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成报道)5月2日上午,黎庆洪辩护人周泽律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贵阳市小河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要求对羁押已近四年,尚等待公正审判的黎庆洪取保候审。
完全无罪、原审律师也全面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及弟弟黎猛,同样已被羁押近四年。据了解,黎崇刚及黎猛的辩护人,也将申请对二人取保候审。另悉,同案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将申请对自己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附:申请对黎庆洪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贵阳市小河法院:
就贵院受理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现申请对已羁押近4年之久的被告人黎庆洪取保候审。具体申请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黎庆洪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罪名,均不能成立,现对其进行羁押并不具有正当性!
对黎庆洪被指控的各项犯罪,之前的法庭调查中,通 过对黎庆洪的讯问,以及通过第一季对黎庆洪案的审理,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庆洪被指控的所有罪名都不能成立。虽然黎庆洪对非法持有枪支 和赌博的指控事实予以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构成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及赌博罪并不能成立。
首先,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系危 险性犯罪。而根据通常理解,非法持有显然是指现实状态的非法持有,而不是曾经非法持有过。就如非法持有毒品,如果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非法持有毒品后,在案 发前已将相应毒品销毁掉,显然就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论。同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行为人只有处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现实状态时,才能危及公共安全,才应以 非法持有枪支罪论。据基本法理,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处罚的显然应该是现实状态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人,而不是曾经非法持有过枪支而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人。否则,一支枪如果经过不同的人手,而这些人都没有持枪许可,就可能出现对一支枪的非法持有导致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而出现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不 相适应的状况。而本案中,被告人黎庆洪仅仅是向别人借枪打过猎,案发前已将枪支还给他人,而未再非法持有枪支,这与我们很多人都没有持枪证却借用或租用枪 支在靶场打过靶一样,显然不应该以犯罪论。
其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 为业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黎庆洪犯赌博罪的事实,是黎庆洪多次到休闲场所,或约朋友、熟人到自己家里,进行“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以及 与其弟黎猛在有赌博机的“涌鑫”娱乐城持股。对于在“涌鑫”电玩城持股的问题,且不说各被告人说法不一,证据不足,即或其确有持股行为,也是对依法成立的 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行为,且其既不参与电玩城的管理,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电玩城经营、管理 中的行为根本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对于参加“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完全是黎庆洪个人的一种娱乐、休闲活动。在卷证据也反映,黎庆洪在参 与赌博娱乐过程中,输赢一定数额的钱后,就会离开。其参加赌博活动显然只是为了消遣、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 行为。这种赌博活动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是人们正常的娱乐、休闲活动。正像卷宗材料反映的那样,与黎庆洪一起玩的人不仅有普通人,还有很多国家干 部,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干部。这种具有一定赌博性质的娱乐、消遣活动,显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在等候审判期间不受监禁,为刑事司法一般原则。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 到听候执行判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前述规定,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就算黎庆洪 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审判期间,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有权获得取保候审待遇。
三、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黎庆洪已被超期羁押,理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作了相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 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或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 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08年9月10日即被拘留的被告人黎庆洪,与本案其他17名被告人,2009年10月即被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各被告人有罪后,黎庆洪与同案被告人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院将案件发回贵阳中院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本案即应终结。然而,被告人黎庆洪等被告人并未被释放,却于2011年8月与原审17名被告人及原来未被追诉的40名被告人,一并被起诉至贵阳市小河法院。
无论怎么计算,被告人黎庆洪被羁押的时间,都已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理应对其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谨依法申请对被告人黎庆洪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2012年5月2日
完全无罪、原审律师也全面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及弟弟黎猛,同样已被羁押近四年。据了解,黎崇刚及黎猛的辩护人,也将申请对二人取保候审。另悉,同案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将申请对自己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附:申请对黎庆洪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贵阳市小河法院:
就贵院受理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现申请对已羁押近4年之久的被告人黎庆洪取保候审。具体申请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黎庆洪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罪名,均不能成立,现对其进行羁押并不具有正当性!
对黎庆洪被指控的各项犯罪,之前的法庭调查中,通 过对黎庆洪的讯问,以及通过第一季对黎庆洪案的审理,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庆洪被指控的所有罪名都不能成立。虽然黎庆洪对非法持有枪支 和赌博的指控事实予以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构成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及赌博罪并不能成立。
首先,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系危 险性犯罪。而根据通常理解,非法持有显然是指现实状态的非法持有,而不是曾经非法持有过。就如非法持有毒品,如果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非法持有毒品后,在案 发前已将相应毒品销毁掉,显然就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论。同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行为人只有处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现实状态时,才能危及公共安全,才应以 非法持有枪支罪论。据基本法理,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处罚的显然应该是现实状态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人,而不是曾经非法持有过枪支而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人。否则,一支枪如果经过不同的人手,而这些人都没有持枪许可,就可能出现对一支枪的非法持有导致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而出现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不 相适应的状况。而本案中,被告人黎庆洪仅仅是向别人借枪打过猎,案发前已将枪支还给他人,而未再非法持有枪支,这与我们很多人都没有持枪证却借用或租用枪 支在靶场打过靶一样,显然不应该以犯罪论。
其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 为业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黎庆洪犯赌博罪的事实,是黎庆洪多次到休闲场所,或约朋友、熟人到自己家里,进行“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以及 与其弟黎猛在有赌博机的“涌鑫”娱乐城持股。对于在“涌鑫”电玩城持股的问题,且不说各被告人说法不一,证据不足,即或其确有持股行为,也是对依法成立的 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行为,且其既不参与电玩城的管理,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电玩城经营、管理 中的行为根本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对于参加“摇苞谷子”、打麻将、扎金花等赌博活动,完全是黎庆洪个人的一种娱乐、休闲活动。在卷证据也反映,黎庆洪在参 与赌博娱乐过程中,输赢一定数额的钱后,就会离开。其参加赌博活动显然只是为了消遣、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 行为。这种赌博活动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是人们正常的娱乐、休闲活动。正像卷宗材料反映的那样,与黎庆洪一起玩的人不仅有普通人,还有很多国家干 部,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干部。这种具有一定赌博性质的娱乐、消遣活动,显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在等候审判期间不受监禁,为刑事司法一般原则。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 到听候执行判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前述规定,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就算黎庆洪 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审判期间,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有权获得取保候审待遇。
三、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黎庆洪已被超期羁押,理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作了相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 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或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 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08年9月10日即被拘留的被告人黎庆洪,与本案其他17名被告人,2009年10月即被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各被告人有罪后,黎庆洪与同案被告人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院将案件发回贵阳中院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本案即应终结。然而,被告人黎庆洪等被告人并未被释放,却于2011年8月与原审17名被告人及原来未被追诉的40名被告人,一并被起诉至贵阳市小河法院。
无论怎么计算,被告人黎庆洪被羁押的时间,都已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理应对其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谨依法申请对被告人黎庆洪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