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星期三

边缘女性受暴力侵害状况与社会支持网络调查报告(下)


边缘女性受暴力侵害调查组
维权网协助

201231


(四)中国边缘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现状和特征分析

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社会支持源于“社会病原学”,最早是和个体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联系在一起的。但就已有研究来看,国内外对社会支持的使用都已超越了原有的解释, 将其扩张为一种用于指称为弱势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资源,以帮助其摆脱生存和发展困境的社会行为的总合。

笔者在前文中在概念界定中,将边缘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定义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边缘女性能藉以获得某种社会资源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的所有社会关系以边缘女性个体为中心形成其社会关系支持网络结构,按照支持来源主体的类型,我们将其分成正式和非正式两种社会关系支持网络。非正式支持是指来自个人家属成员,朋友,邻居、 亲戚、 宗教和社团的支持,而正式支持指的是来自政府、社会机构或人员,如法制系统,医疗及社会服务。以下笔者将以边缘女性的正式与非正式支持网络为划分,对边缘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现状进行分析和阐述。

1.  边缘女性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现状及特征分析

第一,边缘女性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现状
边缘女性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所构成群体如一般社会成员一样,这对于她们来讲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提供情感支持及物质支持初级群体及场所。从前文遭受暴力后的求助对象中,虽仅有21%的受暴者在受暴后向家人和邻居这一非正式关系支持系统求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家人及邻居这两个非正式支持系统对边缘女性的支持作用强度。因为这两个非正式系统前者以血缘关系,后者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在与边缘女性这一主体形成关系网络的过程中,其互动频率、互惠交换频率的多少及情感强度、亲密程度的无疑是要优于正式支持网络中的大部分系统的。而这四个维度则恰好决定了社会关系强度的测量,所以形成的是一种强关系 。且非正式支持网络中的成员在与在与本研究中的主体边缘女性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多是面对面的,经常交流的初级群体。所以,其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属于紧密度比较高的网络,这样的网络有利于交流协调,能够使网络成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所以,非正式支持网络的建立边缘女性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意义。

但是对于边缘女性来讲,非正式支持系统关系网络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由于边缘群体存在着不被主流所认可的一些因素或者某种社会关系网络被强行的切断,所以边缘女性作为自己社会关系网络建构的主体,要在其社会关系网络出现并非健康运行的条件下中培养社会支持是比较难的。如果某种非支持性的关系占据了主导地位会使得本已建立的社会支持网络断裂消失,甚至原本支持性的关系也会发生逆转恶化。

一个案例的分析:F10. 
案主基本情况:A女,33岁,艾滋病患者。16岁时父亲去世,刚大学毕业后母亲去世,有一个姐姐在事业单位上班。文秘专业后在,因长得漂亮、时尚在S公司当文秘,期间处了第一个男朋友是湖南农村的,两人感情挺好,但因男孩家在农村,在城市买房连首付都困难,后因生活小矛盾分手。后在公司老板物质诱惑下与其发生关系,老板娘知情后到公司对其进行殴打,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一男生出来劝架并不断安慰A女,将其送回家。随着交往的增加,感情加深,两人成婚,婚后A女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生活非常满意,但老公不让其与男同事讲话及参加公司集体活动,并规定回家时间。后生了一个小女儿,老公、公婆都非常喜欢,一家人生活非常开心。但孩子一岁后,因一次感冒发烧查出是艾滋病,后检查A女也患有艾滋病。孩子在一个月后去世,A女出院回家后半年老公没有与其讲过一句话。在这种冷暴力下,A女主动提出离婚,没要任何财产。(详细访谈内容参考本项目组《中国边缘女性受暴力状况访谈记录册》F10)(图十二)




图十二:A女艾滋前后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变化图

案例社会支持网络分析:
本案例是实地访谈案例,案主在倾诉过程中倾向于讲述初婚时段的各种美好生活,较少对现在生活困境的描述,案主较多的沉侵在悔恨及自责中。

大学刚毕业,A女的亲属网络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其母亲去世,亲属网络中仅有姐姐一人。在非正式支持系统中,父母的支持作用是非常重要,而A女毕业后失去双亲,一方面表现在物质上的支持的中断。在中国一般而言,父母在子女成长、升学、就业、婚姻、事业等等方面物质上的支持是显得非常普遍而需要的,而且是终其一生的。另一方面是情感上的支持中断,在其面临困难和挫折时,父母本是可信赖的情感宣泄对象和提供忠告、建议和指导的来源。

A女刚毕业,恰是婚姻及事业的起步期,处在一个对物质支持渴望的关键期。一方面是物质上处于困难期,另一方面是父母双逝,缺乏指导和忠告者。“有一个姐姐性格懦弱,好在姐夫挺爱她,姐姐在事业单位/姐夫是公务员,有一个5岁的儿子。我把姐夫的条件当自己嫁人的标准,要有房子,要有固定工作。我特别渴望家庭生活,可能是父母过早去世的原因。”这是初入社会后,在物质诱惑中与公司老板发生关系的一个潜在原因。

与公司老板发生关系后,从物质层面上来讲,S公司老板与其建立的关系为其提供了一种物质支持。但从精神层面上来讲,这也为后来自己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恶化埋下了一个地雷。一方面是已经使得夫妻双方关系不再平等。“我觉得自己 非常幸运嫁了那么好的丈夫。唯一不好的是我老公老是怀疑我,不准和男同事讲话/不准参加公司的集体活动,规定了回家的时间,如果晚回家就不停的问还跟踪我。我坦诚地跟他说,你都不嫌弃我,我会好好珍惜这份感情,我们开开心心恩恩爱爱地过一辈子。”另一方面是直接的生理危害,即感染艾滋。

虽然案主在与老板娘发生冲突后,得到了后来成为老公的公司男生的情感支持,在与老公结婚并生儿育女后更是与公婆、邻里等建立了良好的情感支持和工具性支持(外界的夸赞)。表层上看,其社会支持系统已经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网络(如图十二(a))。但是这个刚刚建立起的非正式支持系统,某些社会资源经过在系统中的不断流动,已开始转向其非支持性的一面。这个爆发点即使女儿高烧后查出感染艾滋。当得知因A女感染而传播后。基于配偶、女儿、公婆建立起来的脆弱的非正式支持体系随着女儿的死,一起消退。而其中配偶及公婆的冷漠更是对其形成了一种非支持性的关系。而这种既已建立起的支持网络在瞬间的崩塌,也使得案主对未来失去了憧憬,对生活失去热情,开始了对自己的自责、悔恨而走向的“宿命”。

