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星期日

广西柳州一警员遭构陷 二十年伸冤无果

 
(维权网信息员萧和协报道)本网日前收到广西柳州市梁朝海先生的冤情陈述材料。材料显示,22年前,原为公安的梁朝海被领导打击报复,被判刑入狱四年。5月21日,梁朝海通过电话向本网信息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今年56岁的梁朝海原本是柳州市三江县公安局斗江乡派出所警员。1987年12月,斗江乡发生一起重大的盗窃案件。三江县公安局局长亲临指导侦破工作,并成立侦破组,由斗江乡派出所所长及所里几位警员具体负责,梁朝海在外出差没有参与此案的侦破。

随后侦破组抓捕了一名叫梁启文的农民,审问了三天,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公安局长不得不下令释放梁启文。在梁启文被释放前,从外地出差回来的梁朝海因为另一个案件的需要,经请示同意后审讯了梁启文几分钟。当时梁朝海并不知道正是这几分钟的审讯为日后冤屈埋下了祸根。

1988年5月,有人到公安局告发梁启文给梁朝海送了950元现金。这使因为工作调动等问题,一直对梁朝海怀恨在心的局领导有了报复的机会。梁启文经不起严刑逼供,违心编造了给梁朝海送钱的事实。仅凭梁启文的单方面证词,同年9月,梁朝海被执行逮捕,后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刑四年。

1991年11月梁朝海出狱,其后20年间,他不断在柳州市及省城南宁申诉控告。尽管当年作伪证的梁启文承认,自己是受人指使才陷害梁朝海的,但直到现在,仍无法讨回公道。近日,在几个朋友的帮助下他开始在网上发帖求助。另外,他告诉本网信息员,他已经与柳州几名访民联系,打算今年“七一”期间一起到北京上访。

案件详情请看梁朝海的申诉材料(附后)。

梁朝海联系方式:0772-6635393;13597187259。


一名被陷害入狱警察的经历

为三江县人民法院(1988)刑判决字第76号和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上字第九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多次申诉无公正结果,请求领导为我评评公理。

我叫梁朝海,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三江县人,原是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干部,现家住三江县古宜镇沿山路,电话:0772-6635393、13597187259。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所谓徇私枉法罪,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一九八九年三月七日被解送广西露塘农场服冤刑。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刑满释放,现在家,无职业。

一、案由经过: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原工作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斗江派出所(后才调回公安局看守所工作)辖区内发生一起5000元现金被盗一案。案件发生后,三江县公安局党组指导派局长黄世好(现因犯作风问题被停职)、刑侦队副队长孙家神(现因犯罪被捕在押)会同斗江乡派出所所长杨进林等主要领导组成破案组,进行查破(当时我因出差外地,故没有参加破案组)并将嫌疑人梁启文(该乡沙宜村人)拘留斗江派出所审查,由于他们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在没有掌握罪犯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只是粗暴的拳脚交加之后,就各自留之大吉,吃喝玩乐,寻花问柳去了。案犯梁启文足足被非法关押了三天三夜,却无一人问津,致使案件无法突破,悬而未决的根本原因。

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在局长黄世好酒足饭饱之后,个人决定将梁启文放走。同日下午,巧合我从外地出差回来,为了图便,要向梁启文索问先前另外一起案件的一个包包去向问题,并在所长杨进林同意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三时许在斗江派出所禁闭室门口讯问梁启文约四、五分钟,尔后四点钟,杨进林所长就按局长指示,将梁启文放走了。

一九八八年五月份的一天,梁启文因与其爱人吴翠仙发生争吵,吴翠仙在一气之下,到公安局将梁启文盗窃一案和所谓送给梁朝海的950元一并告发,本来就因工作调动和历史积冤对我早已怀恨在心的三江公安局个别领导,便以此借题发挥。为了获得口供,达到陷害目的,在传讯梁启文时,刑侦队长梁春(犯错误被开除留用现在县财政局工作员)在该局刑侦队办公室,用双手狠抓梁启文的头发,往后面的靠砖墙上猛击数十下,直到梁启文后勾头皮破裂深至颅骨,鲜血直注从头流到后劲,从颈流到背后,再流到木沙发凳子上、地板面,一片血淋淋,由于忍不住的梁启文,完全失去知觉,昏倒在血地上,惨无人道的孙农神,凶狠狠地对准梁启文腹部猛蹄了几脚,边蹄边骂“你还装死,你还不讲。”等等,在场的吴启联(工作员)亦向前呈凶。

由于无事实存在,梁启文虽处在非常的痛苦时刻,但仍矢口否认所谓送给梁朝海950元一事,为了掩人耳目,这伙凶手,昼夜用小车将被打昏迷不醒的梁启文拖到该县林溪乡派出所关押,更为残忍的是,这伙歹徒为了不让梁启文呼喊求救,用布团将梁启文的嘴巴给以严严实实地堵住,犯罪行为狂放不拘。然而,视而无睹的三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唐凤仁不但不制止他们的这种犯罪行为,反而在送到林溪后,采用车轮战术,所谓再次组织孙农神等人进行轮番审讯,并对梁启文讲:“你送给梁朝海的那950元还不快交代,否则今晚就活不成了”等等,指名问供和利用相要挟的手段,给梁启文再度施加威胁,由于梁启文原来就已被打受了伤,现在又再面临性命难保,为了免受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梁启文只好被迫违心、编造了口供,作了交代,咬定是一九八八年元月五日晚将950元现金送到斗江派出所交给了梁朝海,这样所谓铁证如山的口供笔录就是这样硬逼出来的。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又在完全没有全面调查了解,在零的证据情况下,仅凭梁启文的个人单方口供,偏面地先入为主,草率作出了逮捕决定,以后应凭如何呼冤,亦无际于事。

