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的访民赵富聚投诉说,他被舞钢市公安局小车撞伤后,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伪造现场,作出枉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诉至法院又遭枉法不公判决,诉求无门,被逼上访,又遭非法拘留、劳教,丧失工作又失去家庭。
访民赵富聚原是舞钢市庙街粮油所职工,因被舞钢市公安局小车撞成七级伤残后,不能上班工作而失业。
1998年9月22日晚10许,舞钢市公安局一辆车牌照为:豫D05607号轿车与赵富聚骑的两轮摩托车(车牌照为:豫D-B1237)相撞,因公安轿车占路高速行驶,当场将赵富聚人撞伤残,车撞坏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赵富聚被人送往舞钢市人民医院不管了,直到他的同事和家属获得信息后,才赶往医院交钱救治。
1998年10月7日,由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981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 赵富聚酒后驾驶,不靠右行驶,且与吉普车会车临近时为躲避前方路面障碍向左猛拐,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第26条6款,第49条2款之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 田国亭不负本事故责任。
访民赵富聚说: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为了包庇本部门,不仅诬陷我酒后骑车,违反交通条例外,还伪造事故现场,涂改现场勘验数字,并且还以非公安人员田国亭冒名顶替公安开车人程俊奇,利用公安干警郑耀远作伪证对我实施了抢救。
因访民赵富聚不服舞钢市交警大队的非法错误责任认定,向舞钢市法院起诉,要求舞钢市公安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依法予以经济赔偿。舞钢市法院作出(2006)舞民初字第815号一审民事判决,虽然否定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赵富聚应承全部责任的判决,公安局承担70%的责任,但不是依法公证的判决,故此,受害人赵富聚不服本判决,又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2月23日,平顶山中级法院认定,舞钢市人民法院经过对肇事车辆勘验取证调查后,认为公安局机关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属不妥,故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田国亭是在受托为公安局机关开车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事故,依照法律规定,田国亭造成事故后果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赵富聚受伤应赔偿的费用,由舞钢市公安局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赵富聚承担10%的责任为宜。共计赔偿52854·41元。
访民赵富聚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法院却轻描淡写的认为是不妥,公安的不妥和法院的不讲法,害得我家破人散。
访民赵富聚说,我知道当今政府腐败,公检法黑暗,打不起,也打不赢这场官司,开始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在地方势力范围内,舞钢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8日,以扰乱工作秩序罪名,对我14天行政拘留;2006年9月又以扰乱工作秩序罪名,对我行政拘留10天;2007年10月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政拘留15天;2008年4月24日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5天。2008年4月28日,平顶山市劳教委按舞钢市公安局要求,以访民赵富聚串联杨长财、刘广荣等上访为由,对其劳动教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