第二,边缘女性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特征分析

1)差异性,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不同类型的边缘女性,如受暴力的上访女性、与性工作者,他们的非正式支持网络是存在差异性的,包括支持来源、不同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支持强度、非正式支持网络的紧密度等。研究中发现,受暴后的性工作者从同行或者朋友可以获得较好的情感支持,而上访女性在受暴力后,从非正式支持网络中所获取的支持更多的是来源于家人。同样被拐卖的女性在受暴力后,因为其非正式支持系统大部分情况是被阻断的,所以从非正式支持系统中所获得支持强度明显要地低于其他类型的边缘女性。

2)脆弱性,脆弱性是指边缘女性群体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在支持强度上的表现,已建立起来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容易因某种新因素的出现或者在某种危机状态下突然消退,甚至往相反的方向转化。所以对于边缘女性群体来说,其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比一般社会成员来讲更具脆弱性、反复性。

3)复杂性,一般而言,个体与某种社会关系程度越紧密,其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强度越大。但是这一规律在边缘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并不是一致的,原因是边缘女性因自身存在着某些不被主流社会所认可的因素,他们在遭受到暴力后更倾向独自忍受。或者由于羞于启齿,反而不会向互动频繁的关系强度密切的家人或者亲友求助。或者由于受暴对象,突然社会关系的突然中断,原本的支持系统被摧毁等。总之,边缘女性由于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从而导致其非正式社会支持网也呈现出复杂性特征。

好不容易回到家没几天就发现不舒服,下面长了些像菜花一样的东西,还臭得很,肚子也疼,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得了尖锐湿疣和梅毒,花了很多钱才治好,为了治疗妈妈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医生建议我去防疫站检查,我去了,没几天时间全村的人都知道我得了艾滋病。村里的人害怕我会传染他们不准我回家,连家里人也嫌弃我,妈妈拿了几千万(越南钱)给我让我走得越远越好,就当没有我这个女儿,我苦苦哀求妈妈她说她也没办法让我永远不要回家了。
 (F15. 性工作者 16岁从越南被拐骗到中国,多次被“卖处”,后感染艾滋,被父母赶出家)

该案例中,原本关系程度密切,能为主体提供重要情感支持及物质支持的父母及社区系统,因为案主已身艾滋,而得不到认同,被嫌弃。这也反映了边缘女性这种非正式支持系统的脆弱性和复杂多变性。

我回到家发现锁换了,在门口叫了一个小时才来开门,进去以后他也不和我讲话,晚上他的儿子女儿都回来了,平时他们是不住在一起的最多过年过节来看看。他们开门见山地讲让我赶快离婚,不然就赶我出去,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要走的时候说给我10天时间搬出去否则对我不客气。我身无分文能搬到哪里去,儿子住校还不知道我生病况且儿子读书还需要钱的。这十天他天天骂我把世界上最恶毒的语言都用完了,让我赶快去自杀,问我在外面买了多少B要不然怎么会得艾滋病,其实我真的只有跟过他和第一个丈夫发生过性关系。不让我大声说话因为空气会传染艾滋病给他,他吃完饭我才能吃还把我用的碗筷分开放,每时每刻都让我出去找房子。
(F16. 下岗工人,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后查出感染艾滋,被丈夫及继子女辱骂后离婚)
我住院时都是我姐的小孩来看我,我自己的小孩来看我两天,就让他爸爸打电话叫走了。不让我的小孩来看我,人在难处,想亲人。我婆婆也不让我的孩子靠近我。我在六院住了2个多月院,花了2万多,都是我的外甥给我交的药费。 6月份我回到家里,婆婆给我丈夫说;我得的是‘浪病’就是那种脏病。让我最小的儿子赶我走,我不想走,就让我喝农药,上吊。他当时给我逼的我想自杀,但怎么都没死掉,结果现在活得生不如死。我活的太累了,我天天只有跑着生活下去,进到家里每天面对丈夫不是打骂,就是说刺激话,让我现在,实在不想进家。我现在就只有每月60元低保来维持生活,5个人低保。农村还要送礼什么的,钱很紧。自从我得了HIV,给我精神上带来很大的压力。我丈夫打我说,我让他在整个村里抬不起头,那我说咱俩离婚不就行了吗?他说我该走了就走啊!
(F23. 农村,感艾滋病后经常遭夫家人辱骂和毒打)
答:那个劝架的小伙子原来是公司的同事,才进公司不久,大家都叫他“小子弟”()。小子弟追出来把我送回家,不停地安慰我。
……
答:公司是不能去了,我让小子弟帮我辞了职。整天呆在家里,脸上的伤疤差不多一个月才好完全。这一个月里小子弟每天都来陪我,给我做饭吃/洗衣服,我问他会不会看不起我,他说不会那是我年纪小轻信别人。慢慢的我们开始有了感情,他正式向我求婚了,还让他妈妈去姐姐家提亲,他父母都是本地人都是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了我们结婚还贷款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我一直担心他会嫌弃我,但是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会一辈子对我好。我把老总买给我的房子买了,把钱拿来装修新房子/买家具电器,把我们的新房弄得时尚温馨,我们的婚纱照连照相馆的人都要求摆放在橱窗里做广告,那真的是男才女貌,装着婚纱的我格外漂亮,在酒店摆酒席那天所有的人都夸我年轻漂亮,婆婆公公笑得和不隆嘴。……让我生个女儿,像我一样漂亮。我真的生了个女儿,也真的非常漂亮,在街上别人看见都夸她长得漂亮。我们也很自豪并且更恩爱了,孩子满月/周岁家里都大摆酒席,我们用摄像机记录孩子的成长。有一天孩子拉肚子,……经过5天的治疗孩子不拉肚子了可是烧却退不下来,所有该查的项目都查了,还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们把孩子送到传染病院确认是感染了艾滋病,现在的宣传大家都知道肯定是我传染给孩子的,医生让我也做了检测,不出所料我真的感染了,孩子确实是我传染的就是所谓的“母婴传播”。从孩子确认的那天开始老公没有和我讲过一句话,孩子一直处于病危我24小时守着,直到累得休克了。我也住院了,检查下来说我的CD4只有287个,要参加抗病毒治疗了。我和孩子住一个房间,公公婆婆也不来了,老公只照顾孩子根本不管我,我姐姐来照顾我,他干脆说工作忙就不来了。把姐姐累得够呛,我开始服药了,副作用让我连床都下不了,孩子一直发烧,瘦得皮包骨头。
……他来医院报着孩子哭得伤心极了,咬牙切齿地说:都是你作的孽,我一辈子不会原谅你。第二天孩子死了,我已经麻木得眼泪都没有了,我失去了一切,我像个白痴一样睡在床上,不吃不喝。
……
答:孩子没了后我住了两个月的院,他没有来看过我。打电话也不接,我姐姐照顾我到出院。后来才知道他没有马上提出离婚是姐姐求他,让他给我一点时间,害怕我出问题。
问:你们是什么时候离婚的?
答:我回家才知道他也做了检测了,没有感染。回家半年了他一句话没有和我讲过,是我主动提出来离婚的,我没有要任何财产,只是收拾了我的衣物就出来了。去办离婚的那天,我想和他谈谈,我才开口他说:我永远不想和你讲话永远不想见到你。
问:你知道你的情况属于什么吗?
答:知道,这是冷暴力,他就是逼我自己提出来。
问:你没有想过求助吗?
答:我丢不起这个人,难道我满世界去嚷嚷我得了艾滋病吗?
问:你觉得自己的感染途径是什么?
(F10.文秘与老板发生关系,感染艾滋,女儿因艾滋死亡,遭受家庭冷暴力,现离婚)

