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法律咨询(14):《刑诉法》中“如实回答”义务与被告人沉默权


问:现行刑诉法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意味着刑诉法否弃了被告人的沉默权。至于“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刑诉法意义上的被告人沉默权毫不相干。

问:“如实回答”义务有什么弊端?
 
答: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过程中,由于存在这一规定,往往会导致逼取口供的现象发生。嫌疑人陈述一旦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不一致,就会先入为主的认为嫌疑人没有“如实回答”。尤其是对于那些重大刑事案件,由于侦破压力巨大,侦查人员常常会利用此条规定,以各种手段强迫嫌疑人“如实回答”,结果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所以说。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是导致酷刑(一种国际人权法上的反人类罪行)、导致强迫自证其罪现象发生的重大制度根源之一。

问:这次重修刑诉法能否引入沉默权,修改“如实回答”义务?

答:据参与刑诉法修改的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先生披露,公检法等机关全不赞成沉默权。鉴于公检法在中国立法过程中占据着先天的强势地位,被告人沉默权入法现在看来还只是一个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的远景。事实上,刑诉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还是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

问: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将来是否能修改或取消?

答:被告人沉默权本来是西方一个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其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对于私权的不当损害。由于这一权利带有自然正义的性质,不仅西方民主国家普遍认可沉默权(在美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早就是一项神圣的宪法原则,后来为米兰达规则所申明),即使国际人权公约也吸纳了相关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由于中国政府早在1998105日就已签署了这一公约,在未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迟早要批准该公约,因此,引入被告人沉默权,取消施加于被告人所谓的“如实回答”义务,便成为法律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参考资料:

中国法制出版社《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新清 李蓉编著《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