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星期日

罗开文戴“反动”帽子被警察殴打,控诉警察滥用职权(图)

罗开文与他的帽子

戴警官将罗开文带上富康车
(维权网信息员刘洪报道)据四川省成都市市民罗开文(15228833296)介绍,自从他于312因戴“反党反社会主义”帽子在春熙路路过,被警察殴打后,(详见本网相关报道: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5748.html ,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12.html)罗开文多次到区市公安局进行投诉,但一直被推诿。

据罗开文说:他被打后于319到成都市公安局警察督察处,控告警号为006229号的警察,警号为008527的警官接待了他,听了他的陈述后,让罗开文回去,说七天内给予答复。

320,罗开文接到一个自称是锦江区公安分局的电话(028-86407046),一个女警官向罗开文了解情况,但未作任何答复。

330下午罗开文在朋友的陪同下,再次到市公安局递交了书面的控告状,警号为071731的警察接待了他,还是让他回去,他们调查后七天内给予答复(上次投诉至今未给答复)

331下午420分,锦江公安分局再次来电,对罗开文说:“经他们调查:006229号警察,是一个40多岁的妇女,没有警察打过你,我们是正常执法。”
罗开文立即指出:我的医生证明已经交给了市公安局,难道我是自己打伤的自己吗?

这位警察说:那我们再查,这位警察自称姓戴,戴警官问罗开文有什么要求。罗开文说:第一,打人的警察应该立即向我道歉,第二,我的医疗费应该由他个人承担。

戴警官听后说:等他们调查落实后,再给予答复。

410下午,锦江分局致电罗开文说:“明天再来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戴警官又来电说:“今天有事,明天或星期五再来”。

413上午940分,锦江公安分局再次来电说:“因工作太忙,下周再来”。

417下午,戴警官再次来电要到罗开文家了解情况,因罗开文正在外面和朋友喝茶,电话里约好在大慈寺门口见面,见面时,警察开了一辆白色的普通富康车,让罗开文上车说是带罗开文去喝茶,在车上,戴警官问了事发当时的情况,罗开文把案发当时的情况再次陈述后,又递给了警官罗开文自己的名片,戴警官又问了罗开文的家庭情况,随后问罗开文到华阳在哪里转车,罗开文告诉他在成都火车南站,于是警察就将车开到了火车南站对罗开文说:“本来请你喝茶,我们都没有带钱”。说完叫罗开文自己乘坐公交车回华阳。下车后罗开文告诉戴警官:“打我的那个警察就是用对讲机向上级汇报我戴‘反党,反社会主义’帽子的警察,打我的正是这个警察,你们不可能不知道。显然是他的上级在对讲机里命令这个警察打我的,我希望你们要秉公作出处理。”

时至今日,成都市公安局对于006229警察殴打罗开文一事,没有任何答复,也不做任何处理,让罗开文先生对这个社会制度感到失望,对各级警察不作为感到失望,于是写了“控诉书”,向全社会控诉成都警察滥用职权,无故殴打市民的行为,向社会控诉成都警察领导的不作为。

罗开文对笔者说:“我打算将控诉书大量印刷,到春熙路闹市区去散发,让老百姓看看成都警察的真面目。”