2.边缘女性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现状及特征分析
边缘女性的正式的支持网络包括来自政府、社会机构或人员,如法制系统,医疗及 NGO民间组织的各种服务。一是非政府组织。现今有不少妇女 NGO不仅活跃在城市,很多的农村也出现了妇女组织。NGO组织在一些特殊群体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为这些特殊群体服务“维权”,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纠纷、正当权益的维护、精神方面的支持、工作介绍、获得新的资本、促进妇女与环境的整合等。同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强关系相比,作为弱关系的 NGO组织能够提供更多的异质性的信息。二是正式组织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工青妇群团组织,妇联等部门,这些部门在为边缘女性正式支持网络的建立中,主要表现为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的保障,首先应该是表现在对边缘女性群体的接纳,其次是从整个社会化的教育及社会文化环境的角度改善边缘女性的社会生存环境,再次是完善法律体系及针对女性的相关社会政策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政府组织体系中对边缘的法律他们更多的是在物质上为部分特殊贫困的边缘女性提供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如,对艾滋病患者的生活补助)

但是对于边缘女性来讲,其本身带有一些被政府和社会归为“不合法”“异类”等一些“非主流的因素”,所以部分边缘女性的正式支持网络是没有被纳入体制内的,即使针对艾滋病患者的保障及支持,也主要侧重在基本经济的保障和服务提供,在情感、政治及社会接纳方面也是比较难以介入。社区和农村委员会,对女性的支持主要是计划生育,而其它的支持显然是被忽视的,更何况是边缘女性群体,已经被政府列为社区的监管对象。故而NGO等民间组织在边缘女性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中,现已开始发挥作用,并显出了较好的发展优势和发展前景。

“谁会帮呀,看到我不能做事,也不能起床,农村那些人呀,不知道要怎么说,还要落井下石,还踩我。”(F43,被强迫结扎)
“为了把我看管起来,居然编瞎话说我在研制炸药。”(因上访屡次受暴力,个案资料汇总)

边缘女性受到暴力后,很难获得来自其生活社区环境中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一些所谓“得罪政府”或者被政府归为“异类”的女性,其所在的社区往往会对她们监视看管。因为得不到直接的帮助,有的女性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

“自己在刚开始遭受暴力的时候,想过求助。求助过当地的大队,但是当时的大队为防止自己逃出来,尽然当着自己的面,将自己的身份证扣押,都是没用的。跑出来之后,自己很是想念自己的女儿为将自己的女儿带出来,自己先后我去了妇联、信访办、公安局()、但是对方的回答不是证据不充足,就是案件需要进一步核实。为了救出自己的女儿,自己不惜到当地的派出所,结果被对方家里人知道后自己再次掉入苦海,想过好多的办法,但是都没有结果,自己现在还是只身一人。
 (F37. 被拐卖到山西,被丈夫打)
当地的大队包庇导致被拐卖女性求助无门,国家相关机构办事规则生硬,不顾及弱势边缘女性特有的情况使得其求助步履艰难。

“自己以前有求助过的,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在加上自己的亲戚炮友都在北京,所以就放弃了。”
(F34. 性工作者,客人不给钱,争执后被暴力殴打和口头侮辱)
前文曾提及一例性工作者在进行报警好反被判刑,甚至遭受殴打、性侵等暴力,由于性工作者的不合法性,使得其即使求助也无法得到理想的解决,因此很多人最后还是选择放弃。

“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后,自己曾找过各级的任命政府也曾在两会期间,带着自己的老公在天安门伸冤过,但是结果是除事情未解决外,自己还被人监视起来,没有自由。”
(F39.北京摆地摊,上访被抓入劳教所遭暴力
尤其是那些上访的女性,她们在积极地寻求国家的帮助的时候,国家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的态度让她们的情况进一步恶化。性工作者遭受各种暴力后,受暴力的边缘女性在遭受到暴力后,不敢报警或者认为警察无用的意识普遍存在。不敢向公安求助,甚至遭受公安的恐吓威胁等不人道的暴力;上访者遭受当地警察的多次围堵拦截;幼女性侵犯后,公安机关一般的作用是介入调查,把罪犯绳之以法,但偶尔有情况是公安机关包庇施暴者甚至对受害者采取暴力。

(五)受暴边缘女性对免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与运用状况

42%的受访人群不是很清楚国家是否有法律法规保障其基本权益,仅有5%的受访者了解答案中五部法律都可以保护自身权益的。34%的受访者了解其中两部及以上法律可以保护自身权益。她们了解法律的途径比较单一,仅有5%的人是通过多重途径了解到这些法律的,他人告知比例为20%,其他方式占31%。尽管如此,49%的受访者认为了解这些法律对其进一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是没有效果的。

