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定于2012年5月8日14点45分,在该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朱家晨诉芜湖镜湖区建委延期拆迁许可案。原告吁请媒体关注,并欢迎拆迁受害人旁听。
芜湖暴力拆迁受害人朱家晨系古稀老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37幢2单元102室。他原来居住的房屋于2010年5月7日下午2点半,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强拆。在强拆过程中,法警将朱家晨老夫妇强行带离现场,还将朱家晨的老伴胳膊扭青;导致朱家晨心脏病复发。
他女儿朱小红在现场拍照,竟被法警戴上手铐,带到法院,给予15天司法拘留的处罚。朱家晨还有二个女儿也被拘到法院。
从拆迁开始到房屋被强拆,朱家晨从来没有见到过拆迁许可证。他的女儿朱小红到法院查到了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于是,朱家晨将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
朱家晨认为,建设部2004年9月3日发布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此可见,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为“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无权作出拆迁延期的决定,故应当确认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