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江西新余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组织非法选举之九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5月26日)上午八点多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在答复该区独立候选人李思华咨询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相抵触。
李思华在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楼512办公室问那位刘姓干部:“我们渝水区有些选区的投票选举日应在几号?”
刘回答说:“你回去等着,看选举委员会的公告,到时候村委会、居委会都要张贴公告的。第一轮候选人公告后,起码还要十五天才投票。”
李问:“那些还没公告第一轮候选人的选区的选民,现在还可以联名推荐第一轮候选人吗?”
刘回答说:“不行了。截止了!选民名单公布后五天内可以联名推荐。你去查查那些还未投票选举的选区是几号公布的选民名单吧。今天是几时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在答复“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时说:“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根据上述规定,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答复是选民名单公布五天后就不再接受提新的代表候选人。问题是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选举,全区4月30日各选区都公布了选民名单,5月15日和16日新余钢铁厂和该区部分乡镇都投了票,而渝水区城南、城北、袁河、仙来、通洲等各街道办事处和部分乡镇的各选区至今未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却不允许选民联名推荐第一轮候选人,这明显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