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民告官行政诉讼第一案在青白江法院于本月4日开庭后,不久前青白江法院在没有再次开庭下做出一审裁定,维持成都市青白江公安分局作出的清公(治)决字(2011)第81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视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认定原告罗兴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发生在青白江境内第一列的民告官,在青白江走完司法程序,以原告罗兴权认定有罪成为一审结果。
今天,对此裁定不服的原告亲属等三人,来到成都中院就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以及在一审庭审中质证和举证明显不善之处表示坚决不服,再次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维护公正。今天成都中院正事受理,此案二审进入议事日程。罗兴权的亲属对本案的最后结果并不在意,需要的是讨要公道的权力和表达自己声音的平台,对有好的结果她们也认为都是自己觉醒后争取来的,等是等不来的,依靠施舍更是此路不通,所以现在她们认为最需要的是用自己的行动来拯救亲人,用可以的手段来帮助家人,这是我们应该也是可以做的最好的方式。
附件一审代理词
罗兴权诉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违法行政拘留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受原告罗兴权的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1、 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构陷式的选择性执法
被告2011年8月9日对原告行政拘留后,8月12日即对原告以赌博罪立刑事案件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就应立即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保证自己的侦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原告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但是被告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继续行政拘留,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强制措施,利用行政拘留进行胁迫、诱供、逼供侦查取证,直到行政拘留期满才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被告一开始就想把原告做成刑事案件,苦于没有证据。为了做出证据,被告先将原告等人行政拘留,变相延长刑事羁押期限同时剥夺原告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在行政拘留暨违法刑事羁押期间以又压又拉逼供诱供的方式让同案人做出原告有罪的口供,有了口供大功告成,行政拘留期满再将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补足法律程序。被告做的聚赌抽头人杨成伟等6人对原告的辨认笔录就很有意思,在8月9日的辨认笔录中明确载明“为证实犯罪,确认犯罪事实,民警准备照片供辨认”“辨认目的:通过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被告居然认为这些笔录是民警写错了!连笔录都写错了的民警能办出铁案吗?被告在行政答辩状中写的是“2011年8月20日我局发现罗兴权涉嫌赌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83条立案侦查,23日对罗兴权刑事拘留”。被告的答辩材料中的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却是在8月12日做出的,被告的行政答辩状也是故意写错的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6条只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有没有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先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进行刑事侦查,行政处罚期限可以视为增加的刑事羁押期限,在行政处罚期满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构陷式的选择性执法这难道还有疑问吗?
2、 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没有证据依据的
被告指控原告是聚赌抽头人除了以非法手段诱供逼供出的他人口供外没有任何合法、真实、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被告对杨成伟等6人的讯问笔录中6人均承认是合伙聚赌抽头人。但在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的口供中却惊人一致的指控只有原告一人抽头,难道杨成伟等6人都消失了吗?被告民警在法庭上当众指控原告用矿泉水箱子收钱,箱子在打牌人桌下,原告离箱子只有几十厘米远。但被告的现场照片打牌人中根本就没有原告,如果原告离箱子只有几十厘米远,照片中怎么会没有原告呢?原告在民警进入现场时是在离打牌人4、5米的地方,原告会隐身术还是有移形换位功夫?现场打牌下午2点开始,原告自己4点到现场,还将自己抽头的钱放在一群赌徒脚下,会有这么傻的抽头人吗?“捉奸捉双,捉贼捉赃”这是连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民警不明白吗?
3、 被告剥夺原告法定权力的做法已经自证其违法行径
本案中钱箱在那里,原告多久到现场,在什么位置,原告是否抽头,在什么时间什么位置抽了打牌人多少钱是定案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只要原告到法庭和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及现场检查照相的民警质证,法官、陪审员、双方代理人对他们进行交叉诘问,假口供就会被驳得体无完肤,本案真相就水落石出。但令人愤慨的是被告以原告是未决犯,案件在侦查为由强行将原告羁押不准出庭,拒绝杨成伟等6名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及现场检查照相民警到庭质证。你们到底怕什么?原告起诉被告同时出庭质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因人身被羁押就被剥夺。被告剥夺这些权力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如果被告办的是铁案,为什么连原告的法定权力都要剥夺?为什么连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当举证的责任都不敢履行?
