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9日星期六

11.15大火惨案灾民两起起诉上海市政府案即将公开开庭审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1年11月18日,袁裕来律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1位灾民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两起案件,定于11月22日13:30和15:15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起是灾民申请公开大火案总共收到多少善款以及发放情况信息,上海市人民政府拒绝公开,认为不是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二起是灾民申请公开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上海市人民政府也拒绝公开,认为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

对这两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袁裕来律师分别做了如下的分析:

一、对灾民申请公开大火案总共收到多少善款以及发放情况信息案分析:

“公开大火案总共收到多少善款以及发放情况信息,这个问题,应该是很多人关心的。同时,也是上海大火案善款问题普遍意义所在。我下面进行一些简单分析。

到目前为止,上海大火案社会捐款到底是多少,已经发放了多少,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区分会公布了有关数字,收到社会各界“11.15”火灾捐赠款项总计5469.92万元,尚有1000多万元没有发放,说是余款会“按照计划有序发放”。

我们不明白,这一数据仅仅是该分会收到的善款,还是所有机关和单位收到和发放的善款的汇总。从报道的措词来看,似乎仅仅是该分会的帐目。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是单独发布的,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可是,根据之前的报道,捐款接受单位有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按理来说,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善款,也应该自行公布。

针对上述情况,11月11日,我在微博上批评政府说,上海大火案善款问题还没有解决,实在太不像话了,由政府责令各个慈善机构和民政局汇总一下数据,然后依法发放实在是很容易的。政府网络评论员(俗称五毛)迅速反映,这是慈善机构的事情,与政府无关。似乎政府就只能放任慈善机构为所欲为了。

那么,重大灾害事故中,大量的社会捐赠款物分配和发放,政府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什么责任?这应该是我们很多人关心。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29条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这也就是说,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首先是应该政府提出要求,慈善机构等要拿出方案,方案应该报道民政局备案。本案中,因为成立了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中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事权,要求应该由领导小组提出,慈善机构也应该向领导小组备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慈善机构不依法分配、使用善款,政府是否有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28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0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34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对善款依法分配、使用情况,有权也有责监督落实。本案中,这些政府的责任,应该由上海市大火案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来承担,因为它是专门从事善后处置工作的,而且领导小组的成立,就集中了民政局、监察局的事权。”

二、对灾民申请公开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案的分析:


“大火第二天,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即宣布成立,但具体名单没有公布。快一周年了,灾民们仍然不知道谁在领导善后处置工作。谁在领导善后处置工作,对灾民来说,至关重要。

10月17日,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成立善后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上海市政府答复称,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是党委文件,拒绝公开。

灾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政府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见图片证据“目录”。其中,证据3就是针对那份批文的,上海市政府只提供了批文首页,而且注明“仅提供给合议庭”。我们不禁要问:这份批文和名单,到底包含了什么样的秘密?”

这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或将我国行政法治史上的经典案件。维权网将于予以持续关注。

(袁裕来律师: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