二、理由:

1、原审判书决书认定,申诉人利用职权放纵盗窃犯梁启文,申诉人认为,梁启文盗窃一案当时既不是申诉人审理,也不是申诉人放走的犯人,且当时查案工作和申诉人完全无牵连关系,又怎么说是申诉人利用职权放纵梁启文。然而事实是当时时任斗江派出所所长杨进林经局长黄世好同意后,方才将梁启文放走的,因此,梁启文之所以得以逃脱惩罚是与三江县公安局领导有着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单方给一个无名小卒治罪,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政治上强势群体对弱势的强奸,也纯属是被冤枉的。

2、原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斗江收受梁启文的950元赃款,申诉人认为:纯属无中生有,既然不是申诉人放走的梁启文,也就说申诉人没有对梁启文有什么所谓“好处”和“利益”,梁启文又怎么平白无故地送上950元给申诉人,且申诉人也早于同年二月二日就跟随时任斗江党委书记韦仕军,治安大队梁家勤、队员韦袍雄、邓学军等十多名干部下乡远离斗江30里路的边远山区白言村搞社会治安整顿工作,至二月六日方才回到斗江,而二月五日又怎么会在斗江收受梁启文的950元现金。现有梁家勤、韦袍雄、邓学军等人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当时旅差报销单也可以查证。而高法院、柳州市检院等多次复查通知书中,既不能否认所提出的理由又不作肯定,只是在书中按原判决书的原文照本宣科草率走过场,显然是难以说服申诉人息诉的根本原因。

3、梁启文在骗取其爱人吴翠仙1000元后,明明就是拿到赌场上与赌徒俸仪、覃文德等众人进行赌博输光的,并有当时参赌俸仪、覃文德证实,而为什么硬认定这1000元现金是梁启文拿到斗江交给申诉人950元。至于高法院在复查时,说是梁启文给的950元在前,赌博在后之理推翻申诉人理由不成立是一种不客观推定方式的,因为吴翠仙给梁启文那1000元之事是肯定在前,如不在前梁启文哪有那么多钱去赌博。

4、原卷中的梁启文唯一口供证明材料来源明明是原办案人员梁春、孙农神、吴启联等人采用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手段硬逼出来的,且有当时在场参与人吴启联给申诉人写家信时,吐露出真情的原亲笔信件作证。而高法院、柳州市中检院在复查中同样不但不能否认这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反而宣称原审卷中无刑讯逼供材料证据,天苍苍地芒芒原卷中哪里会有刑讯逼的材料给你来审查!?。由此可见,梁启文的口供笔录证明材料来源是不合法的,而一、二审恰恰利用这个不合法的证据材料作为这宗复杂案件的主要唯一定案依据。显然得出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5、申诉人被服冤刑后连续不断地申诉呼冤抗争的第十一年,也就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广西区高法院在驳回通知书中认定该枉法一案原卷中有公安机关秘密侦查翻译材料获得梁朝海与梁启文交谈赃款950元的事实问题。

申诉人认为:该材料为何不当庭举证质证,以治服犯罪,为何是申诉人在连续不断抗争呼冤十一年后调的案卷,才在卷中无形中冒出一个所谓公安机关秘密侦查翻译材料来填补案件“真相”,这显然是政治上的流亡、社会上的欺诈,是一份庭审后才填补空白证据的黑材料予以加害申诉人。气从身边起,火从胆里生!冤!冤!!冤!!!!

我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从小时就失去父母双亲,生活无依无靠,孤苦伶仃,由于党和政府的关怀,14岁时,就到公安机关参加工作,十多二十年来,全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使我长大成人,并当了一名公安战士,也建立了一个美好的家庭,本来是应该终身感谢党和政府,应以自己的努力和力量,尽职尽责地去完成工作,但是,由于三江县公安局个另领导和办案人员,为报复目的,自己放走犯人后,又再去抓来刑讯逼供,以屈打成招的卑鄙手段,故意制造假证骗局,蒙混检察、法院等法律监督机关,造成这场冤狱灾难,沉陷圄囹,使我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精神和名誉上蒙受不明之冤,家庭上更是惨不忍睹,妻子因病,又无职业和居住条件,拖着两个年幼无知小孩,无依无靠,支撑那支离破碎的家,疮痍满目,痛苦万状!7岁儿子因家庭失去平衡,生活无法保障,时常受饥挨饿,由小学优等生被降为劣等生,甚至期考不及格;2岁女儿因无人照顾,被迫长期送到乡下,寄养于伯父家,过着无爹无娘痛苦生活,全家被夭折不象人样。

在我举目无亲,万般无奈,为挽回我的一家老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民出公心,我恳请你们在百忙之中,发发慈悲,运用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媒介,为我评评公理,说句公道话!


梁朝海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