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日星期六

海淀房管局裁决有悖法理,北京野靖华将向法院起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野靖华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正在进行拆迁。2011年6月17日,一伙不速之客来到野靖华现居住的楼外,将几页纸张扔在空地上,慌忙驾车离开。野靖华以为是商业广告,但顿生疑惑,好奇地拣了起来,竟然是一份拆迁裁决书。裁决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裁决当事人之一为野靖华。野大姐惊异不已,想不到堂堂的政府机关竟然用这种恶劣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野靖华与该房管局曾经签订过《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这说明,野靖华是被拆迁人(承租人),该房管局也是被拆迁人(出租人)。但该房管局既是裁决机关,又是被拆迁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故该裁决明显违法。

法谚云:“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又作“任何人不得自己审判自己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是错误的”等,是一项不言而喻或者不证自明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这不但适用于司法判决,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裁决。本案中,海淀房管局既是裁决机关,又是被拆迁人,即裁决机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海淀房管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显然违反法理。

野靖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拆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