对女性相关的保障权益,大都因为教育文化水平的限制,她们不仅对其知之甚少,更认为法律是没有效果的,因为对法律、对官僚体制的失望,实质反映出的是在社会制度层面,这些边缘女性群体很少被纳入到相关系中来,甚至因为某些政策或者政府的行政举措,导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问:妇女保护权益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
问:当时他们这些行为时犯法的,你可以去告他们的。从来没有想过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吗?
答:没有当时不知道。
问:你认为如果你知道这样一些法律法规的话,对防止你的这种情况,有没有效果呢?
答:如果当时知道,我觉得肯定是有效的。但是我当时不知道呀,而且其实像我们这些人,可能也不会自己站出来去告他们,我们本来就被别人骂我是做鸡的。
问:那你认为什么措施可以预防和防止你进一步受到侵害呢?
答:我觉的要是早点儿让我知道这些法律就好了,还有就是这行的姐妹要团结一点,互相帮助。还有就是想这样的民间组织更多对我们的关心再对一点而就好了。
(F17.  16岁被同乡带到酒店上班,并被迷奸“卖处”)
问:问一下,你知道哪些法律条款可以保护女性免受暴力吗?
答;这个不知道。
问:这儿有一些法律规条你可以看一下
答;恩(让案主看了一下我们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后)
问:你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对防止你进一步受暴力有没有效果
答;法律嘛~我们这些人又不知道,我们又没什么文化,再说这些法律也没落到实处,对我们来说是一纸空文
问:你觉得除了法律没有落实之外还有什么原因使你没有办法维护你的权益呢?
答;最重要的就是没有人会愿意帮我们这种人,他们觉得我们是违法的,没有人会真正关心我们,为我们说话的。
问:那你认为有什么措施可以预防你进一步受暴力伤害吗?
答;我就觉得我们干这一行的姐妹之间相互照应这一点,人多点儿会有帮助的。
问:还有吗?比方说法律的问题
答;法律方面嘛~如果他们要是认同我们就好了。这样就不会我们去投诉他们,他们之间互相包庇而且反过来说我们这种行为时合法的。
(来自F18. 性工作者被警察殴打、侮辱)
自己这方面是法律痴,但是也没想过要学习法律,因为觉得没有用。
(F34. 性工作者,客人不给钱,争执后被暴力殴打和口头侮辱)
自己是个文盲,不识字,根本不想学习法律,学习法律没用,官官相护的。
   (F37. 被拐卖到山西,被丈夫打)
对法律不了解,自己没文化,没什么作用,现在是人治
(F40河南农民,被北京联防的武力殴打及口头侮辱 )

不仅对法律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上该类群体表现出较低的状态,在对法律的运用上也是持保留态度的,当然随着国内NGO组织及妇联工作的开展,关于女性的维权及促进女性发展的项目也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部分受暴女性在开始在这些组织的支持下开始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

问: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可以去法院告他,你需要这方面的帮助可以来找我。
答:他们说打官司要很多钱的,我没有钱。
问:我们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只要你考虑好,我们是可以帮助你的。
答:唉,我真的不知道要怎么办,过一段时间再说吧。看看这次能不能生儿子,如果是儿子的话可能情况会好点。
        (F9. 农民,因所生均为女孩,长期遭受暴力,并被强迫引产,女儿也被打)

我一怒之下就去妇联告他们,妇联的同志当天就去了告诉他我是他的合法妻子他没有权利把我赶出去,他当着妇联的同志和街坊邻居就说我得了艾滋病,妇联的人告诉他就算是得了艾滋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他坚决要求离婚经过多次调解他都不同意,一定要把我赶出去。最后他答应给我5万块钱我才离婚的,妇联的同志帮助我申请了廉租房,还给我儿子助学金。
(F16. 下岗工人,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后查出感染艾滋,被丈夫及继子女辱骂后离婚)

(六)国家司法实践中对女性受暴力后提供救助不力

边缘女性对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作用意识淡薄,且对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质疑。她们有的即使借助于法律本身对其的保护作用,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也步履艰难。尤其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性工作者和上访人群。

笔者访谈了原北京大学妇女法律中心张律师,张律师谈到在妇女遭受暴力的时候,虽然目前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宪法、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但是最有力的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而是民法和刑法。原因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虽然是针对女性的法律,但是法律后果却没有惩治性,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好用。而民法和刑法内容更加完备,对行为法律后果很明了。

1、当女性受到暴力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取证很难,比如性侵害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造成的,收集证据难度很大;第二,取证本身会对受暴者造成二次伤害,在过程中重复对受暴者的提问、媒体报道不恰当等问题,都会给受暴者造成心理伤害。在之前就接到一个受暴女性因为不愿意多次回忆其受暴力事件撤诉;第三,对于精神赔偿关注度不够,对受暴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打法律的认可,刑法中有一个条款表示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张律师也提到之前多次引用国际惯例和中国加入的公约,但是法律实践中法庭不认可这些惯例及公约。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司法改革中,法律体系需要改进。然而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存在性别不平等问题,高层中,具有决策权的男性占多数,司法领域仍然属于男性公民巨多的领域,存在性别偏见问题。比如反对针对一切女性的暴力,到中国实践中就成了反对家庭暴力。

(七)民间组织在反对女性暴力方面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干预女性受暴力的机构主要是妇联和民政组织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后,陆续有民间组织成立并关注女性受暴力事件,如1992年成立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对家庭暴力进行个案研究和电话咨询;199512月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与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为遭受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妇女进行法律援助;陕西妇女研究会建立了受暴妇女维权机制。民间组织的经验和体会:要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赋权于妇女,主要途径包括普法宣传,对受虐妇女直接提供心理和法律咨询及社会服务;建立庇护所、开展研究;与政府公检法等各部门合作,推动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如建立维权联席会、伤情鉴定、维权法庭);推动立法;与传媒合作,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群众;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开展联合行动,等等。

妇女民间组织反对性别暴力的工作包括:(1)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2007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和网易响应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形象大使妮可•基德曼发起的全球签名活动,在互联网上开展“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说不”的公众签名活动;(2)开展白丝带运动和反对性别暴力16日行动;(3)关注边缘人群,开展艾滋病与家庭暴力、女同性恋与家庭暴力、流动妇女与家庭暴力等研究与干预项目;(4)政策倡导和立法建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专家建议稿,于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议案。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广州中山大学女性与性别研究中心与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合作起草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草案,20093月通过人大代表提交了议案。2008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制定了《律师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救助建议;(5)与妇联和企业合作制定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1]

