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江西维权人士李思华被无任何法律手续下关押、审讯48小时(之二)




(维权网信息员黎明报道)2012年2月26日,被关押在新余市天工路派出所铁笼子式的侯问室里的江西维权人士李思华彻夜未眠、头晕眼花、畏寒发烧,在饥寒交迫中熬到了上午10时许。此时,2名身着便服自称是渝水区公安分局的“警官”将他提到审讯室锁牢在审讯椅上,也像昨日的“警官”一样,在相隔2-3米处向其晃了一下警官证和拘留证。李思华不是神仙,即便是也无法辨认其证件的真假。

从中午直至子夜23点半,昨日那3名“警官”也用疲劳战术让李思华一整天坐在审讯椅上进行审讯。一天下来,该5名未穿警服、从头到尾李思华均不知其姓名和警号的“警官”责令其“如实”回答以下问题:1.为什么出国?2.出国干了什么?3.去了哪些地方?4.谁安排的行程?5.谁出的钱?6.有关人权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书哪来的?7.谁给的U盘?里面都是些什么内容?“动网通”软件是谁安装的?8.为什么将新余访民的信访资料带出国外?9.是否带了政府文件出国?10.为什么与政府、与人民作对?

李思华理直气壮地反问:1.不是对外开放吗?出国犯罪吗?2.我有义务向你们汇报去了哪里,干了什么等等内容吗?3.纳税人养着你们就是让你们这样乱管闲事,干涉、侵犯纳税人权利的吗?4.我在广州和南昌均还有私事要办,都被你们妨碍了,你们不要承担责任吗?5.携带国际人权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手册以及访民资料触犯了哪个法条?6.我并非政府工作人员、我有政府文件吗?7.维权怎么就是与政府、与人民作对?8.法治不就是保障包括访民、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吗?

“警官”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少数人的利益要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现在国家安定团结,大多数人安居乐业。你们为了少数人维权,就是做政府的刁民,就是与政府作对、与人民群众作对、与我们作对!党和政府下大力气扩大城市建设,建了那么多高楼大厦,牺牲了少数被拆迁户的利益,大多数人得了好处,国家越来越强大了。你们天天喊维权就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增加维稳经费,你知道我们专程开车去广州接你花了多少钱吗?

李思华强调民主和法治是保障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警官”们理屈词穷便恼羞成怒地吼道:不要以为我们没有掌握你的犯罪证据!不要以为我们去广州抓你真的就是为你涉嫌诈骗的事,我们早就在对你作全面调查,早晚要让你绳之以法!“警官”们认定李思华坚持申诉翻案,坚持帮助访民维权,就是与党和政府作对,就是违法犯罪,要求李思华必须如实回答提问。

李思华要求“警官”们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1.出具并签署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向家属送达羁押通知书;3.按规定和昨天的承诺提供物品扣押清单;4.通知亲属聘请律师。李思华同时要求提供被子,并要求拿杯子喝水,拿牙刷毛巾洗漱。“警官”回复:到时候自然会通知你家、会出具物品扣押清单、会让你请律师,一切都会按法律程序办事。“警官”还取笑李思华:你想去外国请律师吗?你想让联合国来帮你们维权吗?

李思华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警官”马上说现在还没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只是留置盘问,可以留置你48小时。李思华反驳:你们昨天在广州就向我晃了一眼拘留证并宣布以涉嫌诈骗犯罪拘留了我,这不是强制措施是什么?警官说我们并没有拘留你呀!送你去了拘留所吗?让你在拘留证上签了字吗?向你家里发了拘留通知书吗?

李思华拒绝“警官”的非法审讯,“警官”怒骂李思华参选人民代表是不知羞耻:我都不是人大代表,你这种人渣凭什么去当人大代表?李思华说参选人民代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权利。“警官”训斥李思华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配合他们调查就是与公安作对、与政府作对,就是不履行义务。并强调与公安作对、与政府作对绝没有好下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思华平和地问“警官”:你这样嗷嗷地叫,吓倒了李思华吗?“警官”气得抢夺李思华手中的矿泉水,指着李思华大发雷霆。李思华还是平和地问:你想刑讯逼供吗?你这副凶相能吓倒我吗?“警官”一怒之下,收拾桌上文件塞进文件包就要走人。一边出门,一边吓唬李思华:你走着瞧!此时,已过26日23时30分钟。27日上午静悄悄,直至下午约15时30分,城北街道办和仙来居委会的4名维稳人员突然出现在天工路派出所,把李思华接了出去。李思华的这次被关押、被审讯就这样算是画了个休止符号。

李思华说:从他这次被关押、被审讯中“警官”们的全程着装和言行举止及办案表现来看,他无法判断他们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但他肯定地说:这次对他的关押和审讯,其全过程都是非法的。因为,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他到底是被传唤、被留置、被拘留,还是被逮捕、被监视居住呢?他说都不是,都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所以他说只能被定性为非法拘禁!他极其希望有律师能给他提供法律帮助,对这宗涉嫌非法拘禁案进行一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