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一直关注的安徽省首例因环境污染损害维权被定罪案件峰回路转,经上诉后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庐江县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097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该案又重新回到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张兵及其朋友担心程序拖延时间太长,耗费精力太多,影响向法院起诉安徽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远公司),要求赔偿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且污染未治理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
2011年11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合刑终字第00277号裁定,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097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此张兵因新中远公司磷石膏污染鱼塘、树木,上访要求赔偿及向新闻媒体投诉被安徽省庐江县公检法起诉判刑(判二缓三)告一段落,又回到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程序。
据悉,张兵因污染赔偿一案被庐江县公安局认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随后又连续被公检法监视居住三次共18个月。张兵认为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当地政府对其上访及向新闻媒体投诉,给政府脸上“抹黑”行为的打击报复。所谓的“购买死鱼”,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仅凭录音是其受人引诱而说的话,其并未购买死鱼,更无有将死鱼放入鱼塘冒充因污染死鱼之行为。但污染是铁的事实,是无法抹煞掉的,更是当地众所周知的。
令张兵感到奇怪的是,对张兵判二缓三的一审判决于2011年8月31日做出后,合肥市的新闻媒体未做报道,却在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1月8日开庭后的11月10日,安徽省《新安晚报》及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第一时间》栏目皆对张兵一审判决予以报道,称其“购买死鱼,敲诈化工企业30万”,对此张兵质疑为何在一审判决当时不报道,却在二个月后的二审开庭审理的第二天予以报道?张兵称其中有内情;国内媒体对其污染后未获赔偿反被追究“敲诈勒索罪”一事曾予以报道,新闻网站予以登载,但现在皆被删除报道内容,张兵认为这是当地政府运作的结果。
对张兵被“敲诈勒索罪”一案,本网将持续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