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星期四

成都黄文伟开车撞伤拆迁人一案之冉彤律师辩护词(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成都市双流区被拆迁人黄文伟开车撞伤五名拆迁人员,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728日开庭审理,开庭期间,冉彤律师进行了精彩的辩护,庭审中不时引来旁听群众的热列掌声。

84,冉彤律师公布了其辩护词全文和部分黄文伟指认现场的照片。

双流县黄文伟抵抗非法强拆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前言:在黄文伟案精彩的辩论结束后,我没有立即整理辩护词呈交给法官,而是沉淀了几天,倾听黄文伟家人和社会各界民众、社会舆论的声音。黄文伟案是当下公民社会转型,官民矛盾空前激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多一些时间思考是必须的。律师应当对社会热议的焦点诸如公民自行抗暴正当防卫等问题应有更理性思考,达到个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开启民智推动社会理性进步。欲达文明之幸福,必经文明之痛苦……

尽善尽美的辩护词是不存在的,当辩护词公诸于众的时候,律师就应当迎接评议,总结和提高自己,以求得到不断进步。)

尊敬的法官:

受黄文伟的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实体之辩

黄文伟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带有防卫目地的激愤下的间接故意伤害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是指犯罪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财产,其严重后果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本质特征。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质是一种恐怖犯罪反人类犯罪。黄文伟的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的特征。

辩护人认为黄文伟驾车冲撞强拆人员的行为应当是带有防卫目地的激愤下的间接故意伤害罪。现将黄文伟的行为结合刑法规定的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列表做简要对比,就能很清楚分清情况。
犯罪构成
主体
主观
客体
客观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般主体
故意反人类反社会心态,主观恶性极大
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安全
使用了与爆炸放火相等的极其残暴危险的手段
故意伤害罪
一般主体
放任伤人心态
特定强拆人员的身体健康
驾车阻止强拆使用了伤害手段

可见黄文伟的行为不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间接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为什么说黄文伟是间接故意呢?因为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黄文伟当时的心态在庭审查明的证据中是非常明确的听说被强拆了亲人被带走了,很气愤,想上前阻止他们,头脑一片空白,什么也没想就冲过去…”而黄文伟驾车冲过去的时候,强拆人员有可能躲开有可能躲不开,黄文伟的这种心态就是一种放任心态。

请法官对黄文伟的行为做出实事求是的认定。

程序之辩

检察官对黄文伟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是有重大瑕疵的,是一种带有非法律意志的选择性起诉:

双流县检察院致双流县法院的起诉书指控黄文伟重伤1人轻伤2人已触犯刑法115条一款,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分析一下,依据刑法115条一款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是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而依据法律规定县级法院是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判决权的,即双流县法院对本案审判失权。

那么只能有两种可能

如检察官指控成立,对黄文伟必然是重罪轻控,检察官是在包庇犯罪,失职渎职。
如检察官的指控不成立,对黄文伟必然是轻罪重控,以达到重判一人,震慑一片的目的。

这是法律逻辑上的两难选择,两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种可能。现在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做出这种轻罪重控选择,明显是一种带有非法律意志的选择性起诉。请法官注意,程序违法,则行为无效。

量刑之辩

从黄文伟激愤犯罪的根源我们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做出正确处理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双流县黄水镇政府对黄文伟一家严重犯罪在先,对黄文伟激愤伤人有极其严重的过错。从法庭调查的证据我们可以还原事实:黄文伟是一个爱家庭爱工作爱美爱生活的新好男人。而双流县黄水镇政府201082日深夜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采取非法入侵公民住宅、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产、暴力抢劫的严重犯罪手段将正在熟睡的黄文伟和家人共4人绑架到十几里外的双流机场二跑道农家乐关押,对其住宅进行拆毁,将其3岁小女儿遗弃在强拆现场险些丧命。这种犯罪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容忍的!黄文伟作为守法公民事后穷尽了法律手段,报警、上访、诉讼……但在地方割据的残酷现实下所有法律手段均无济于事。双流县黄水镇政府于2011330日又以清理违法建筑为名对黄文伟家已毁坏的住宅二次强拆,黄文伟为保护自己的家园保卫自己的亲人才激愤伤人。在这里辩护人特别强调,黄文伟的住宅虽已被毁坏,但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力并没有灭失,废墟中的家人和财产仍然不可侵犯!

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在穷尽所有法律手段,法律仍然不能保护公民的情况下,公民自行抗暴、同态复仇在任何社会都具有不可避免的合理性!

不久前在北京隆重召开的两会上,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在神圣的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和国家安邦治国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但是今天双流县黄水镇政府正用冰冷的铲车铲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铲除党和国家安邦治国的根本保障!铲除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障!铲除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这样的权力你们有吗?这样的历史责任、政治责任你们能承担得起吗?

民不惧死,何以惧之?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恶化到如此地步的今天,如果我们以恐怖犯罪重判热爱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的人民群众,就是在帮助黑恶势力做恶!如果我们以恐怖犯罪重判保卫家园、保护亲人的人民群众,社会就会从民怨沸腾激化到民变四起!

在休庭后数百名旁听的人民群众振臂高呼公民正当防卫无罪,政府非法强拆有罪!这说明领袖的思想是深入人民群众心中的,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符合公理情理的。坦率的说对于黄文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在内心也是纠结的,也认为从公理法理看公民有权对任何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是有明确界定的,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暴力犯罪人本人进行,这个本人是指自然人不是法人。而针对黄文伟一家的暴力犯罪是双流县黄水镇政府通过制定文件、召集人员、下达命令利用公权力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机关法人犯罪,组织犯罪。对国家机关法人利用公权力进行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无法规定公民正当防卫。因为如果规定了这种正当防卫权,即意味着赋予了公民的起义权。

作为法律人我们现在只能在公理和现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点。

辩护人建议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黄文伟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伤害罪有如下量刑规定: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6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2 故意伤害一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因被害人的过错激化引发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在执行双流县黄水镇政府的犯罪命令引发黄文伟抵抗至重伤1人轻伤2人的。而黄文伟是政府严重暴力犯罪在先,守法公民在穷尽所有法律手段,法律仍然不能保护公民的情况下,才自行抗暴的伤人的。黄文伟驾车冲撞强拆人员的行为是带有防卫目地的激愤下的间接故意伤害罪,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综合考虑对黄文伟的处罚应当尽量从轻,在3年左右量刑法律上是合法的对社会也是有正面意义的。

尊敬的检察官,我们在法庭上是对手,但绝不是敌手,休庭后我们就是朋友。走出法院大门,我们就是战友,因为我们都负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在这里,我用战友的身份请求你们用良知做出正确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在人民群众心中你们就是法律的象征,在人民群众眼中你们就是法律之神。请你们用法律之神的尊严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这最后一道神圣防线。

黄文伟辩护人 冉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