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9月7日下午,本网信息员在京见到来自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78岁老访民王忠志老人,诉说了他1958年被安徽省砀山县法院以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本人不服,上访北京申诉,又被砀山县法院以犯劳改逃跑罪加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5年。王忠志上访申诉半世纪,终于在2007年1月11日,砀山县法院彻底改判王忠志无罪,撤销原判。当受害人王忠志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时,法院却作出拒绝赔偿决定书。
据访民王忠志老人讲,他于1958年8月25日,被安徽省砀山县法院作出砀法刑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以他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本人不服,可又无处说理,只好在服刑期间,趁机逃往北京申冤,砀山县法院得知信息后,马上派办案人员追赶到北京,并当着中央接访领导人的面表态说,把王忠志领回去后就撤销案件,安排王忠志继续上学读书。
当访民王忠志跟着砀山县法院办案人员一起回到地方后,当地法院工作人员马上露出丑恶嘴脸,反而以劳改逃跑罪作出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判处王忠志有期徒刑4年,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其政治权利5年。
王忠志刑满释放后,不断向上级各有关部门上访申诉都无济于事,直到10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砀山县人民法院才于1979年7月31日,对王忠志申诉一案作出刑复字(79)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只判决撤销砀法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忠志无罪,维持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
面对砀山县人民法院这种阴阳判决,受害人王忠志只好继续再走上访申诉的坎坷之路。本来由于前一份枉法判决,才导致受害又上访申诉,但法院在撤销前人判决时,却维持后一份判决。 显然有违法理规则。
上级有关部门对王忠志的不停申诉上访,曾经作出批示,但到了砀山县法院仍置之不理,当然这可能与当年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人有很大关系,是阻止纠正这起已长达20多年错案得不到彻底平反的原因之所在。
该案在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督办下,也在媒体與论的遣责下,砀山县人民法院终于在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砀刑复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王忠志无罪。汤山县人民法院终于对长达近50年的枉法判决,依法作出改判。可受害人王忠志也已由20多岁的青年耗成了白发苍苍的老人。
受害人王忠志老人收到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自己冤案的彻底改判后,马上依法向安微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国家赔偿法》,枉法作出08号不予赔偿决定书。
早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和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前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王忠志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枉法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后,又再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时至今日,时间又过去4年多了,安徽高法拖着不给任何答复,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期限,可是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拖了5年时间不给赔与不赔的明确答复,显然法院是企图在时间上拖死耗死受害人。
很多访民看到年已78岁高龄的老人王忠志的上访申冤材料后,无不感叹:坐了10多年冤牢,又历尽艰辛坎坷的超半个世纪的无尽上访路,受到的屈辱,吃到的苦头,只有千万万访民理解和知道。他们祝愿王忠志老人在上帝的保佑下长命百岁,能够走过中国司法黑暗的时代,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中国走向公平正义的明天。
上访半个多世纪的王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