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星期一

法律咨询(17):刑事案件开庭时的安全检查规制


问:1223陈卫案开庭,其辩护律师被强行“安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律师出庭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司法警察不得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2004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需要指出的是,第六条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上下文理解,不应包括辩护律师,虽然广义而言,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和公民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据此,如果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检查,就构成对律师职业尊严和人格尊严的侵犯。遗憾的是,这个《安全检查规则》对于司法警察的违规执法行为并没有设定具体可行的裁制措施。

问:那些人不能进入法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有规定吗?

答: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法庭: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3、精神病和醉酒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检人员安排的;
6、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并无具体明晰的规定。现实中,尤其是哪些“政治敏感”案件,公民的旁听权往往被法院(通过司法警察)援引此条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