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4月2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向田晓燕等被征收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了解,该项目属兰山区旧城改造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兰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建议您及时兰山区政府提出公开申请。”田晓燕等被征收人认为,临沂市政府在推卸责任。
田晓燕等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临沂市南坛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12条规定,请临沂市政府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及其职责;2、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的机关;3、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如是,请公开参与论证的单位和人员。4、公开征收补偿的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此可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有义务公开有关“征收补偿的费用”的职责。市政府所谓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兰山区人民政府”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行政不作为。田晓燕等被征收人将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