可以看出,目前成立的多数是学术团体和具有国家体制背景的民间组织,来自草根的NGO组织在参与反对女性暴力工作中既没有被记录到主流民间团体的视野中,也未形成对不合理的制度的影响力,最边缘的女性受暴力问题也未被主流女性民间组织所纳入工作中。

在本调查中有45位受暴力女性接触过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分别接触的是武汉民间女权工作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女性性工作者项目、天津信爱女性家园、女性权利联盟、苦草工作室、麻风康复村,这些女性在访谈中只有3位受访者提到了受到暴力的时候收到了来自该民间公益机构的帮助,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本文中,我们并未深究其原因。但是,我们可以从“邓玉娇案”民间组织的参与中了解到,当某一个女性受到了暴力威胁的时候,民间组织因为其“业务”范围并不在该地区或该人群,即使有这类研讨会和行动,参与性都不高。因此,民间草根组织需要再扩大工作范畴为其受暴力事件呼吁,也需要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利用已有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取得的经验。

六、保护边缘女性免受暴力的障碍初探

中国政府在1980717日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签署了《消歧公约》,中国成为《消歧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同年9月,《消歧公约》得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然而,31年过去了,政府在落实该公约方面如何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一)政府的承诺与行动
中国政府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中国各项法律政策。1990年建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2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与执行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实施细则》。按《公约》规定,中国政府先后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提交了6次“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20068月接受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第五、六次联合报告的审议。在向联合国提交的执行95世妇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成果五年报告和十年报告中,中国政府承诺《公约》中关于“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规定;强调“政府特别注意以法律和政策调整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人身保护、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社会关系”。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在实现和保障妇女人权的七个目标中,包括“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讨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制”等内容。

有关反对性别暴力的法律进展包括: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1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确定了参与妇女儿童拐卖、接送、中转、贩卖以及收买包庇均属犯罪行为。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1995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把“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作为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目标;20015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提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总目标和降低强奸、拐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等具体目标。

20014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首次提出反对家庭暴力;2005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强调“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并首次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及受害妇女的相应权利和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新规定。在已出台的各省、市、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办法中,都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反对性骚扰的相关规定。此外,截至20091月,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有6个省、市、区制定了反家暴的多机构联合文件。200612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20093月,公安部等29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实施细则》,同年,公安机关再次在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其他政府部门的反暴力进展包括:2006年教育部联合十部门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减少对儿童少年的性侵犯案件 。20099月,已在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约60个城市的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提起公诉和判决时,对家庭暴力情节予以更多重视,使一些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死施暴者的妇女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2007-2010年,卫生部妇社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进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医疗干预项目。

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展积极行动。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在省内进行试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家庭暴力案件单独统计,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警察考核体系。湖南省公安厅20095月开始,计划在两年内对全省2000多个派出所所长的培训中增加干预家庭暴力内容,已经接受培训的警察提高了干预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

(二)、政府有承诺但行动有不足

尽管中国政府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仍然存在法律不足、机制不完善、决策者和公众认识不足及缺乏各类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的研究。从中国政府保障妇女人权的角度,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需要继续努力。

从本调查研究中可以看出中国内地在全面落实该公约方面存在不足:(1)法律保障和执行方面存在不足,虽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不具有惩罚特质,并不能被广泛应用。很多时候,律师引用中国加入的该公约的时候,法庭并不能采纳;作为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在法制教育和实施过程中,即便熟悉《消歧公约》却不愿意承担义务。(2)政府职能的缺失,工作机制的不健全。目前中国内地以及各级政府建立的妇联,其在保护边缘女性不受暴力或者受暴力后的庇护并不存在,只建立起了家暴的庇护所,而其他女性遭受其他形式的暴力并未受到保护。很多政府妇联参与了强迫女性结扎等对女性基本权益侵犯的事件;(3)中国政府虽然较早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尚无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此外,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尚无对“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没有明确性别暴力与性别歧视的关系。这些都会影响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立法和决策。(3)女性性工作者受暴力问题、上访女性在上访过程中遭受暴力问题、受HIV影响的女性遭受暴力、国外被贩卖的妇女受暴力等仍然未被认作是女性暴力的一部分,当她们遭受暴力后,仍然未有任何救济途径来帮助到她们。(4)政府并没有采取措施来消除传媒、教育、文化中的传统性别角色和边缘女性被标签化定位。本次调研在各大网络媒体中频繁被删除帖子事件足以证实传媒态度;(5)幼女被性侵犯后,政府和各级民间机构未形成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其权益和对其心理的干预支持机制。(6)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女性性工作者问题、上访女性被暴力事件等,中国政府并没有纳入到工作范畴,也未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其恶劣状况的工作;(7)对女性的陈旧观点,这些观念继续贬低妇女价值和侵犯妇女人权,以2010年的严打事件媒体对女性性工作者的报道为例,严打中侵犯女性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游街示众。(8)对地方计生部门出现的强迫女性结扎事件,政府也未惩治越权官员,相反,当被强迫结扎女性上访过程中遭受到了的暴力事件采取打压态度。(9)地方草根组织的力量未受到支持和引导,政府需要加大力度重视民间组织在保护边缘受暴力女性方面的作用,给予支持。

总之,中国政府缺乏全面的国家立法禁止边缘女性被暴力侵害以及为受害人提供利用司法的机会和支助并惩罚犯罪行为人,并且缺乏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和具体行动,中国政府需要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公、私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构成应依刑法治罪的犯罪;立即向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保护;加强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系统。

七、相关对策建议

(一)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很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担当起保护边缘女性的责任。
在对侵犯事件成因,事件发生后救助,国家和相关机构作用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家和相关机构在自保护边缘女性层面有着较为明显的缺位。边缘女性作为一个较为独特的弱势群体,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1.  正式机构角色的缺位。
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国家以及相关机构应该关注边缘女性的生存状态,为之提供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或者是恢复环境。但是在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和相关机构针对保护边缘女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很少的,甚至有些规定是会对边缘女性造成不利影响,给施暴者空挡所钻的。比如侵犯幼女案件,有些施暴者是知法犯法,在侵犯幼女量刑较轻的空隙中,给幼女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这要求正式机构不断的加强对边缘女性的关注,用更为细密的一系列措施来增大对边缘女性的保护,充分发挥自己在维护弱势群体方面的主题作用。

