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星期五

“链子门”案群体申诉,众当事人约见中院院长遭拒(图)

链子门案部分当事人


(维权网信息员幸清贤报道)228,广受中外媒体关注的“链子门”事件被受害人纷纷收到乐山中院电话通知(08332429525):乐山中院决定于313在乐山中院对各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再审立案前听证。

在前不久首先进行申诉的陆大春已经先行听证,这次听证乐山中院这位法官表示将于同一天逐一对各被害人单独进行听证。收到听证电话通知后,“链子门”各被害人要求依法给出书面的听证通知,目前法院方面还没有回复。

229下午,“链子门”被害人幸清贤、严文汉、黄晓敏、杨久荣、曾荣康、和已经过听证程序的陆大春,来到成都中院,要求约见成都中院副院长钟尔璞,但被推诿,在信访部门要大家找立案庭,而立案庭又让打院长公开电话约见,黄晓敏向立案庭要了院长的公开电话后,接电话的人先是说要请示,请示后又要黄晓敏将材料投递到法院信箱里,就是不同意约见钟院长这一请求。众位被害人表示:投递到法院的信箱,还不如直接投递给垃圾桶,因为投递到法院信箱里的投诉信件,根本就不会有回应,也无法证实我们投递过。大家经商量决定,通过邮局邮寄给法院。

众人表示:人民法院的院长,人民却难以见到,不知道他们到底是为谁服务的。这次之所以要约见钟尔璞付院长,是因为在“链子门”事件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份由该院长证言和由成都中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

该证言和“情况说明”歪曲事实的说:当天示威的人导致法院正常庭审不能开展,正常工作不能进行。上访人员在“三友百货”悬挂标语,与到法院上访闹事人员相互呼应,导致围观群众众多,一度致使街面交通中断,期间,上访人员散发自制的告知书,高喊口号,诋毁法院形象。并被两审法院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链子门”各被害人出狱后,经过一年的调查,找回了当天的很多图片和视频证据,证明钟尔璞的证言和中院的情况说明严重歪曲事实,因此,众人欲约见钟院长,欲要求中院长拿出支持他的证言和中院的“情况说明”的合法依据,并明确告知,如果拒绝拿出依据,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钟尔璞“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

在约见院长被拒后,各被害人又分别到三友百货,交警四分局,递交同样内容的材料,要求他们对他们的“情况说明”举证。

众人来到三友百货,一位姓王的经理负责接待,但当他听说大家来的目的后,又说他是刚来的,不了解情况,而且他也不算三友百货的人,因此无法接受材料。

来到交警四分局,负责接投诉的是一位雷姓警察,他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但同意将材料转交给对口部门。并对大家说,当时签名的这位名叫雷庭的人已经调离了交警四分局,据说已经调到二分局去了,众人表示,他当初代表的是交警四分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因此,众人还是要去交警四分局对“情况说明”作出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链子门”各被害人表示:如果这些出具歪曲事实的“情况说明”的公权力机关和企业负责人,拒绝对他们的情况说明提出证据支持,链子门各被害人将要求公安机关对这些作出伪证经办人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立案调查,众人将一同上访去北京,控诉公安机关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