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南通栾楚玉等继续赴京上访维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22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22组栾楚玉、顾荣美、张云等三名村妇赶到济南,请求法律工作者倪文华帮助她们书写上访材料,以便继续赴京上访维权。

栾楚玉等村妇反映,该村强迫农民签订以租代征和非法拆迁安置协议,逼农民“上楼”集中居住,甚至把邻村的农民也赶到该村农民集中居住。平潮镇人民政府竟然为此非法行为作见证,公然鼓励土地违法行为。栾楚玉等向南通市土地管理局通州区分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并请求查处。但该局对她们的举报置之不理。于是,她们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该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她们依法向南通市自己人民法院起诉,南通中院与通州区法院一样,对栾楚玉等人的起诉,不予理睬,其实质是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二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规定》第十条规定。

因为法院不受理她们的案子,逼得她们去北京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她们被截防。栾楚玉还被关进黑监狱26天。现在她们无地可耕;无工可做;无家可归。但她们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继续采取维权行动。

倪文华鼓励她们的维权行为,并连夜为她们写了上访材料,她们立即乘火车赶往北京上访。

附上访信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11515,我们通过特快邮件,把起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起诉状提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但该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依法受理。

请你院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有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或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作出裁定。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我们。

上访人:栾楚玉、顾荣美、张云
2011-6-22

栾楚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