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在门口的法警 |
法警将原告堵在法庭签笔录 |
群众在法庭外声援林素芳一家 |
原告林素芳欲走出法庭被法警拦住 |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2011年8月3日,一个特别的行政案件在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说他特别,并不是因为状告政府而特别,这是以前强拆后的行政诉讼,而按照正常程序应该是青羊区法院管辖的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周折,被成都中院“指定”锦江区法院审理,今日再次开庭。
上午9点,闻讯的成都周边的拆迁户大约三十余人,到第12法庭等待开庭,审判长见人多,无法落座,后改在了二楼的一个大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审判并未阻挠旁听。
开庭后,法院依法对各原告和被告核实了身份,原告林素芳等一家五口人中,最小的儿子因起诉时并未成年,因此没有到庭,审判长在询问是否委托家长代理时,原告回答说没有,因此,法院宣布了行政诉讼如果两次原告通知后缺席,将按撤诉处理。后就宣布休庭。
休庭后,书记员让原告们在笔录上签字,家属拒绝,此时笔者才知道,原来还有内情:
原告状告的是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和青羊区国土局“非法强拆”。起诉后,一直被拖延审理,后经成都中院指定“异地”审理,才由锦江区法院进行审理,在此之前,已经开过一次庭,上次开庭,是因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福元的身份问题而休庭,事后,罗福元让原告去检察院投诉审判长,这次法院又依据回避原则,拒绝让原告代理人罗福元为原告代理。
本来,法院有权依法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不管这个确认正确与否,只要法庭给了书面的材料,并且在庭审中,记录在案,说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为什么不能成为代理人,如果,原告对此不服就可以依法寻求相关救助,程序上也就没有什么问题。
但今天的审理中,法官既不同意原告代理人出庭代理,也不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在案,也没有给书面的决定材料,导致原告无法寻求相关的司法救助。因此原告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法院十几名法警,强行让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否则不允许原告离开法庭;为此,双方对持近半个小时。后,因旁听群众强烈谴责法院的霸道行为,无奈,审判长才不得不让原告等人离开法庭。
案情回放:
据林素芳一家人介绍,2009年6月5日,青羊区政府和青羊区国土局,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和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原告一家进行了“签字拆迁”,当时原告林素芳被惨无人道的殴打,送到医院后,连打吊针的地方都无法找到,最后医生不得不从脚下对她进行输液。
之后,林素芳又被青羊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林素芳一家一共有三人分别被以不同的罪名送进监狱。
林素芳等人刑满出狱后,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本行政诉讼。
很显然,本案如果行政诉讼原告胜诉,那么,迫害她一家人的这些官员,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拆迁被法院认定为违法,那么他们一家人当时阻止拆迁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保卫家园的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妨碍公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