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 2011年5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退休教师秦玉玲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2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这表明历时3年的民告官案件将遥遥无期。 国务院对违法强拆“严肃问责”的紧急通知的执行,在临沂市也将遥遥无期!
临沂市秦玉玲老师位于南方片区青年路以南417平方米住宅,于2008年3月7日被临沂市政府组织的强迁队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临沂市政府强拆民房的依据是其自行非法制作的《关于南坊片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发【2006】25号)。同年,6月12日,秦玉玲老师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25号文件。2008年8月23日,秦玉玲老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3月25日,该法院才开了庭审理。2011年5月27日,该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临沂中院裁定中止诉讼的理由是:“因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请上级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明眼人一看便知是故意拖延审判期限的遁词。
首先,所谓“因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是《行政诉讼法》五十七条规定的延长审理的条件,而不是“中止诉讼”的条件。况且,临沂中院2008年8月23日就收到了暴力拆迁受害人的起诉状,2010年12月7日才予以立案,到2011年3月25日方开庭审理,已经超过了审判期限。一般来说,开庭后才能确定案情是否复杂,然而临沂中院在开庭前就预设了“案情复杂”,向鲁高院骗取延期审理的决定。事实是,被告临沂市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只能说明被告临沂市政府的行为“简单粗暴”,而不是“案件复杂”。临沂中院显然将“简单粗暴”的行为与“案件复杂”的现象混为一谈。对于“简单粗暴”且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子,更应当及时立案审理,而不是在受害人提交起诉状近3年后,故意用“中止诉讼”的手段继续拖延审理。
其次,所谓“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请上级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但该裁定没有具体说明哪个法律条款存在适用问题?令人莫名其妙。至于“上级法院”是指省高院呢,还是最高院?有待明确。临沂中院以模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如同秦玉玲老师一样的暴力拆迁受害人还有刘汝排、李守仁、郁纪英、王丙乾等也相继起诉临沂市政府违法强迁,同样被临沂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国务院关于对违法强拆“严肃问责”的紧急通知,在临沂市难以执行!临沂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实际上就是中止了国务院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