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2月4日,是第11个普法日。上午9点45分,台胞刘心榆到天安门广场,拿着上访材料,希望路人关注她父亲在广西南宁遭遇强拆的冤情。警察赶来,要刘心榆出示证件。当刘心榆向警察出示了台胞通行证后,警察再也不理睬刘心榆了,既不收她的上访材料,也不将她送往派出所。
刘心榆离开天安门,直奔中央电视台。刘心榆在中央电视台前鸣冤叫屈,被警察抓住,塞进大巴,送往久敬状。
早在1999年,台胞刘心榆的父亲刘幼超位于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遭遇了强拆。刘家为此奔波了12年,但各级政府互相推诿,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台胞刘心榆的上访材料说,她父亲的房屋原是四家合建的,拆迁时只安置了三家,但唯独没有安置刘幼超。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1991年4月9日,刘幼干、刘幼民、刘幼超和蒙菊丽四家人经批准,将位于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改建为275.63平方米的二层楼房。1992年完工,按每家各占四分之一共有。1999年,政府征地,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在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刘幼干、刘幼民和蒙菊丽三家都得到了安置,唯独刘幼超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
台胞刘心榆的上访材料指出,未给其父刘幼超安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8月30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的处理南湖片区非农安置遗留问题工作组作出《关于对刘爱菊、刘爱昆反映有关南湖片区非农宅基地安置问题的答复》,决定维持原南湖区非农安置办公室作出的审核结论不变。其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01】52号文件批复实施的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和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2001年11月12日作出的《南宁市南湖区琅东、琅西村非农户宅基地安排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复【2001】52号批复是2001年11月13日出台的,而征地拆迁是1999年实施的。法无溯及力,2001年11月13日才生效的法,对1999年发生的征地安置没有溯及力。由此可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的处理南湖片区非农安置遗留问题工作组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刘心榆离开天安门,直奔中央电视台。刘心榆在中央电视台前鸣冤叫屈,被警察抓住,塞进大巴,送往久敬状。
早在1999年,台胞刘心榆的父亲刘幼超位于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遭遇了强拆。刘家为此奔波了12年,但各级政府互相推诿,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台胞刘心榆的上访材料说,她父亲的房屋原是四家合建的,拆迁时只安置了三家,但唯独没有安置刘幼超。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1991年4月9日,刘幼干、刘幼民、刘幼超和蒙菊丽四家人经批准,将位于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改建为275.63平方米的二层楼房。1992年完工,按每家各占四分之一共有。1999年,政府征地,南宁市琅西村第一组的房屋在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刘幼干、刘幼民和蒙菊丽三家都得到了安置,唯独刘幼超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
台胞刘心榆的上访材料指出,未给其父刘幼超安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8月30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的处理南湖片区非农安置遗留问题工作组作出《关于对刘爱菊、刘爱昆反映有关南湖片区非农宅基地安置问题的答复》,决定维持原南湖区非农安置办公室作出的审核结论不变。其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01】52号文件批复实施的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和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2001年11月12日作出的《南宁市南湖区琅东、琅西村非农户宅基地安排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复【2001】52号批复是2001年11月13日出台的,而征地拆迁是1999年实施的。法无溯及力,2001年11月13日才生效的法,对1999年发生的征地安置没有溯及力。由此可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的处理南湖片区非农安置遗留问题工作组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