2.  民间公益专业机构角色的缺位。
在对边缘女性受侵害后的援助中体现的关于专业性的援助异常的小,这就要反思我国专业的救助机构特备是公益组织在维护边缘女性权利中的作用。公益组织作为社会的润滑剂,填补着正式机构在社会运行中的空白位置。充分发挥公益行组织作用,对于受害者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是有着重大意义的。保护边缘女性,帮扶受侵害边缘女性,公益组织可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它既可以通过成立相关分支组织来针对某一类的边缘女性提供服务,预防侵害事件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动员专业性的人员和组织来对受害边缘女性进行帮扶、总之,公益组织对边缘女性的关注,可以促进边缘女性工作的专业化。

(二)媒体要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对社会评价社会形象,受害人结果跟踪等分析中,媒体呈现出的更多是一种表象的陈述,而没有倾向性的引导。比如在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中,媒体只是指出,受侵害的边缘女性的境遇是值得同情的,对于受侵害成因的分析却只也只停留在表面的微观描述,不进行深入的探讨。保持客观,不评价态度是媒体的守则,但是作为事件影响大众的重要渠道,媒体也应当担当起社会责任。对于边缘女性这个弱势群体,除了要强调她们的权益和尊严外,也要给予她们一定的言语权,给边缘女性用自己的语言影响社会的一个平台,对于媒体来讲,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情。

其次,媒体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职能,对于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缺位,要敢于言表。在对受害人的结果追综中,对于明显的正式机构功能的缺失,媒体有的还是表述性的报道。作为社会稳定状况的试纸,媒体应该感想感言,对非常态的举动,只要是关乎到人民的切身权益的,要敢于用恰当的方式提出,敢于有倾向性的引导,这样对于边缘女性才能有更好的支持体系,才能够充分发挥媒体自身的功能和作用。

(三)催进中国在保护弱势边缘女性方面的法律完善和有效实施。
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国家上层在谈他们是如何如何制定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法律,而很多的女性人群受暴力后在这些法律面前照样无能为力。为了更好地督促国家在该法律方面真正有效实施,作为民间工作人士,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在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是否真正发挥其作用。

显然《妇女权益保护法》在保护边缘女性不受暴力方面的法律并没有起到作用,需要督促政府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对于违法后谁来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政府应该进一步推动立法。包括反对一切形式的对女性的暴力的法律或规定;修改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奸立案标准,取消嫖宿幼女罪,扩大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对未成年人与特定人发生性关系给予关注,并纳入司法和执法中,防止在各种名义下对妇女及女童实施的性侵犯和性骚扰。
(四)民间组织要对边缘女性进行话语权的倡导工作,发展边缘女性社群的社会功能,以把对边缘女性的合法权利维护纳入法制治理。

作为民间组织人士,除了不断地参与到国家的法律体系变革中,把联合国关于对女性的保护条例在本国的法律中体现、执行、监督外,还应该为促进边缘女性社群的能力建设,只有让这些社群发出她们自己的声音来表达诉求,并参与到国家法制的建设和监督实施中来,才能让法律真正服务于边缘女性。

1、支持网络中微观支持环境的薄弱和有待开放,民间组织应该倡导社群社会功能,以提高其社会参与作为工作目标。
2、中观方面,各种社会能调动的资源并没有被调动起来,当暴力发生后,庇护女性免受暴力的环境应该被营造起来,可包括的人员除社工、律师、医生外,还应扩大志愿者的队伍。
3、宏观方面,推动性别平等的环境和氛围应该被营造起来,不仅仅在制度方面开展政策建议、监督执行,还应该在社会文化方面开展工作。加强培训及反暴力能力建设。各类性别暴力的共同根源是传统性别规范导致的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关系及男女在社会化过程中养成的对性别角色的认同,必须打破传统性别规范对男女的束缚,提升性别平等意识和反歧视意识。各类性别暴力也都有其特殊规律(如家庭暴力的循环规律),是专门知识,需要专门学习。培训是提高意识和能力的途径。对决策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的社会性别和性别暴力知识培训,对澄清传统文化与习俗对待性别暴力的态度和立场,打破传统性别角色定型、反对性别歧视、反对职场潜规则、促进性别平等及人权保障都非常重要。

八、总结

行文至此,本报告的研究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本报告的研究遵循描述现状、分析特征、阐释原因、建议对策的路径展开。描述部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笔者根据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分析了边缘女性群体遭受暴力侵害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受暴力侵害的持续时间、暴力侵害形式、情景、与施暴者的关系及受暴力侵害后的求救情况;其次,笔者对边缘女性群体的正式和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两个方面的现状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选取了一例艾滋病患者其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变化来阐释边缘女性社会支持网络的脆弱性及复杂性,重点解剖了法律与司法体系、民间组织作为边缘女性正式社会支持体系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在解释部分,笔者主要是先从媒体及边缘女性群体对自身受暴力的归因出发,接着剖析这些归因背后的原因及实际推动因素,进而认识到这与社会对边缘女性的接纳程度及其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是密切相关的。同时在研究中,笔者在思索边缘女性受暴力求助障碍时发现政府职能发挥不足、法律保障不力及实践操作性不强、民间草根组织力量没有受到支持和引导、社会对女性观念的陈旧特别是对边缘女性群体的排斥都是导致边缘女性群体在受到暴力后只能默默忍受或者被迫忍受的原因。最后笔者基于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来探索思考边缘女性群体权益的保障及社会支持走向问题,并试探性地作了以下四点思考:第一,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很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担当起保护边缘女性的责任;第二,媒体要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三,催进中国在保护弱势边缘女性方面的法律完善和有效实施;第四,民间组织要对边缘女性进行话语权的倡导工作,发展边缘女性社群的社会功能,以把对边缘女性的合法权利维护纳入法制治理。

