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

杭州核污染受害者钟亚芳申请撤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拒(图)


(维权网信息员赵荣报道)元月10日,本网获悉,浙江桐庐县上访维权人士钟亚芳,于2012年1月8日,收到杭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经调查,你与2011年6月22日曾向我局投诉七院司法鉴定所,我局于2010年8月18日给予答复;2010年10月20日,你向浙江省司法厅信访投诉,同年10月25日转我局办理,我局于2010年12月20日给予答复。经核实,你在本次投诉材料中的投诉事项和2010年投诉反映的问题基本一致,且本次投诉材料中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见附后)”

钟女士被上访所控告的桐庐县公安局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鉴所的陈致宇等人勾结,公然伪造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内容虚假、错误荒唐不堪,根本不具法律效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后强行把受害者钟亚芳女士关押在精神病院里长达近两年时间之久,内幕更是触目惊心、人神共愤!<详情见《维权网》《民生观察》等网站的相关报道>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讨公道还清白,钟亚芳女士根据司法部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办法》等规定,于2011年12月7日,致赵光君厅长公开血泪投诉书,请求浙江省司法厅依法查处以下违法事实和单位人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鉴所及鉴定人陈致宇等在程序严重违法下对非鉴定对象(信访对象不在司法鉴定之列)故意作出虚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造成非法羁押受害者近2年等严重违法违规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纠错,撤销其作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被精神病被非法羁押的受害者钟亚芳清白与公道,以正法纪!

钟女士还2次(2011年11月1日和12月7日)向浙江省司法厅厅长信箱投诉;2次(2011年11月2日和12月8日)用邮政快件向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投诉;并于2011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投诉。

虽然钟女士一直坚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但浙江省司法厅不但不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责令撤销违法虚假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甚至连正式点的书面答复也没有。

钟亚芳女士说:

特别需要说明的两点:一、 2009年10月2日至2011年7月22日我钟亚芳一直被非法羁押在“学习班”与(精神病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向杭州市司法局与浙江省司法厅投诉。

二、事后得知,为把我从精神病院营救出来, 在我被非法羁押期间,我年迈71岁的农民父亲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曾向杭州市司法局及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投诉,要求依法查处杭七院司鉴所及鉴定人员在程序严重违法下对非鉴定对象(信访对象)故意做虚假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法虚假荒唐不堪精神病鉴定书。但因官官相护,杭州市司法局包庇纵容被投诉人,二次造假、荒唐作出:“经查,…….在鉴定过程中该所没有违反受理、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问题。鉴定意见书中的“案由”事项不属于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要素之一,是该所根据委托情况自行添加,并不影响鉴定意见。此外,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漏、错”字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我处已对该所进行了批评教育.”的答复(见附后)。

而当时浙江省司法厅却荒唐作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人对个人鉴定意见负责,我厅无权撤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的复查结果。

据悉:钟亚芳女士年迈老实的父亲因承受不了这残酷的打击,一病卧床不起。(注:复查结果单因被其父亲弄丢,钟女士至今也没有看到)

钟女士愤怒的对信息员说: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岂能如此执法犯法?!为包庇纵容势力强大的被投诉人,竟一而再、再而三的玩忽职守、睁着眼睛说瞎话、造假,欺骗愚弄惊天之冤的弱势受害人与受害人父亲,欺骗国内外关注我案的正义人士! 试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果受害人是你们的亲人或你们自己,你们会信服吗?!你们有没有换位思考过?!

律师意见:

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八种人员应当进行鉴定: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③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④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⑤劳动改造的罪犯;⑥劳动教养人员;⑦收容审查人员;⑧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而弱女子钟亚芳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2009年10月25日桐庐县公安局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为由申请鉴定(见附后鉴定书P7),不存在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定事由,被投诉人受理桐庐县公安局对非鉴定对象的委托并出具鉴定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不具法律效力。

2. 杜撰鉴定事由做出虚假鉴定。2009年10月25日,桐庐县公安局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为由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见附后鉴定书p7),并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表述,但是,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却以编造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为由做出“无受处罚能力”的虚假鉴定(见附后鉴定书p3、12、13),纯属杜撰而来,明显违法,该鉴定归于无效;被投诉人的行为并给投诉人钟亚芳造成被非法关押等的严重后果,已经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检材缺失,鉴定结论虚假错误。

在桐庐县公安局不能证明钟亚芳有待处罚行为的情况下,鉴定书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得出“无受处罚能力”的鉴定结论。把不具有“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的信访人鉴定为“无受处罚能力”这显然是错误、违法、虚假、也是无效的!无应受处罚的行为,何谈无受处罚能力?!(见鉴定书)。

《刑法》第18条规定,“政府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精神病人造成了刑事危害(刑事犯罪),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而钟亚芳既没有精神病,也不不存在刑事犯罪,更没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参与鉴定人员却对钟亚芳做出 “建议给予医疗监护”的鉴定结论(见附后鉴定书p12、13),显然如同无源之水!是错误、违法、虚假、也是无效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钟亚芳上访违法,也有精神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无受处罚能力”的法律后果只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也不存在“建议给予医疗监护”荒谬、错误、虚假、违法的鉴定结论。

被投诉人在鉴定书分析说明(见附后鉴定书P11)中称:“据被鉴定人家属及同事等反映:……被鉴定人存在偏执人格。”

但事实却是,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中却根本没有被鉴定人钟亚芳家属的反映,完全是被投诉人捏造的。

4. 另被投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被鉴定人亲属秘密鉴定;私邀鉴定人郑瞻培跨机构非法执业,私自接受鉴定并参与出具鉴定结论;鉴定人员都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等等。

钟亚芳女士说:如果他们不依法撤销这份虚假违法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我清白和尊严,我将提起行政诉讼,把违法者告上法庭。

钟亚芳电话:1530651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