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星期六

让人无法相信的“官方说法”——法律维权随笔

綦彥臣授权维权网首发

湖南的上访村官浮尸江面案件,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官方,就是依据当地公安法医鉴定的说法,是死者没有外伤,系溺水死亡也即自己落水,将他从县政府赶出来、劫持他到镇政府的人均无责任;死者的儿子游飞先生则声称其父身上不仅有淤血,而且还有两条肋骨折断,换句话说,存在死者生前被县政府人员打死而被镇政府抛尸江中的可能。

由于两种说法全部公诸媒体,湖南省高层“下令彻查”。让我们拭目以待。

仅仅就我个人从事法律维权的经验看,我绝对不相信“官方说法”。因为几乎无一例外的“官方说法”都是靠舞弊与欺诈支持的,特别是涉及法律操作方面。弱势百姓既不懂程序又没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很容易掉进“官方说法”的圈套。此处不妨以我刚刚代理出庭的一个案件做说明。

案件本是一个很不起眼的民事纠纷小事儿,公安检察两家能将它做成公诉案件,这本身就是一件很有奇闻兼丑闻性质的“官方说法”。

112,案件开庭。我和另外一个辩护人都不是律师,我们的分工是他对原告、我对公诉人。此前,就这个公安与检察两家合起来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严打”的案件,我去纪检委实名举报了公检两家的舞弊行为。

庭审过程中,“奇迹”出现了。出现得可能让专业律师当场晕倒,至少是惊叫。听我一一说来:
第一,侦查即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一铁锨,没有任何的鉴定程序,比如争夺双方的指纹鉴定,就列为证据,公诉即检察机关还采用了,并列入起诉时提交的卷宗。
第二,一名侦查干警做记录员名下的三份笔录,字迹各不相同,是一个人能写三种笔体,还是三个人记录而由一个人签字的?——公诉机关何以没有发现这个巨大漏洞?
第三,有一份侦察机关笔录,问证人是否“要求回避”,证人说“要求回避”。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询问还继续下去,竟然也通过了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我的当庭质问,公诉人很尴尬,他说:“可能是公安的笔误。”

法庭上怎么可用“可能”表达重要事实呢?显然,公诉人想糊弄过去。而后,以轻松的语调补充说:“让公安局补个说明就行了。”

补不补证明,我干涉不了;是否笔误,我也管不了。但是,我大惑不解的是——为什么漏洞如此巨大的侦查材料,就能通得过公诉机关的审查?公诉人对我的继续发问,有些不好意思。又说“这个案子最初不是我接手的”,云云。

我没有律师执照,但还是看过大量的法学理论书籍的,而且还在继续研读。我不断说服自己,至少把我不想回避的维权政治目的与“业余的专业化”平衡起来。但是,我实在找不到说服自己的理由。因此,我还是给这个案件以“公检两家合起来‘严打’一个无辜公民”的政治定性。

公权力机关为什么要在如此悖论下,对一个无辜公民“严打”呢?而且,现在已经没有了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为了钱,办案人员为了钱,但是,我又没证据证明那些做瑕疵笔录、提交非法证据的警员,近于玩忽职守的检察官,有纳贿行为。最为吊诡的是,在开庭前的一个小时里,有位委托人的近亲属向我“求情”,他说:“怎么弄公安局,我不管,越狠越好。对检察院,得留面子。我家得托检察院这边的人说事儿。”

公权力呀,你这可怕的东西!一边对无辜公民“严打”,一边从人家那里捞取人情,何廉耻之有?!何良心之存之一丝!?

一位资深法律人,在我的书房与我深谈此事。先生说:现在的习惯是,一个泥潭,什么泥潭呢?——公安抓了,检察必诉,检察诉了,法院必判。不管你真的有罪与无罪,所以,真被冤的人越积越多。听得我后脊梁都发凉。

我对先生发问:“作为法律业内人士,你为什么不写文章指出这些呢?”

先生一笑,“我还得混这口饭吃。我不敢得罪公检法。不像你,看见真有理的事情才出来管。叫维权什么的。我不但不能政治化,而且还极力避免政治化。你不常干(辩护),凭你的才学也不吃这口下贱饭。我不行,干我们这行的不行。”

这番肺腑之言,使我明白了许多,知道了唐吉田、李和平、郝劲松们的真实处境有多么艰难。由此,对从事法律行业又担当社会道义的人们多了一份由衷的敬意。还有,就算我的委托人被冤枉了,我也认了辩护失败,这终究是个小案件。刚才说到的那位先生,估计这个小案件做成公诉案的贿赂成本大约七万块钱。我仍然坚持说,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侦查与公诉人员收受了贿赂。但是,法律从业人士的基本推断,还是给了我一个从我的本专业经济学角度来做分析的参照。

七万块钱的贿赂成本若确实存在,或者按惯例来估计反推,整个事件真地不算大。不过,它的政治性质却是极其严重,目前的统治体系其司法功能基本烂掉!

在政治角度看真个事件,我也不愿意与办案人员对立。这不是玩心眼儿,也没必要自我保护。在递给纪检委的实名举报中,我也明确表示我不想问那位办案人员得了多少钱,也不希望谁为此受处分。但是,我想知道是什么样的机制导致了这个看起来不大但可能普遍存在的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