本报告的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中国的边缘女性遭受暴力状况和其遭受暴力侵害后的社会支持网络状况,探究国家制度在保障其免受暴力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对中国政府在该领域履行其批准加入的《反对针对一切女性的歧视公约》项下有关反对女性暴力方面的情况提出一个客观、公正、独立的民间报告,但由于调查资源的不足,收集资料比较分散,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当前边缘女性受到暴力的状况和其社会支持网络情况。同时在仔细衡量中国政府在落实公约每条条款的表现上,限于笔者的研究水平和思维视角,笔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仍未达到预期的水平。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抛砖”能够“引玉”,希望后来者能够“拓展”并“深入”此项研究。这于我个人而言,也十足可以说是心灵的慰藉,同时每一次行动和研究对于边缘女性群体权益的保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发展,也推动我们的社会更好地发展及人权进一步落实的重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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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访问:2011年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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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访问:2011年11月29
3.  联合国(2006), 秘书长报告: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联合国网(A/61/122/Add.1 and Corr.1)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1/122/ADD.1/CORR.1

十、附录

附录一:调查问卷

调查地点:问卷编号:
中国大陆地区边缘女性受暴力侵害状况调查问卷

当今社会,针对女性的暴力侵害现象依然严重,全世界约三分之一的女性在一生中遭受过暴力侵害,美国几乎每9秒钟就有一名女性遭袭。家庭暴力是造成无家可归的罪魁祸首,而妇女和儿童是最主要的受害者,而处于边缘状况的女性儿童受到暴力侵害时,他们的状况更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特作此访谈,我们承诺对访谈内容进行保密,希望您能如实回答,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1、您的年龄:
—————————
2、您的籍贯:
—————————
3、您的现居住地:
—————————
4、您的职业是:
—————————
5、您的经济收入:
A0500     B.5001000    C. 10001500   D.1500元以上
6、您第一次遭遇暴力的时间是?
7、您第一次遭遇暴力的情况?
8、您遭受的暴力持续了多长时间?
9、您在何种环境下遭受第一次暴力?
A.上访过程中                  B. 父母亲不在身边监护的情况下
C.工作、学习环境下             D. 休闲娱乐场所
E.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     F 在家
G.其他环境————--(请在横线上注明)     
10、您曾受暴力的类型?(可多选)
A.性侵犯   B.武力(殴打、捆绑、残害)   C.精神、心理等方面虐待
D.被拐卖   E.被强迫卖淫  F. 口头侮辱  G.限制自由等暴力
H.其他 ————--(请在横线上注明)      
11、对您实施暴力的对象是?
A.有亲属关系的人    B.信访办相关人员    C.工作、学习场所场所的人
D. 黑社会的人       E.朋友       F其他  ————--(请在横线上注明)          
12、您是否采取过救助/求助措施?(回答是,做第1213回答否,做第14)
A.                               B.否,独自忍受
13、您采取了何种求助措施?(可多选)
A.求助邻居                         B.求助家人
C.求助公安机关                     D.求助法律
E.求助妇联                         F. 求助妇女法律中心
G.妇女庇护中心                     H .其他———-(请在横线上注明)
14、您决得求助效果如何?
 A.没用           B.有一点用        C. 还可以        D .非常好
E.更差
15.请详细说明您求助的过程和结果?
16.是否有求助于政府部门?  A   B
17.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A 惩罚施暴者 B 不理会 C 指责你自己
                               D 帮助施暴者  D 其他    (请注明)
18、是什么原因使您在面对暴力时选择独自忍受?(可多选)
A.不知道该求助于谁           B.不相信任何方法
C.不知道如何求助              D.习惯了
E.害怕社会的歧视              F. 其他————--(请在横线上注明)     
19、以下哪些法律中有关于保护女性免遭暴力的条款?(可多选)
A.宪法以及刑法                B.妇女权益保障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婚姻法
E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F.不知道/不清楚
20、您是通过何种方式了解到这些法律知识的?
A.自学   B.他人告知   C.其他方式————--(请在横线上注明)
D 不适用
21、您认为这些法规对防止你进一步受暴力状况有无效果?
A.有    B.没有(回答14)  C.有一点效果
22、您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对防止您进一步受暴力无效果的原因是?(至少回答三点)
23、您认为有何措施可以预防或者防止您进一步受到暴力伤害?(至少回答三点)
24、您还有什么想说的话?

附录二:访谈提纲

中国大陆地区边缘女性受暴力状况访谈提纲

一、受访对象的基本情况:
1、受访者年龄情况。(包括年龄分布的区间,以备详细的资料分析)
2、受访者居住地。(厘清受访者原始居住地、现居住地,及其是否地址的变更与受暴力之间具有某种联系)
3、受访者遭受暴力所在地。(分析受暴者分布的地理分布)
4、受访者的职业情况。(分析受访者遭受暴力的相关因素)
5、受访者的经济收入情况。(分析受访者遭受暴力的相关因素)

二、受访者遭受暴力的基本情况
6、受暴者遭受的暴力类型。(访问员可以先倾听受访者的叙述,再进行简单的总结和归纳是何种类型?倘若受访者的叙述不能回答该问题,可以先解释有哪些暴力类型,比如:性暴力、单纯的武力暴力、心理暴力等,再与受访者进行访谈,认真厘清。)
7、受暴者遭受暴力的社会情境。(先倾听受访者的叙述,如果说不上来,可以假设相关的情境:如上访中、被拐途中或被拐后、被迫卖淫时或是被迫做别的事的时候,或者在其他的情境中?切忌访问员一开始就框定相关的情境,以免限制受访者的思维。)
8、受暴者首次遭受暴力的相关情况。(包括首次遭受暴力的时间、具体情境、情绪反应、应对措施等情况)
9、受暴者遭受暴力的频率。
10、受暴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
11、受暴者遭受暴力后的反应。(包括身体反应、情绪反应等)

三、受访对象受暴的原因分析
12、受暴者遭受暴力对待的原因(包括各方面的原因:社会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原因,根据受访者的叙述进行整理和归纳。)
四、受暴者遭受暴力后的救助情况
13、受访者主动寻求救助情况(包括是否积极主动寻求过救助、向何人、何种机构求助、求助的渠道和措施是什么、求助的效果如何等情况)
14、受访者遭受暴力后获得的服务情况(包括受访者遭受暴力所在地是否存在对妇女遭受暴力的救助组织和机构、机构提供的服务时间、类型、措施、效果等及其受访者对机构提供服务类型的看法)
     15、受访者认为可以对其免遭暴力或遭受暴力后提供积极支持和帮助的有利因素和资源有哪些?

