好,不要怕麻烦。
5 、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书面形式推荐。一些地方规定推荐表必须到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地方领取,并不得使用复印件,所以,应当尽早领取推荐表。
6 、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并由推荐者亲自在推荐表格上签名或按指印确认。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一)选举法第31条规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本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实践中,由于有的选民小组不开会,各选民小组之间信息不畅通,一般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对什么是较多数选民意见、如何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很难知晓。所以,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有效途径是尽可能争取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联名,实践中是联名越多越好。同时,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公开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以及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方法。
(二)预选
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预选不是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只是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进行。什么是“较为一致意见”,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
现在许多省市已经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选举法规或政策,再一次肯定了关于预选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选民不能取得“较为一致意见”等举行预选的关键条件,仍然没有细化明确。一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对于预选也往往态度暧昧,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积极利用此法律条款,在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要求选举委员会举行预选,毕竟预选才是解决这一争议的较好的办法。这就意味着候选人在征求选民联名推荐名额时应当遵循越多越好的原则,民意优势可以提高代表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可能。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硬性指定特殊身份(如为当选代表限定性别、党派、职业等违法条件)等不公正对待,而使代表候选人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选民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见面。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积极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第六章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介绍
本章提示:
新选举法规定,选民要求时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样就增加了代表候选人让选民了解自己的机会,有利于争取更多选民的支持。
一、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 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此次修订,将“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改为在选民要求时“应当”组织,增加了候选人直接面对选民介绍自己的机会,提高了选举的透明度,选民、候选人应积极要求选举委员会组织见面会,争取更多选民的支持。
二、介绍方式
本次选举法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加强了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充分重视这一阶段的工作,让更多的选民了解并支持自己。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要广泛了解选区选民的诉求,精心准备演讲,认真回答选民提问。演讲的内容应当针对本选区选民最关心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本选区选民的切身利益和本选区的公共利益。
2、代表候选人最好到选民家里拜访,了解选民的利益诉求并介绍自己。
3、可以张贴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海报。海报应当张贴在选区公告栏等可以张贴海报的公共场所。
4、可以广泛发放代表候选人介绍材料。可以直接发放到户或邮寄到选民手中。
5、可以给选民打电话或发短信介绍代表候选人。
6、可以通过网络论坛、社区网站、个人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介绍代表候选人。
7、代表候选人可以利用一切合适的公开场合介绍自己。
选举工作开始后,有三个阶段可以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投票日前的最后阶段。这三个阶段都很重要,尤其是投票日前的一到三天,候选人应当加大介绍力度。
在介绍过程中,代表候选人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有选举经验的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增加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成功当选的可能性。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
本章提示:
投票和计票阶段最重要的是防止舞弊,注意在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环节中的违法情形和不公开计票、不即时当场公布结果等情况。
一、投票选举日和投票时间
按照选举法规定,投票选举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投票选举日前提前组织投票是违法的。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在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投票选举日一个短的时间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 2003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投票。选民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二、投票地点
选举法第36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应当根据情况到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的现场进行投票。如果选民想要保证自己投票的情况不被人所知,最好前往秘密写票处写票。由于选举法对秘密写票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也不要求所有选民都到秘密写票处写票,因此对于未设置秘密写票处或秘密写票处设置不合理以致无法使用的,选民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纠正。
三、领取选票
选举法第35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如果选民没有领到自己的选票,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四、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如果有委托投票,委托人需要到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委托手续,取得委托书,将委托书和选民证一并交给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委托人的选民证和本人身份证领取委托人的选票,代为投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问题上是容易出现舞弊的地方。目前在委托投票中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票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有的选民并没有外出;有的选民没有书面委托;有的受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有的受委托人领取选票时手续不全;有的受委托人不是选民;还有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等。这是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监督的。
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应该了解本选区的委托投票数量,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注意是否有非本选区的人冒领本选区的选票。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五、流动票箱
按照选举法第36条规定,流动票箱仅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使用。在投票日之前,选举委员会应当确定通过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工作组织者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应该按照名单前往选民家中接受选民投票。
在执行的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让不符合使用条件的选民在流动票箱投票;投入流动票箱的选票被调换;提前在流动票箱中放入作弊选票;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的秘密写票权不能得到保障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六、“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 ”,并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 × ”。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 ○ ”,或者没有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 × ”,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写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写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附已填好的另选人为赵六顺的选举票样:
XX区XX街第五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票样)
(本选区应选代表2人)
候选人姓名
张 三
李 四
王 五
另选人姓名
赵六顺
○或X
×
×
×
○
说明:
1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2 、凡赞成的,在姓名前的符号栏内画“ ○ ”;反对的,画“×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 ○”,不写“ ○ ”不计得票。
3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 、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选票:
XX区XX街第五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票样)
(本选区应选代表2人)
候选人姓名 ○或 X
张 三 ×
李 四 ×
王 五 ×
另选人姓名
赵 六 顺 ○
七、监票和计票
选举法第41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应该向本选区的选举组织机构了解本选区登记选民数、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委托投票数、流动票箱投票数。尤其注意监督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在监票和计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计票,监督监票和计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计票,不能隔夜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场公布。最好能像有些地方,在计票的同时公开唱票。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代表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计票状况。如果候选人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要求重新计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代表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八、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选举法第43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另行选举是较多发生问题的环节。比如:另行选举的时间拖延太长;有的地方不进行另行选举;或者违法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建议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
本章提示:
选举观察有助于监督选举依法定程序进行,增加选举的透明度,防止选举舞弊。代表候选人应当尽可能安排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一、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
二、选举观察监督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是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合适人选。
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也有代表候选人自己安排选举观察监督人的形式。代表候选人安排亲朋好友或信任的选民,作为观察监督人在投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三、怎样进行选举观察和监督
受到选举委员会邀请参与选举观察与监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及选民代表,应当积极认真参加。
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希望参与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应当提前与选举委员会沟通,在投票、计票过程中安排观察监督人。观察监督人应当认真做好选举观察记录,及时与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沟通。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对公正合法的选举程序,观察监督人也要向代表候选人报告情况,使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接受选举结果。
第九章 处理选举争议
本章提示:
处理选举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解决。
选举争议的产生是选举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用宪法和法律解决选举争议有助于保证选举公平、公正。
一、容易产生选举争议的环节
(一)代表名额分配
1 、为保障选民公平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致相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很大,造成公民选举权实际上的不平等,容易引起争议。
2 、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违反法律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二)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判断标准,正式候选人确定和预选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四)委托投票
实践中,有的选民没有外出,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五)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限定了流动票箱的使用条件,但实践中违法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六)计票
监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监督的缺乏,很多地方不进行公开唱票,不当场计票,不当场公布结果,甚至拿走票箱,作弊严重,也是争议较多的。
(七)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我国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宪法和选举法原则,也是争议之一。
二、选举争议的解决
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
(二)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于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投诉,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四)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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