本案事实已经可以还原了:原告2月怀孕6月药流后,因身体不适心情不好,8月9日下午4点到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开的茶坊玩耍,5点被告查赌将原告和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一并挡获。被告出于其它目的,为了将原告做成有罪,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先将原告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暨违法刑事羁押期间以又压又拉逼供诱供的方式让同案人做出原告一人聚赌抽头有罪的口供,在口供到手后将原告做成板上钉钉的犯罪分子采取刑事拘留、逮捕、长期羁押,不愁原告不认罪。
对比聚赌抽头人杨成伟和原告的处理结果也蛮有意思:杨成伟是身强力壮的男人,8月9日被行政拘留时,身体检查正常,符合羁押条件。杨成伟在带头做出原告一人聚赌抽头有罪的口供,原告被立案侦查后,8月12日杨成伟就以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为由被释放。原告是流产的孕妇,被羁押后因看守所条件差,吃不好睡不好只能洗冷水澡等原因曾经昏厥送医院就医。原告要求被告安排住院做清宫手术,被告都拒绝,让原告吃消炎药继续羁押!被告敢将两人的体检报告拿到法庭质证吗?被告为了将原告做成犯罪分子,用这么龌龊的手段,连最起码的革命的人道主义都不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一再教导我们的公务员,“权为民所赋,群众利益无小事”。被告大门上也高挂“心中无群众,不配当民警”的标语。难道被告就是这样听中央领导的教诲,履行自己的诺言吗?国之命,在人心。被告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为了将无辜群众做成违法犯罪分子居然搞出了这么多的下三滥手段,哪里还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味道!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一个为了达到非法目地的,构陷式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没有证据,靠剥夺公民法定权力、采取法律严禁的逼供诱供等手段捏造出来的假案冤案。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如果我们今天容忍一个无辜群众被做成违法犯罪分子,我们明天就会看到千千万万个无辜群众被做成违法犯罪分子,那里面会有我们的亲人,甚至我们自己。请你们依据法律依据公理依据良心做成正确的判断,保护我们的亲人,保护我们自己。
此呈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
原告罗兴权代理人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今天,对此裁定不服的原告亲属等三人,来到成都中院就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以及在一审庭审中质证和举证明显不善之处表示坚决不服,再次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维护公正。今天成都中院正事受理,此案二审进入议事日程。罗兴权的亲属对本案的最后结果并不在意,需要的是讨要公道的权力和表达自己声音的平台,对有好的结果她们也认为都是自己觉醒后争取来的,等是等不来的,依靠施舍更是此路不通,所以现在她们认为最需要的是用自己的行动来拯救亲人,用可以的手段来帮助家人,这是我们应该也是可以做的最好的方式。
附件一审代理词
罗兴权诉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违法行政拘留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受原告罗兴权的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1、 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构陷式的选择性执法
被告2011年8月9日对原告行政拘留后,8月12日即对原告以赌博罪立刑事案件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就应立即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保证自己的侦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原告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但是被告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继续行政拘留,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强制措施,利用行政拘留进行胁迫、诱供、逼供侦查取证,直到行政拘留期满才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被告一开始就想把原告做成刑事案件,苦于没有证据。为了做出证据,被告先将原告等人行政拘留,变相延长刑事羁押期限同时剥夺原告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在行政拘留暨违法刑事羁押期间以又压又拉逼供诱供的方式让同案人做出原告有罪的口供,有了口供大功告成,行政拘留期满再将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补足法律程序。被告做的聚赌抽头人杨成伟等6人对原告的辨认笔录就很有意思,在8月9日的辨认笔录中明确载明“为证实犯罪,确认犯罪事实,民警准备照片供辨认”“辨认目的:通过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被告居然认为这些笔录是民警写错了!连笔录都写错了的民警能办出铁案吗?被告在行政答辩状中写的是“2011年8月20日我局发现罗兴权涉嫌赌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83条立案侦查,23日对罗兴权刑事拘留”。被告的答辩材料中的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却是在8月12日做出的,被告的行政答辩状也是故意写错的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6条只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有没有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先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进行刑事侦查,行政处罚期限可以视为增加的刑事羁押期限,在行政处罚期满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构陷式的选择性执法这难道还有疑问吗?
