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宏报道)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农民刘强、任恒超投诉:2011年4月20日,他们收到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对他们诉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上诉案,枉法裁定维持原判,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上访,直至案件得到纠正,以洗刷自己的冤屈。
据刘强、任何超介绍: 2011年6月30日和7月5日收到两份由温江区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自己制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要求原告在3日内自行拆除所谓的 “违法自建房”(其实是刘强在自家院内自留地上搭建的南瓜架,该两份时间不同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内容依据的是早已废止的法律条款,并且没有告知刘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此,刘强没有自行拆除。
2011年7月13日温江区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带领近40名身份不明的人员,在未告知、未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将刘强搭的南瓜架强行拆除,温江区公安分局涌泉派出所警官全程参与了这次非法强拆行动,任何超、刘强等人为了维护自家的南瓜架不被非法拆除,与前来非法拆除南瓜架的人员发生了口角与拉扯,被涌泉派出所带来的人用催泪瓦斯直接喷洒眼睛,随后又对刘强进行了行政拘留。
拘留期满后,任恒超、刘强先后向温江区法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和上诉,但两审法院均认为: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所涉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认为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获取救济。本案中刘强以辱骂、推搡、威胁等非正当方式阻碍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拆除行为,是违法行为,因而支持了温江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强、任恒超认为:
一、温江区公安局非法联合执法,立案缘由不是事实。
2011年7月13日,温江区涌泉镇派出所警察和涌泉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刘强的家,撤除实际为南瓜棚的所谓非法建筑。涌泉镇派出所警察在不问任何原由的情况下,粗暴使用本不应该用的催泪瓦斯,在没有任何暴力反抗的时候就抓人打人。
涌泉镇派出所警察抓任恒超、刘强根本就不是温江区公安局所说的涌泉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报案的时候才到现场的,而是一开始就在抓人打人。温江区涌泉镇派出所是在滥用警力,而且非法参与公安部禁止警察参与的上述行为。因为温江区涌泉镇派出所警察本来从开始就在参与非法行为,温江区涌泉镇派出所对任恒超、刘强的抓捕立案事实是虚假的。
二、温江区涌泉镇街道办事处没有撤除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并且撤除的对象也
是错误的。
根据“《成都市温江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整治违法建设的机构,是由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工商局,卫生环卫等局各抽调2人专门成立整治违法建设联合执法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没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任何超、刘强均认为:一、二审法院均有下列事实认定错误。
(1)涌泉镇街道办事处所说的所谓违章建筑是个瓜架,是农业设施,不是建筑,所以谈不上什么违章建筑。一、二审法院认定涌泉镇街道办事处是在撤除违章建筑,明显认定错误。
(2)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上诉人阻碍所谓执法的手段“采用让老人攀爬违章建筑的方式以及辱骂、推搡、威胁执法人员”的事实是不真实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证人是非法执法的主体,是非法行为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做的是假证。
任恒超、刘强说:他们的救济方式合法,警察偏袒和参与非法强拆是违法行为。
在任恒超、刘强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警察不仅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义务,反而帮助和伙同没有拆除资格的非法人员实施暴力,并以强制手段故意损坏私有财产,滥用职权以残忍手段对任恒超、刘强头部喷射瓦斯,抓捕上诉人及其亲属。温江公安局的行为实质是为违法的毁坏公民财产的行为保驾护航并且参与毁坏公民的合法财产。
任何超、刘强说,当公民权利遭受侵犯时,公民可以采取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警察偏袒违法主体并共同违法的情况下,公力救济已经缺位,只剩下私力救济这种方式,所以,在违法行为在进行的紧急情况下,任恒超、刘强和家属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是正当和合法的。温江公安局把任恒超、刘强要求温江公安局和街道办事处停止违法行为的私立救济定性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虚假,是枉法判决,我们将誓死申诉上访到底,以洗清自己的冤屈,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