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卫玉成报道)2011年1月13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大岭村村民黄永璨,因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无任何合法手续,事先未做任何通知,强行将他的养狐场拆除,以特快专递(EM282549429CS)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收到黄永璨的起诉状至今已经 21 天了,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据了解,黄永璨多年前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合法承包5亩土地建设了养狐场。
2011年3月4日夜21点左右,临沂市兰山区政府组成执法组(包括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组成的100多人和大型挖掘机械,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事先未做任何通知,来到黄永璨的养狐场,强行把他和家人拉到一边,将他养殖的狐狸、貉子、笼子扔出场外,他们置之不理黄永璨要将家具和生活用品和养殖用具搬出来的要求。强行用挖掘机将养狐场地面上建筑物夷为平地,又将废墟和被埋在废墟下的物品用大车不知运到了何处。
直到3月5日早晨8点多,他们才结束行动撤离。黄永璨辛辛苦苦经营了10多年的养狐场就这样在一夜之间被铲的干干净净。
图1-4:黄永璨的养狐场被强拆后的现场
黄永璨电话:1358965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