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星期一

访民吴远秀控告法院侵呑执行款(图)

(维权网信息员蒋正义报道)家住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刘屯村的访民吴远秀,控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文雄,执法犯法,非法侵吞执行款,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企业关闭,家破人亡。

访民吴远秀与丈夫倪吉祥创办的河北省泊头市科新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科新设备厂)属家庭企业,因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中汇电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纠纷标的金额超过50余万元,200643日,原告吴远秀聘请律师张义轩,将被告中汇公司起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

200658,由十堰市中级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制作(2006)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1、中汇公司欠科新设备厂工程款519469元,中汇公司在20068月底前一次付清。2、中汇公司以本公司的设备电石炉作担保,在四个月内,电石炉出售的费用首先偿还科新设备厂的欠款。3科新设备厂放弃25973元违约金的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4元,其他诉讼费3500元,共计13964元由中汇公司负担。”

2006529,原告吴远秀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汇公司的电石炉铜管部分(价值52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十堰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和第94条之规定,作出(2006)十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对中汇公司存放在丹江口市潘家岩电石厂院内的价值52万元的电石炉铜管部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和出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200758,丹江口市法院以上级十堰市中级法院委托该院执行原告科新设备厂诉被告中汇公司执行一案,作出(2007)丹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9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920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07423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紫铜管自行组织变卖,王子强以人民币301000元的价格买受。”

本案原告受害人吴远秀说:“时任丹江口市法院院长的杨文雄,本院执行局局长李万鹏为了个人捞好处,坑骗受害人,将十堰市中级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中汇公司15吨紫铜和电石炉设备共计52万多元,只给我执行回30万零1千元,当我同意用这笔钱偿还黄治平的债务时,丹江口市法院却无端侵吞41千元,只给黄治平26万元,当我找执行局局长李万鹏要说法时,李万鹏用双手拧我脑袋,几次毒打我,怕法院其他人知道,把我赶出法院,当我老公听说我在法院被法官打伤后,气绝身亡,有些债主就抢我企业财产,致工厂倒闭,身背近百万欠债,这都是罪恶法官杨文雄,李万鹏给我造成家破人亡,负债累累的恶果,逼我一直上访到现在,可是,政府腐败,司法黑暗,告到中央也无人管,户籍地公安还对我因上访讨公道进行非法拘留。现在,我无路可走,天天到联合国办事处和美国大使馆去喊冤,北京警察将我抓后送到久警庄,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不管,案发地湖北省十堰市也不管,中国政府当今对我们访民问题,要么不管,要么采取镇压办法,象我这跨省异地案更是政府互踢皮球的更好借口。”

访民吴远秀还认为,丹江口市法院几次拒绝她聘请的律师王家贵复印卷宗,特别是丹江口市法院时任院长杨文雄,执行局局长李万鹏非法处理扣押物(紫铜管)后,骗其补办手续问题,怀疑他们不敢公开本案不可告人的违法勾当。吴远秀控告的两位贪赃枉法者,不仅没人查,杨文雄升迁到上级十堰市中级法院任副院长,李万鹏升迁到丹江口市公安局任副局长,这是湖北省官场最具特色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