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政治,就是往一些文书上按手印,表示权益也表示负责。我手头还没做完的法律维权事务,有两件是由委托人和权益索求人按手印的。一个正式提起了行政复议,一个正在筹划之中。
我一直认为只是底层社会才无奈地选择“手印政治”。今天,突然发现自己在替别人维权的时候,也得为自己维权了,也得按手印了。尽管我经历政治案件,按过不计其数的手印,而这回竟然如此不同。
我想,在这件法律文书只签名是不行的,还得在签名(字)之后,按个手印,觉得还踏实。
想想前天,我是何等潇洒地给四十多岁当新郎的赵常青签了名——送一本我写的书,当恭贺新婚之喜的礼物;在来宾签到簿上留言“分享恩典”之下,写上自己的名字。
还有六个小时,我就要搭乘去石家庄的长途客车,向省政府第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其文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綦彦臣,男,46岁,自由撰稿人职业,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裕华中路发行小区2栋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13290219641025651x,联系电话:15132754195,0317-8294699。
被申请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不详。
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作为代理人的余连洲国家赔偿申请之法律文书处理情况,并作出赔偿或有异议否的明确表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受委托人余连洲委托,向被申请人提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其拒不执行“重新做出行政作为”判决而损害余连洲利益的国家赔偿申请。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用特快专递送交的《委托代理书》、《赔偿申请书》并附证据四种后,拒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作为。
从上指申请人所制法律文书交寄后,申请人中两次致电被申请人,其经办人员先是以“收到,但经办人冯艳伟歇产假”为由,拖延处理;后又以“已转有关领导,具体处理情况不清楚为由”,再次推托。至201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既未以电话方式也未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及原国家赔偿申请人余连洲、另一代理人赵素芬(系余连洲之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前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要件,由此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故此,请求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原交代理余连洲国家赔偿申请之法律文书的处理情况;
(二)在书面答复中,作出赔偿或有异议否的明确表述。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201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