附:罗开文的控诉书

控 诉 人:罗开文,男,现年75岁。住址:成都市华阳正大街73号,
联系电话:028--85643438   15228833296

被控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及春熙路派出所及不明所在单位的
          值勤警察胸号为:006229者。  
    一、警察违法打人的事实与过程    
    2012年3月10下午540分左右,我途经成都市红星路三段到红星路四段去乘公共汽车回家时,有一个身穿黑色警察制服的年轻人边喊“老头()!站住!”边向我跑来,并大声问我:“你反党,反哪个党?!”。与此同时,从四面八方窜出来六、七个警察将我围住,趁势将我头上戴的白色棒球帽强抢在手,并用对讲机给他们的上司报告:“有个老头(),头戴反动标语帽子!”。他们的上司怎样回答的? 我听不清楚。但是,他们的行动告诉了我,他们违犯<警察法>的行为是被他们的上司许可的。他们的上司是谁? 据常理推断,应该是成都市春熙路派出所或者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   
   其时围住我的七个警察,将我推搡上一辆警车(这点就足够说明这七个人是现职警察),其中的一个20多岁的警察,用对讲机向其上级报告,报告完毕之后便用拳头猛打我的头部。我怒问他“你咋打人!?”,同时看他佩戴的胸号。他边打边说:“不准看,你要看我还要打!打了就白打”! 我在顶住他的拳头时,终于看清楚了他佩戴的胸号是006229。在我被打得将要休克之时,该警车呼啸而去。至春熙路派出所时,他们将我拖下警车,交给派出所的警察。我被打的证据是:我向成都市公安局督察处举报时,督察处警察的验看和登记笔录和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此单出具于2012314)   
    二、我提出控告的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是我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和那个不知所在单位的、胸号为006229号警察提出控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                       
   三、我的控告理由     
   发生于2012310日下午540分左右的,警察违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违法侵害公民身体的恶性事件,发生在成都市红星路三段和四段衔接之处。该处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管辖的商业繁华之地。其时我头戴一顶白色棒球帽,帽上有两个墨色“反党”文字(如图)。远处(30公尺远的人群中),有一身穿警察制服的年轻人,边喊“老头()!站住!”边向我跑来,并质问我:“你反党!反哪个党”!? 我见他甚为无知,没有正面回答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文字是属于言论范畴的行为,并不危及社会治安秩序,与警察的职责无关,所以,我没有回答的义务。况且“ 哪个党”的问语,显然是诱供性的明知故问用语,这就更显出了该警察己超出了<警察法>赋予的职分,干涉了公民的人身尊严。再说,根据政党理论,党是部份人根据他们认同的“主义”,而形成的一种政治同盟的社会团体。既然“党”是一个同一政治同盟的社会团体,并且要经过登记备案,才能取得社会法人资格,才能在登记国进行社会活动,而成为合法的政党。亘古以来就没有“反党”就是“罪、错”之说 。所以这个警察表现出来的无知诱供手段,真让人惊诧! 可见这个警察连最基本的政治常识都没有,就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毫无政治素质地为政治服务。   
   在此恶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接受该警察报告的上司,春熙路派出所或者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之()的“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唆使罪责。作为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毫无疑问的是该值勤警察的领导机关;接受报告电话的人,就是领导机关的领导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领导机关的警察允许其被领导的警察犯罪,就应当具有与犯罪警察本人同等的犯罪。
   四、我的诉求     
   2012年3月11,我向成都市公安局督察处举报了“红星路值勤警察违法打人事件”。在成都市公安局督察处验看了被打伤处及作了笔录之后,该处叫我回家听候通知。在7天之后,我得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电话,称:“市局己将你的投诉交由我局处理,……其中你提到的006229号胸号警察,经查证:是一位妇女的警号,妇女警员是不会打人的……”。因此,我的第一诉求是:要求锦江区公安分局正式的澄清这个谎言,将打我的006229号警察交我指认,验明正身;并将他上岗的工作证照片(佩有胸号者)交我翻印,作为指证物,彩印于本控告书上,使之使它成为应该得到法律制裁的指证物。  
   我的第二诉求是:要求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向社会公众宣布:那个无知警察所称的“有个老头()头戴反动标语帽子!”的被打罪名不成立。   
   控告人认为:我戴的白色棒球帽上的文字全文是:“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这些文字不是我发明的,也不是我第一次使用的,它既不是标语,也不“反动”;而是从五十年代起就天天出现在党报、党刊和党的文件上,起着“原罪名”、警告人、惩罚人的威摄作用。一点儿没有“反其道而行之”的昭示或者隐喻,怎么能定为被违法受打人的罪名呢? 再说,我的这顶无形的政治帽子,是中国共产党的分支机构---四川省重庆市机械学校党支部---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当众给我戴上的。我戴上这顶帽子的时间是:公元1958415日。那时候,我才进入20岁的年龄段,刚刚满20周岁。这顶无形的政治帽子,在50多年前就给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开除学籍,送回成都监督劳动。现在,我只不过是把它变成真实的帽子而已。请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局长和政委们,这“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这几个字是反动标语吗? 如果是,它反了谁家的动? 如果不是,哪谁在“反历史潮流而动”呢? 这顶无形的政治帽子,压迫了我50多年,而今我己从20岁的青年,折磨成了75岁的老头(),无职、无业,悲惨地苟活在“盛世”的莺歌燕舞之中。就年轮而计,我当是那位打我的警察的祖父辈,请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局长、政委们:这违法殴打老人的无知蠢货,该不该以,以幼犯长来论罪? 该不该按<警察法>论处?  
   五、我的陈词   
   我认为这份控告书的文字是温柔的、讲理的陈述文字。符合于当今盛行的“团结在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的“稳中求进”的气氛。我也准备把它作为受害者的上书,向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成都市春熙路派出所及四川省公安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先生处,作为社会实情反映。盼能在“依法治国”的高调声中,把“有法不依”的社会公害,绳之以法,安民于和谐之中。  
 所以,我将把这份文字,复印若干份在罪恶发生的闹市区散发,以求助于社会良心。如果这样的善意,还不能唤醒成都市公安工作的领导者们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责任心的话,我将把这份文字规范为法律文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让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口号成为现实。 
我希望以周永康先生为首领的、穿黑色警服的“公务员”们 ,能在向“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表忠心的时候,要记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的基本职业操守,更不得用谎言来掩盖犯罪事实。   

公元20124 20   于成都市华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