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

12年冤狱改变人生,2800多次申诉难得公正(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78岁的王忠志老人,因1957年的冤案被判刑6年,58年到国务院上访反映冤情又被判刑4年,历经2800多次的申诉,冤案虽已改判无罪,但国家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公正之日遥遥无期,而老人已经垂垂老矣,其期盼公正之心犹如当年,期待着在有生之年获得国家赔偿,以稍慰冤狱之毁其前途,全家受害之痛。

20125月安徽宿州市砀山市78岁访民王忠志老人向本网信息员反映,其19577月份在徐州二中高中毕业报考清华大学正等待录取通知书之际回到家乡安徽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因他的文化水平在当时算是鲜见的知识分子了,故被村领导看中要求他留下做村里会计,但23岁的王忠志不愿放弃学业而回绝了,由此被村领导以不服从指挥为由送进县看守所,后被砀山县法院以“组织中国青年救国军”为由判反革命罪6年徒刑。19581127王忠志到北京国务院上访,1129砀山县法院对国务院工作人员称将王忠志接回平反,送他上学,孰料回到砀山县又被法院以脱逃罪判刑4年,王忠志在砀山县的监狱合计坐了12年牢,在家人的一再要求下才回到家中。因王忠志的冤狱,其母亲哭瞎双眼,妻子带着幼子远嫁他方,从此杳无音信。在狱中王忠志写了98封申诉书,无只字回复,出狱后为了洗冤,从1969年至2007年上访申诉2465次才获得(2006)砀刑复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砀山县法院1958年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忠志无罪,并撤销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后至今王忠志老人又要求国家赔偿,但被砀山县法院拒绝,2007615宿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07)宿中法委赔字第08号决定不予国家赔偿。

王忠志老人认为国家法制有错必究,其因砀山县法院的违法判决,蹉跎一生,12年冤狱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但为了要求国家赔偿,王忠志老人数年来又到县、市、省、中央310多次上访申诉,迄今无果。

据王忠志老人反映,砀山县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农民哪有赔偿的”,甚至威胁“你再到处上访要求赔偿,就整你的材料……再不然就关起来你!再说你的时间太长,也无法赔偿。”而宿州中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皆是层层转交,要求“善后安抚工作”。

就在2007615宿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07)宿中法委赔字第08号决定仅5天的安徽日报农村版以《七旬老农蒙冤50年终判无罪——法律专家:申请国家赔偿应获支持》报道了此事,该报采访了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著名行政法专家陈宏光教授,陈宏光教授认为依法应支持王忠志老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赔偿义务主体是砀山县人民法院。

在宪法已经明确增加了国家保护人权的条款之后,根据有利溯及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就体现了此原则),国家赔偿法应适用于王忠志老人的案件;而当国家机关可以在肆意侵犯人权后,事后仅仅以平反结案,而不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定义务,受害人之得不到赔偿,意味着是残酷地对待受害人,更不利于遏阻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