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访民胡新华老人,到湖北省高级法院去控告十堰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在高级法院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老人只好请人写一大“冤” 字,跪到高级法院大门口连续呼冤两天后,一名保安和一名高法工作人员才欺骗老人说,法院决定给她立案,将老人骗回千里之外的郧西县。
据访民胡新华老人的儿子王生伟说,他母亲于4月9日再次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控告十堰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一案,省高级法院置之不理,使从远涉千里的湖北郧西县来到省会武汉的母亲深感无奈又无助,于是,请人在一张纸上写下一个大大的“冤” 字,在省高级法院大门口跪地连续喊冤两天,到4月11日,省高级法院才出来一位法官和一位保安对他母亲承诺一定过问本案。
访民胡新华的儿子说,按照法院规定,是否决定立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到今天已20多天,没收到省高级法院任何答复。
访民胡新华的丈夫王根福于1975年去世后,她于1980年与闫志香重新组合家庭,2003年,继子闫国利刑满释放回家后,以没有独立住处为由,胁迫索要继母胡新华前夫名下的住房,为了生活的安宁,不懂法的继母胡新华被迫同意继子闫国利要求,于同年9月15日,私自将合法继承共有人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三子女共有的房产违法赠给继子闫国利,而闫国利将非法手段骗到手的住房,第二天就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李爱军,2004年10月3日,李爱军又将该房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吴冬兵,吴冬兵通过关系和伪造手段在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2010)字第2010010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9年,房屋共有人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以母亲胡新华、闫国利侵占物权,诉讼到郧西县法院,郧西县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胡新华与被告闫国利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闫国利返还被告胡新华赠与的与原告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共有的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一组的建筑面积为26.07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两间,并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然而,本案的案外人吴冬兵却将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胡新华、闫国利起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十堰市中级法院在不否定郧西县法院认定的事实下,却以“吴冬兵持有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占有使用该房至今。吴冬兵系善意占有的第三人,故原审原告王生伟、王策武、王彬彬请求闫国利返还房产,不应得到支持,三原告可以请求胡新华赔偿其损失,但其在本案中未主张该权利。”
针对十堰市中级法院这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违背事实的荒唐判决,本案受害人王生伟指出:吴冬兵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已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公告,对吴冬兵不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0001272号予以注销。2010年11月9日,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对吴冬兵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00106号予以注销,同时对涉及国土资源局的7名工作人员周长启、郑光明、任旭琴、李定翠、兰兆国、姜洪永、童胜国等人分别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谈话和罚款处分等处罚。在这种铁的事实证据面前,十堰市中级法院竟敢以假乱真,为枉法判决找借口和理由。
王生伟现为郧西县公安局第二交警队民警,他听说该案吴冬兵与县委书记胡俟是亲戚,前去交涉后,王生伟所持的枪支马上被收缴,同时还受到郧西县公安局局长颜志平的威胁和警告,王生伟说:“我的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占,还不准我讨要,以工作来要挟我,警察连自己权益都保护不了,岂能保护人民,我深感耻辱。我母亲要再到北京去喊冤,可能要威胁到我失去工作的结果,法律失去了公平正义,法官丧失良心,贪官毫无人性,当今社会如此发展下去,实在太可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