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星期日

河北访民刘敏杰控告最高法枉法改判包庇罪犯(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访民刘敏杰,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枉法对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审和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抢劫故意杀人犯杜朋死刑的改判。

访民刘敏杰之子刘强2006年前往新疆经营销售床上用品生意时,于2006816日上午1030许,被同乡赵永占、杜朋共谋杀害。经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依法判决:“即被告人赵永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杀人凶手赵永占、杜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99作出(2008)刑四复03576468号刑事判决书:“一、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一终字第1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永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杜朋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杜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访申诉人刘敏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杜朋积极参与实施抢劫犯罪,亦为主犯,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次于赵永占,且认罪态度较好,对杜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而改判死缓,是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

上访申诉人刘敏杰说:“杜朋利用与我儿子刘强间的朋友关系,经常到我儿子住处借宿,了解我儿子购进大批货物才勾结老乡赵永占共同实施谋财害命,他才能给我儿子打电话进入房间,然后二人按预定计划分工同时下手。当赵永占用胳膊卡住我儿子脖子时,杜朋随即用手铐铐住刘强双手,又用准备好的绳索捆绑住双腿,用尖刀威逼刘强不能喊叫,还将内裤塞进刘强口中,逼刘强写出银行卡密码后,又用绳索勒死刘强。这一切行为难道是处于次要作用吗?同时刘强被害的床上、地上、门上、杜朋手持凶器上都沾满被害人刘强的血迹。凶手杜朋作案潜逃,网上警方通揖两个多月,才在网吧抓捕,这难道是认罪态度较好?最高人民法院以杜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次于赵永占,且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而将一个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改判死缓是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制造社会不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

河北上访申诉人:刘敏杰
电话:1326114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