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太湘陈述,他是在1996年汶川县政府为美化街面,按照汶川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田义生及相关局级领导,三番两次上门动员他筹钱按要求修建门面房,并从事经商13年,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
在此,兰太湘老人还叙说了他在1960年4月,被射洪县公安局以其向党中央投寄反动匿名信一封为由,将他从原阿坝藏族自治州汽车运输公司抓捕拘留10天处罚。并强制送回原籍谢洪县金星公社七大队七队农村交群众监督劳动。该问题直到1983年才得到射洪县公安局平反,以射公发(83)字第05号文件《关于纠正兰太湘被送农村监督劳动的通知》“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汶川公司:原阿坝藏族自治州汽车运输公司茂汶汽车一队木工兰太湘,于1960年4月在我县向党中央毛主席书写投寄反动匿名信一封。我局于1960年9月查清系兰太湘作案,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现经我局复查认为,当时的处理是正确的。但拘留教育释放后,本应将兰送回工作地,而误将兰送回了原籍射洪县金星公社七大队七队农村交群众监督劳动,其做法是错误的,现予纠正。在监督期间,造成兰的工作中断,汶川县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了户口,我们是有责任的,其户口问题,我局已于汶川县公安局联系按政策恢复了兰的城市户口。至于兰太湘的工作问题,请汶川县汽车运输公司按其当时工作实际情况和现有关政策精神,给予研究解决,即复本人。”这就是兰太湘年轻时受迫害23年的平反结论。
因为汶川县政府在1996年为了面子工程,兰太湘自筹资金建起了18.33平方米的门面房后,政府出钱统一装饰,13年后的2009年,汶川县政府借汶川大地震,又进行统一规划拆迁,掠夺了他的财产,特别是汶川县规划局局长兼拆迁办主任席传江,弄虚作假将汶川县政府13年前批准的建房,说成是临时搭建房,不按政策赔偿,而且在拆迁中,非法先拆后置换,导致兰太湘夫妇已是70多岁的老人住到又无电梯设施的六楼,上下极为不便,就是这一点小要求,在地方都得不到解决,县政府领导签字批示也不起作用。
对于兰太湘老人的合理要求,希望汶川县政府认真对待和解决,不应再给老人带来无辜伤害,也不应造成不稳定因素。
访民兰太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