附录三:访谈个案情况

编号职业居住年龄事件概要
F1.    性工作者城市  37    幼年被虐待,继父强奸,
F2.    性工作者农村  28    被骗出去遭轮奸,报警后被判三年劳教
F3.    性工作者农村  22    被警察殴打、跳脱衣舞,性侵犯(哈尼族)
F4.    职业不明城市  30    丈夫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暴力
F5.    护士城市  35    不孕,遭受长期家庭暴力丈夫喝酒
F6.    无职业城市  27    艾滋病患者,遭受家庭冷暴力并被迫人工流产
F7.    超市营业员城市  25    艾滋病患者,被打并流产,现已离婚
F8.    性工作者城市  36    20岁吸毒、婚后被丈夫打不准和他人来往,现感染艾滋
F9.    无职业农村  29    所生均为女孩,长期遭受暴力,并被强迫引产,女儿也被打
F10.   文秘城市  33    与老板发生关系,并老板娘殴打,并感染艾滋,
女儿因艾滋死亡,遭受家庭冷暴力,现离婚
F11.   无职业城市  37    23岁吸毒,现已戒毒,在戒毒所被“老大们”所打
F12.   性工作者越南  17    被卖给人贩,偷渡运送到中国,不接客挨老板打
F13.   性工作者越南  16    家穷被卖给人贩,偷渡运送到中国,无人身自由
F14.   性工作者越南  27    16岁被拐卖,被迫卖淫,现在中国结婚生子
并自己当老板每年回越南带女孩来
F15.   性工作者越南  26    16岁被拐骗到中国,多次被“卖处”,后感染艾滋,
被父母赶出家
F16.   下岗工人城市  49    第一任丈夫因病去逝,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后查出感染艾滋,
被辱骂后离婚
F17.   性工作者农村  21    16岁被同乡带到酒店上班,并被迷奸“卖处”
F18.   性工作者城市  36    四川女性,丈夫进监狱,扫黄中被警察殴打、侮辱
F19.   公司职员城市  31    曾是性工作者,25岁被前男友施暴,现任丈夫常有言语侮辱
F20.   按摩师农村  26    婚后遭受家庭暴力
F21.   出租车司机城市  36    被乘客骚扰,老公起疑心被打
F22.   无职业城市  46    经常受嗜赌老公殴打
F23.   无职业农村  49    经常爱丈夫打,感艾滋病后经常遭夫家人辱骂和毒打
F24.   无职业城市  37    艾滋病患者,温总理视察沙河时,被误当上访者被警察抓起
来受暴力殴打,并要求交代发起者
F25.   足疗按摩城市   47    受丈夫殴打,并被强迫流产,至今未婚未育
F26.    ……     云南   37    被警察在家以卖淫罪抓,并殴打,多次上访无果
F27.    ……   ………  被第一任老公打,现在老公入监狱,被抢劫
F29.   足疗师农村   24     湖北恩施十岁被房下叔叔性侵犯,深圳打工被公然抢劫
F30.   无职业城市   48    北京(原籍辽宁) 二哥被迫关进教养,后精神失常
自己上访被关进教养,殴打、性侵、侮辱等
F31    普通员工  ……   26     幼年被父亲性侵犯

(:F28缺失是因为在访谈资料的编号工作中,发现与F24号属于同一对象,故而将28号空置。)

编号职业居住年龄事件概要

F32  性工作者城市   25    在接客中被客人用酒瓶咂、言语侮辱
F33.   工人     ……   22    19岁打工妹被同事在工厂宿舍强奸
F34. 性工作者城市   42    北京(湖北籍),客人不给钱,争执后被暴力殴打和口头侮辱
F35. 性工作者城市   42    北京(河北籍)99年北京打工时被老板打,
现和客人的女朋友起争执,被殴打
F36. 性工作者城市   35    北京(上海籍),丈夫外遇,并受其殴打
F37. 性工作者城市   38    北京(河北籍),被人贩子拐卖到山西,被老公殴打
求助所在大队,被大队扣押身份证以防逃跑
F38. 性工作者城市   40    北京(四川籍),客人不给钱,被殴打并语言侮辱
F39.  摆地摊城市   50    小孩在校被打,询问老师,反被老师嘲讽,老公被打成重伤,
后上访被抓入劳教所,被派出所及黑社会人殴打、言语侮辱
F40.   ……     农村   45    北京(河南),联防的武力殴打及口头侮辱
F41.   农民农村   40    河北,土地被村里租出,自己种地反而要出承包费而上访
上访过程中被限制自由并武力殴打、恐吓、语言侮辱
F42.   农民农村   40    贵州外出打工被拐卖到山西,被性侵、武力殴打、语言伤害
F43            农村   30     被强迫结扎
F44            云南   16     被公安认定为幼女卖淫案件“云南昆明“刘氏小姐妹””
F45            农村   30     曾经患麻风病被打

附录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节选)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48/629)通过第48/104号决议

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条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a)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 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 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后记

本调查开展与报告撰写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参与人士的安全与时间,也需要不断修改和调整调查细节。比如,有的个体性的内容随着不同区域调查对象的特点,做相应调整。通过整个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所调查区域中边缘女性遭受暴力侵害的大概情况,了解到她们遭遇暴力发生的具体细节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不到的方面,原因何在。国家体系中,哪些工作缺位,哪些工作需要调整,从而进一步反思中国政府在履行《消除一切针对女性歧视公约》方面做的不到位的方面,为什么做不到位的情况。民间组织在反对针对边缘女性的暴力方面,做到了哪个层面,哪个层面做不到,下一步需要如何做。

一方面是本研究项目中研究群体的独特性,另一方面是在目前现有研究中关于女性群体比较少目前多是理论上的探讨,目前缺乏本土化的实践经验介绍及相关的实证研究。

但本次调查也有不足之处,即因为调查资源的不足,收集资料比较分散,且因为样本量有限,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当前边缘女性受到暴力的状况和其社会支持网络情况。

衷心感谢维权网的大力支持与协助,感谢诸位社群联络员,感谢诸位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和认真工作,感谢各位顾问的指导意见和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热心人士的悉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