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住北京市崇文区革新里甲19号。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屋管理局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张悦认为,北京市房屋管理局不具备发放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违反了原建设部(2004)154号文件第4条规定;且在发布拆迁许可证发放前,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另外,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与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相悖,欠缺必要的拆迁面积等内容。
拆迁,涉及被拆迁人重大利益,作为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排除了设置区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承担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主体资格。但北京市东城区依然自行其是。
北京市东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其错误不仅在于不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而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实施暗箱操作,蓄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北京维权人士张悦向法院起诉。立案庭硬要求张悦填写案由。但法院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填写案由。更可笑的是,立案庭要求张悦填写案由为:“行政”。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所谓案由为“行政”,实为东城区法院之独创,未免弄巧成拙,贻笑大方。张悦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填写后,又别出心裁,竟然要求张悦在起诉书中写上:“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不仅显得不伦不类,更属于越权行为。张悦为了能立案,也照办。经过反复折腾,张悦终于立案了。但如此折腾拆迁受害人的法院是否能公正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