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晋阳村4组村民钟静富,诉武侯区国土分局行政违法案,今天上午九点半在武侯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闻讯来参加旁听的群众约150人,法庭全部满员,庭外还站着几十名围观群众,约15名法警在法庭值守,进入法庭的大多数人手机都被收缴,退庭后发还。
这次行政诉讼,是针对武侯区国土分局2011年4月14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进行的。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法院并未对证据是否采纳当庭作出评判,就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因此,辩论是在一堆待定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
有似是记者的人,在庭审现场进行了拍照,法院没有阻止,推测应当是官方媒体,媒体采访法院庭审,在国内并不多见,据围观人士说:可能会做“正面”报道,大家对判决并不乐观,因为他们认为,这个案件法院做不了主,估计官方是在炒作。
法院并未当庭进行宣判,而是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休庭后,一百多人,排队领取手机的场面,十分壮观。
领到手机的群众并不急于离去,而是围在法院外面,纷纷议论:“太没良心了,用十多年前的文件,来拆迁现在的房屋,哪有这个道理”,“政府聘请黑社会杀人,政府和黑社会有什么分别”,“政府就是黑社会”,“人家双流那个反抗把政府的人撞了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他们聘请黑社会杀人,最多处理几个直接杀人的人”,“杀人的人即使坐牢也不会受罪,听说有的犯人还可以出来嫖娼,这种有政府关照的人即使坐牢和在外面也没什么分别”等等。
据了解,2011年4月14日,政府带人来要求钟富静签字被拒绝,没几天就被一群无冤无仇的人,到他家里对他进行殴打,并狠狠捅了两刀,导致钟富静身受重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行凶的人虽然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大家认为,这只能是政府部门派遣来的,抓几个直接行凶的人,并不能遏制今后再有类似事情发生,而且抓人后凶手怎么供述,只有政府的人知道,因此也不可能挖出幕后黑手。
原告钟富静的行政诉讼状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钟富静 男 汉族 1944年11月12日出生 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晋阳村4组 身份证号码:510122194411124617
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祥和巷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斗 局长
案由: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11年4月14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该通知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世代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晋阳村,是晋阳村四组的村民。原告建造的420.20平方米的营业和居住用房,在1999年10月30日,经成都市武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武侯区人民政府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武农字第06998号);原告建造的573.75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也同样在2001年12月17日,经成都市武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武侯区人民政府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武农字第10027号)。建造上述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是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并经武侯区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使用证(1999年6月9日核发的“武国土(99)0045840号成都市武侯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
2011年4月14日,被告以“晋阳村四组土地被征为国有、征地单位已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78号令)以及配套文件对征地范围内人员进行安置补偿”为由,向原告发出了“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并责令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前,搬迁并交付土地。
原告作为晋阳村四组的村民,从未见到过被告通知书上所称的用地批准文件,也未见到过关于征地的公告以及补偿标准,更没有见到任何人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方案。原告居住和使用的住宅以及营业用房,是经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使用权证书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实施的基础上,判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被告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富静
2011年5月24日
庭审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