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星期日

幸清贤起诉金牛公安和看守所,法院拒不立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链子门”事件因报道而被判刑的幸清贤,出狱已经半年有余,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拒不退还当初扣押幸清贤的个人财物和身份证件,出狱后被带到贵阳抛弃在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门外,拒不履行法院裁定金牛公安分局对幸清贤的监视居住职责,为此,幸清贤多次找成都相关当局无果,于2011627,将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和成都市看守所告上法庭。

七天后,金牛法院通知幸清贤说要将诉求拆开,改为一事一诉,幸清贤依言改了,于712日再次将两份诉状递交给金牛法院,一周后,法院再次通知幸清贤,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幸清贤的两个诉求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幸清贤当即表示:我的两个诉求,一个是公安机关和看守所收押时,不依法登记幸清贤的个人财务,不退还财务,一个是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幸清贤实行监视居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范围,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金牛法院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请金牛法院依法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

立案庭的法官表示:要合议庭合议后再给我答复,可之后每周我去都让我等,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而幸清贤 等了一个多月还是拿不到确定的答复,于822,幸清贤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金牛区法院再次邮寄了起诉诉(em428537705cs),并附上了一份给金牛法院立案庭庭长的信(附后),然而直到95,幸清贤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不得已,幸清贤将特快专递复印件和起诉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用特快专递寄去(el867236795cs),一个月过去了,成都中院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幸清贤表示:将逐级将起诉书递交给四川省高院,和最高院,同时逐级向人大、政府邮寄投诉材料,如果一直得不到答复,将一直告到联合国,向联合国求助。

附:幸清贤至金牛区法院立案庭的信

尊敬的立案庭法官:

627,本人向金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一周后,你们通知本人说每个行政案件只能诉一个具体案由,因此,本人于2011712,将诉讼请求分开,再次向你们递交了诉状,之后每周向你们追问是否立案,你们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

因此,本人于822通过特快专递和这封信一起再次给你们邮寄一份起诉书,七天后如果再不依法立案或下不予立案通知,本人将凭特快专递回执,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共和国公民权利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你们违法,不依法办事,将把公民逼成访民,暴民,中国社会的稳定,会毁在你们的手里,你们难道要把中国的民众都逼成杨佳,逼成钱明奇吗?这样做你们的良心还能安稳吗?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幸清贤
2011822

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 男,汉族,身份证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住省四川成都市双林一巷19栋二单元九号,因身份证未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归还,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18602891550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 局长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交大路173号邮编:610031电话:028-86406349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张健勇 所长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    电话:028—86407114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第一被告成都市看守所所属警官在收押原告时不依法登记申请人个人财物违法;
二、依法确认第二告警察在不对原告随身个人财物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从200932非法扣留原告物品至今是违法行政行为;
三、依法裁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依法退还扣留原告的全部私人物品(见《个人财物清单》,包括被告所属国保大队到申请人家扣留的电脑主机一台,mp3一个,手机一部;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932大约凌晨4点左右,原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金牛区公安分局一名警官和两名协警送原告到成都市看守所,其时一起被送押的还有同案严文汉。

看守所收押工作人员在没有登记我们的个人财物,强行让我们在《收押财物清单》上签字。我们注意到收押警官在个人财物一栏填写的是,于是我问那我的个人财物怎么办,收押警官说你不管你签字就行了。办完手续登记手续让我们过安检时,我按要求脱光衣服,我再次问我的随身物品怎么办,送押的警官说交由他带回派出所交给家人,随即取走了我随身物品,而没有由看守所依法对我个人财物进行登记。

原告当时衣裤口袋内有如下财物:啄木鸟皮带一根/钱包一个内装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储蓄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代副卡美元卡)/本人身份证一张/王萍身份证一张/本人驾驶证一张/人民币现金1500.05/合同一份/房门钥匙一套/棉衣一件/牛仔裤一条/皮鞋一双/近视眼镜一副/飞利浦手机一部。

我姐姐周清玉去找营门口派出所索领我以上未列入扣押清单的物品时,派出所警察打通金牛分局国保陈大队长电话,陈大队长却说要我出来后找他们领取。
我和同案严文汉于2011228刑满,

20104月原告被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时,向驻所检察官罗某和住所检察官李根一起就个人财物问题进行了投诉,罗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当时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在看守所向严文汉进行过调查。

回到成都后我先是找营门口派出所要求归还财物,营门口派出所所长余枕波(电话13308039321)答复说:营门口派出所所有警官都不知道这个事情。201155,原告又打电话问金牛区国保大队,一位姓陈的警官接的电话,还是说他们不知道。

2011510,我拿到终审判决书《(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没有判决没收原告的个人财产。515我与严文汉一起来到金牛区公安分局要求退还个人财物,仍然还是没有拿到。

原告认为:被告成都市看守所民警不依法登记我的个人财物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之规定;

第二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民警办案时,除在申请人租住房中当场扣押申请人的电脑、手机和mp3填写了扣押清单外(清单并未交给申请人的家人),对我本应由成都市看守所登记保存的与案情无关的随身个人财物和身份证件却不妥善保管,更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结案时附卷)。对于决定扣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妥为保存;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专人负责保管之规定。

由于看守所和金牛分公安分局没有依法登记幸清贤的个人随身财物,导致至原告个人财物和证件至今下落不明,无法正常生活。

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117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