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任明报道)福州市仓山区屿宅村后井村民因十几年前,一集体仓库被前村小组长滥用职权暗中非法低价変卖给其亲属牟取暴利一事,引发村民集体不断进京上访控告维权。可历经十几年时间,因司法腐败诉告无门,集体反腐维权至今无果。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屿宅村村民积极参与集体联名致信香港36位全国人大代表,寻求帮助维权!
事情缘于1997年11月,后井村小组前小组长郑铨华擅自暗中开具一张收缴卫生费的收款收据,将村集体面积几百平方的一仓库,才以8万元低价变卖给其亲属郑加钟(系本村村民)牟取暴利。
得知真相后的村民为了维护切身利益,自发集体上访控告反映。经不懈上访控告6年,上级政府已认定该变卖行为违法。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后井村小组继任村小组长郑国顺,于2003年3月22日同样在村民不知情下私自与村民郑加钟以8万元价格又重新签订变卖仓库协议。
此事再次引发村民集体上访控告反映,可政府职能部门官员互相推诿,根本不管村民的集体利益,压案不办,明目张胆纵容包庇严重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仓山区农林水局迫于控告压力,于04年5月28日作出: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建议由盖山镇政府作善后处理。04年9月13日盖山镇政府以盖政字[2004]076号文件虽然认定后井村小组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但推脱到法院解决。
控告无果后,161位村民强烈不服,委托陈瑞钦等五人作为本案诉讼代表人集体联名具状将该案诉至福州市仓山区法院,该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于97年和03年签订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 被告郑加钟应返还占有的仓库给后井村小组。
被告郑加钟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25日福州中院作出(2008) 榕民终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仓山区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仓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重审判决:“认为本案161个原告并非卖断契和协议签约的相对人,97年和03年仓库买卖协议双方中系村民郑加明. 郑其官. 郑囯顺. 郑妹俤与买主郑加钟签订的,故161个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裁定:驳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
2009年11月原告因不服仓山法院(2009)仓民初字第1416号裁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并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 向福州中级法院要求回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诉求件编号09110200371. 验证码942706。根据福州中院于2009年11月9日向12345政府网站书面回复,依据我国《物权法》第59、60、61、62、63条的规定,确认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成立, 说明了集体财产是禁止任何人侵占. 哄抢. 私分. 破坏,并说明了由村集体成员决定的村务事项。依据福州中院在政府网站上答复,显见一审裁决错误。
本案上诉到福州中院两年未审结,期间发生161个原告郑海巨、郑英芳死亡。福州中院忽然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榕民终字第2979号“以等待死者申报继承人” 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更荒唐的是该院(审判长吴一平. 代审员黄锋)在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2日第G2版刊登公告:继承上诉人郑其新(至今仍健在)已经死亡。后该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2979一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只因被告手眼通天,竟能操控仓山区、福州市两级法院枉法判裁。村民不堪忍受福州司法腐败,强烈不服福州中院裁定,谴责该院荒唐地将原告上诉人(在世活人)在媒体上公告“死亡”,于2011年4月又集体联名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
福建省高院同样压案不办,近期更通过政府官员来胁迫原告村民接受被告无理要求。
就在村民上访控告和诉讼期间,村小组长郑囯顺还依仗权势,不断以暴力来报复伤害上访村民,其中村民郑子强被围殴7次致伤。
诉告十几年无处讨说法,现屿宅村后井村小组村民郑子强、陈瑞钦、林丽玲、黄雪华、林赛玉、林水英等161人只得寻求36位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本案,同时期待网友围观。
事情缘于1997年11月,后井村小组前小组长郑铨华擅自暗中开具一张收缴卫生费的收款收据,将村集体面积几百平方的一仓库,才以8万元低价变卖给其亲属郑加钟(系本村村民)牟取暴利。
得知真相后的村民为了维护切身利益,自发集体上访控告反映。经不懈上访控告6年,上级政府已认定该变卖行为违法。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后井村小组继任村小组长郑国顺,于2003年3月22日同样在村民不知情下私自与村民郑加钟以8万元价格又重新签订变卖仓库协议。
此事再次引发村民集体上访控告反映,可政府职能部门官员互相推诿,根本不管村民的集体利益,压案不办,明目张胆纵容包庇严重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仓山区农林水局迫于控告压力,于04年5月28日作出: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建议由盖山镇政府作善后处理。04年9月13日盖山镇政府以盖政字[2004]076号文件虽然认定后井村小组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但推脱到法院解决。
控告无果后,161位村民强烈不服,委托陈瑞钦等五人作为本案诉讼代表人集体联名具状将该案诉至福州市仓山区法院,该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于97年和03年签订变卖集体仓库协议无效. 被告郑加钟应返还占有的仓库给后井村小组。
被告郑加钟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25日福州中院作出(2008) 榕民终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仓山区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仓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重审判决:“认为本案161个原告并非卖断契和协议签约的相对人,97年和03年仓库买卖协议双方中系村民郑加明. 郑其官. 郑囯顺. 郑妹俤与买主郑加钟签订的,故161个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裁定:驳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
2009年11月原告因不服仓山法院(2009)仓民初字第1416号裁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并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 向福州中级法院要求回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诉求件编号09110200371. 验证码942706。根据福州中院于2009年11月9日向12345政府网站书面回复,依据我国《物权法》第59、60、61、62、63条的规定,确认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成立, 说明了集体财产是禁止任何人侵占. 哄抢. 私分. 破坏,并说明了由村集体成员决定的村务事项。依据福州中院在政府网站上答复,显见一审裁决错误。
本案上诉到福州中院两年未审结,期间发生161个原告郑海巨、郑英芳死亡。福州中院忽然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榕民终字第2979号“以等待死者申报继承人” 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更荒唐的是该院(审判长吴一平. 代审员黄锋)在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2日第G2版刊登公告:继承上诉人郑其新(至今仍健在)已经死亡。后该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2979一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只因被告手眼通天,竟能操控仓山区、福州市两级法院枉法判裁。村民不堪忍受福州司法腐败,强烈不服福州中院裁定,谴责该院荒唐地将原告上诉人(在世活人)在媒体上公告“死亡”,于2011年4月又集体联名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
福建省高院同样压案不办,近期更通过政府官员来胁迫原告村民接受被告无理要求。
就在村民上访控告和诉讼期间,村小组长郑囯顺还依仗权势,不断以暴力来报复伤害上访村民,其中村民郑子强被围殴7次致伤。
诉告十几年无处讨说法,现屿宅村后井村小组村民郑子强、陈瑞钦、林丽玲、黄雪华、林赛玉、林水英等161人只得寻求36位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本案,同时期待网友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