2、 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没有证据依据的
被告指控原告是聚赌抽头人除了以非法手段诱供逼供出的他人口供外没有任何合法、真实、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被告对杨成伟等6人的讯问笔录中6人均承认是合伙聚赌抽头人。但在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的口供中却惊人一致的指控只有原告一人抽头,难道杨成伟等6人都消失了吗?被告民警在法庭上当众指控原告用矿泉水箱子收钱,箱子在打牌人桌下,原告离箱子只有几十厘米远。但被告的现场照片打牌人中根本就没有原告,如果原告离箱子只有几十厘米远,照片中怎么会没有原告呢?原告在民警进入现场时是在离打牌人4、5米的地方,原告会隐身术还是有移形换位功夫?现场打牌下午2点开始,原告自己4点到现场,还将自己抽头的钱放在一群赌徒脚下,会有这么傻的抽头人吗?“捉奸捉双,捉贼捉赃”这是连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民警不明白吗?
3、 被告剥夺原告法定权力的做法已经自证其违法行径
本案中钱箱在那里,原告多久到现场,在什么位置,原告是否抽头,在什么时间什么位置抽了打牌人多少钱是定案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只要原告到法庭和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及现场检查照相的民警质证,法官、陪审员、双方代理人对他们进行交叉诘问,假口供就会被驳得体无完肤,本案真相就水落石出。但令人愤慨的是被告以原告是未决犯,案件在侦查为由强行将原告羁押不准出庭,拒绝杨成伟等6名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及现场检查照相民警到庭质证。你们到底怕什么?原告起诉被告同时出庭质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因人身被羁押就被剥夺。被告剥夺这些权力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如果被告办的是铁案,为什么连原告的法定权力都要剥夺?为什么连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当举证的责任都不敢履行?
本案事实已经可以还原了:原告2月怀孕6月药流后,因身体不适心情不好,8月9日下午4点到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开的茶坊玩耍,5点被告查赌将原告和杨成伟等6人合伙聚赌抽头人,秦莉等17名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一并挡获。被告出于其它目的,为了将原告做成有罪,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先将原告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暨违法刑事羁押期间以又压又拉逼供诱供的方式让同案人做出原告一人聚赌抽头有罪的口供,在口供到手后将原告做成板上钉钉的犯罪分子采取刑事拘留、逮捕、长期羁押,不愁原告不认罪。
对比聚赌抽头人杨成伟和原告的处理结果也蛮有意思:杨成伟是身强力壮的男人,8月9日被行政拘留时,身体检查正常,符合羁押条件。杨成伟在带头做出原告一人聚赌抽头有罪的口供,原告被立案侦查后,8月12日杨成伟就以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为由被释放。原告是流产的孕妇,被羁押后因看守所条件差,吃不好睡不好只能洗冷水澡等原因曾经昏厥送医院就医。原告要求被告安排住院做清宫手术,被告都拒绝,让原告吃消炎药继续羁押!被告敢将两人的体检报告拿到法庭质证吗?被告为了将原告做成犯罪分子,用这么龌龊的手段,连最起码的革命的人道主义都不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一再教导我们的公务员,“权为民所赋,群众利益无小事”。被告大门上也高挂“心中无群众,不配当民警”的标语。难道被告就是这样听中央领导的教诲,履行自己的诺言吗?国之命,在人心。被告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为了将无辜群众做成违法犯罪分子居然搞出了这么多的下三滥手段,哪里还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味道!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一个为了达到非法目地的,构陷式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没有证据,靠剥夺公民法定权力、采取法律严禁的逼供诱供等手段捏造出来的假案冤案。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如果我们今天容忍一个无辜群众被做成违法犯罪分子,我们明天就会看到千千万万个无辜群众被做成违法犯罪分子,那里面会有我们的亲人,甚至我们自己。请你们依据法律依据公理依据良心做成正确的判断,保护我们的亲人,保护我们自己。
此呈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
原告罗兴权代理人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确认原告有罪部分
判决书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