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花明惠报道)元月10日,本网信息员接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望城村委枫岭村村民林富根投诉说:“2007年,新余市政府支持新钢公司三期技改,将我家4层楼房强行拆除。当时,没有与我家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至今,没有让我们享受该拆迁村村民待遇实行安置补偿。我们原本是住着楼房安居乐业,如今却流离失所穷困潦倒,迫使我们踏上了一条上访维权的漫漫长夜荆棘路。”
据了解,拆迁部门新余市房管局强拆林家楼房而不予安置的理由是其夫妇的户口不在该被拆迁村,其女儿林艳的户口虽在该村却又以她未成年为由不享受所谓正常户安置待遇。这种霸王规定,既违反了宪法、民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又与拆迁条例关于“拆一补一”的原则精神相违背,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抵触。
林富根祖籍新余市枫岭村,因祖辈躲避战乱迁往新余市珠山镇花田村。由于是外来户,很难与花田村世住村民融为一体,也不能享受该村承包山林等正常村民待遇,便于1994年搬回了老家枫岭村。搬回老家后,林家通过正常的报批手续,于2005年建起了一栋4层的楼房。该楼房的合法性,有以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证——
一、1994年12月30日颁发的编号为94-021号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2000年3月20日颁发的余府集用(2000)字第2111020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2005年2月25日颁发的编号为“2005-224(补)”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新余市房管局既没有与林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没有送达拆迁裁决书,却强行拆除了上述合法的产权房,并且,4年多了,至今不予补偿安置,直接造成了林富根全家居无定所,颠沛流离的恶劣生存状况!
为了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益,4年多以来,林家夫妇从区里到市里、从省城到京城逐级上访。因为上访,他们一次次被抓被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么不受理,要么被驳回。林富根很疑惑: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不受侵犯,难道这都是假的吗?他原来只知道中国有假烟假酒假药假食品,却并不知道竟然还有假宪法、假公民权利!
据了解,拆迁部门新余市房管局强拆林家楼房而不予安置的理由是其夫妇的户口不在该被拆迁村,其女儿林艳的户口虽在该村却又以她未成年为由不享受所谓正常户安置待遇。这种霸王规定,既违反了宪法、民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又与拆迁条例关于“拆一补一”的原则精神相违背,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抵触。
林富根祖籍新余市枫岭村,因祖辈躲避战乱迁往新余市珠山镇花田村。由于是外来户,很难与花田村世住村民融为一体,也不能享受该村承包山林等正常村民待遇,便于1994年搬回了老家枫岭村。搬回老家后,林家通过正常的报批手续,于2005年建起了一栋4层的楼房。该楼房的合法性,有以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证——
一、1994年12月30日颁发的编号为94-021号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2000年3月20日颁发的余府集用(2000)字第2111020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2005年2月25日颁发的编号为“2005-224(补)”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新余市房管局既没有与林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没有送达拆迁裁决书,却强行拆除了上述合法的产权房,并且,4年多了,至今不予补偿安置,直接造成了林富根全家居无定所,颠沛流离的恶劣生存状况!
为了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益,4年多以来,林家夫妇从区里到市里、从省城到京城逐级上访。因为上访,他们一次次被抓被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么不受理,要么被驳回。林富根很疑惑: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不受侵犯,难道这都是假的吗?他原来只知道中国有假烟假酒假药假食品,却并不知道竟然还有假宪法、假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