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10月30日,来自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港门上村四路1号的访民郑子煌老人,拖着病体,再次进京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权力机关,控告三亚市城郊法院法官陈作琼虚构原告和民事诉状,又自任审判长枉法判决,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被长期非法监视居住,上访16年得不到依法赔偿。
访民郑子煌祖籍福建省泉州市,1992年8月26日,郑子煌到银行取款,被几个歹徒跟踪抢劫,后几名不法歹徒被河东公安分局抓捕,他本人受伤入院。出院回到家中后,三亚市城郊法院的一名法官向郑索要4万元钱说:“我是法院法官,我帮你写状子,严惩歹徒,情节严重,可以枪毙。”第一次被郑以手中无钱婉拒,第二次又上门索要郑依旧回绝。
1994年1月,郑子惶在三亚市港门上村四路4号兴建一栋7层框架结构住房,于同年9月峻工。而与他相邻的海轮公司写字楼是于1993年3月动工,也是设计7层框架结构,实建7层半,同年7月主体峻工,随后进行内外装修。当在装修铺地板砖时,所建房向东倾斜,施工人员用煤渣垫平铺地板砖。
1994年6月,一个自称是海轮公司设计师叫谢志财的人,同一位穿武警制服人找郑子煌说,郑建房时挖动了他海轮公司写字楼的墙脚,要郑赔偿损失,郑反驳说:“你们建房脚手架占我场所,怎么能说我建房挖动你楼房墙脚。”
1994年10月下旬,原三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现改为九鑫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波打呼机约郑子煌见面说,海轮公司要郑用350万买下这幢已偏斜的楼房,不卖的话,就赔偿200万。郑听后大骂:你是来诈骗,如他们告上法院,你可尽力帮他们。
1995年7月12日,郑子惶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一份不加盖法院公章的应诉便条,同时送达一份原告谢志财的民事诉状,郑子煌在法院送达的回执上签字,并在法律时限内提交答辩状。
后来,郑子煌咨询律师后,律师告知,谢志财不是海轮公司法人,没有主体资格,无权当原告。于是,郑子煌请律师写了一份《关于谢志财无资格当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的辩状》,主要理由:“一、其楼房是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是张志勇,而谢志财只是大楼的设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范围和起诉的实质要件法律规定:谢志财无权代表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无权代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起诉;二、谢志财的起诉书一无公司公章、二无公司法人签字,这种诉状不符合法律程序,是无法律效力的。”
1995年8月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任本案审判长陈作琼女法官,带北京技术鉴定专家来到倾斜楼(即所诉海轮公司写字楼)和郑子煌所建住宅楼作现场鉴定,该组专家面对法官陈作琼及所有在场的围观群众说,应该是郑子煌告海轮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官陈作琼见北京鉴定专家的结论,对自己一手炮制的假诉讼案的证据不利,自然不会再要书面鉴定结论。因此,她于8月10去海口花38000元钱买来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三位专家,依旧没有原告海轮公司谢志财到场,这三位专家作出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1996)琼诉证鉴字第221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要郑子煌赔偿原告68万元。
以执法犯法的法官陈作琼以假原告谢志财申请财产保全(1996)城民初字第1号裁定书,将被告郑子煌一栋7层楼房查封。
1996年12月31日,一份原告不承认自己是原告的(1996)成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边写字楼纠偏复位费用85万元,原告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即17万元,被告郑子煌负担80%即68万元。二、被告郑子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付给原告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万元,大楼纠偏复位由原告自己负责。三、驳回被告郑子惶的反诉请求。房屋技术鉴定费28000元,地质钻摆费10000元,共计38000元由原告三亚海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被告郑子煌负担30400元。本案诉讼受理费17510元,反诉费15010元,均由被告郑子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判决书上又出现的一名原告林明宏,郑子煌律师黄家链、文奇新在案后找到原告林明宏调查时,林明宏回答说,他根本不认识另一原告谢志财,也从没向法院状告过郑子煌。
由此可见,三亚市城郊法院审判长陈作琼一手炮制的假案、假原告、假证据的判决是名符其实的敲诈勒索罪证。
被告郑子煌依法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亚市中级法院向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发出(1997)三亚民终字第56-2号通知,要求其作出的(1996)琼诉证鉴字第221号鉴定书需作补充鉴定,该中心收到法院要求五项补充鉴定后,迟迟不派人按要求来勘验鉴定,害得被告郑子煌在三亚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等部门恳请领导督办。
1998年9月7日,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第二次来现场勘验作出鉴定。随后不久,这起本没有原告的民事纠纷,海南省证据鉴定中心,在没有原被告申请情况下,又作出第3份鉴定结论。
1998年11月18日,三亚市中级法院由法官林才文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桂祥、代理审判员王筠、书记员付春燕共同主持二审,但是一审判决书上所列的三位原告没有一位出庭,只有一位所谓原告代理律师王希祥出庭,三亚市中级法院竟在没有原告出庭下,仍然坚持开庭,旁听席上不断发出对原告律师的谴责和对被告的支持,审判长林才文只得宣布休庭。
2002年4月9日,三亚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三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由法官陈作琼自导自演的一起严重违法案件,不作追究,反而庇护,对没有原告的被告郑子煌16年来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不做任何赔偿。
今年已77岁高龄的访民郑子煌说:“法院上下黑暗腐败,我的上访申诉引起海南省检察院重视后,发现不是简单的民事案,而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安排深查时,遭到重重阻挡,负责调查的张检察长调离。2006年2月25日,省高级法院查案处处长陈承洲把我叫到他住的宾馆与从不敢在法庭上露面的原告谢志财见面,并要我在他早已写好的笔录上签字,目的就是设套拿到所需证据,企图把假案办成真案。”
2006年7月10日,三亚市公安局给访民郑子煌下【2006】2号传唤通知书,要其到三亚市河东派出所接受询问,郑去接受讯问后,对他作出[2006]1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
郑子煌认为:监视居住决定书中并没有指出他犯何罪, 这显然是公权滥用, 迫害公民的违法行为, 是对敢于维权访民的打压, 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