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投票日是2月24日。2月9日是该区此次换届公布初步候选人的法定最后时间。当天天宁区选举委员会公告了印文龙、华方大等14位95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附件)。
95选区应选区代表名额是3人。95选区的人口数至少是6000人(这是一个推算数,本信息员咨询天宁区选举办051986653664时,工作人员不愿告知)。
11日下午参加预选会议的人员有:
1、 初步候选人,2、各党支部书记及党小组长,3、各属地参加选举工作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及选民代表,4、各选民小组组长,5、各选民小组代表,6、浦前社区全体行政人员及社区选举工作小组人员。(见附件)
我们要质问天宁区选举委员会:
1、95选区的14名初步候选人是9号公告的,当天浦前社区就张贴通知,“经研究,定于2月11日下午1:30,第95选区在浦前社区三楼会议室,召开协商天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会议。参加对象……”(见附件)
通知说的是“协商”(实际是预选),在一个有选民4000多人的选区,由70多人协商或预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不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叫不叫违法?
因为10日至11日中午,95选区并没有组织各选民小组对14名初步候选人讨论、协商;更不存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凭何法律或规定11日下午由70多人预选?
3、11日下午参加会议的选民小组组长是按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选民推选的吗?
4、11日下午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是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在何时、何地、由何人产生的?
5、假设11日的由70多位指定的主要是中共党员的预选会议是合法的,每人在14名初步候选人中投四人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95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是3人)
6、 假设11日的由70多位指定的主要是中共党员的预选会议是合法的,不设秘密写票处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