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林圭、蒋理报道)5月3日,湖北省恩施市日前被警方拘押的维权代表蒲甲宽、胡体和的亲人依法向当地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警方立刻释放两被抓维权代表。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蒲甲宽
申请人:胡体和
因对恩施市公安局2012年4月29日拘留申请人的行为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要求依法责令恩施市公安局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由于恩施市公安局2012年4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拘留申请一案没有给申请人法律文书,也没有给家属送达拘留后的通知,故推定责令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上访行为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申请人被推举5位代表人之一的行为在内。因为被村民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或上访的行为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二,申请人2011年期间(2012年期间不存在阻工行为),不允许华新水泥厂在大垭口施工的原因是:华新水泥厂施工的林地、耕地750亩的权属证,是申请人与村民持有的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申请人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根据《股份公司用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华新没有取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同时,华新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恩施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支付申请人与村民的土地补偿和拆迁重置条件的补偿。本来阻止华新施工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土主管部门。但申请人与村民共同向恩施州国土局提出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恩施州国土局不履行职责,进而向州纪委、州治庸问责办公室检举无效的情形下,才自己实施阻止华新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实施的阻止华新非法用地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在此指出: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凭土地权属证。申请人与村民不允许华新在自己持有土地权属证的土地上使用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综上所述,恩施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明知申请人没有法律禁止性的上访行为,阻止华施施工行为不存在违法。为了支持华新非法用地,不顾法律、正义、民愤,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抓捕申请人关押。
公民的人身自由,仅次于生命权的重要权利,它的不可侵犯性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对这种原则的严重破坏,无疑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申请恩 施州公安局责令恩施市公安局释放申请人。
谨呈
恩施州公安局 王家银;王艳国
具状人:蒲世高: 蒲世兵
2012年5月3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蒲甲宽
申请人:胡体和
因对恩施市公安局2012年4月29日拘留申请人的行为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要求依法责令恩施市公安局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由于恩施市公安局2012年4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拘留申请一案没有给申请人法律文书,也没有给家属送达拘留后的通知,故推定责令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上访行为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申请人被推举5位代表人之一的行为在内。因为被村民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或上访的行为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二,申请人2011年期间(2012年期间不存在阻工行为),不允许华新水泥厂在大垭口施工的原因是:华新水泥厂施工的林地、耕地750亩的权属证,是申请人与村民持有的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申请人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根据《股份公司用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华新没有取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同时,华新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恩施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支付申请人与村民的土地补偿和拆迁重置条件的补偿。本来阻止华新施工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土主管部门。但申请人与村民共同向恩施州国土局提出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恩施州国土局不履行职责,进而向州纪委、州治庸问责办公室检举无效的情形下,才自己实施阻止华新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实施的阻止华新非法用地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在此指出: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凭土地权属证。申请人与村民不允许华新在自己持有土地权属证的土地上使用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综上所述,恩施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明知申请人没有法律禁止性的上访行为,阻止华施施工行为不存在违法。为了支持华新非法用地,不顾法律、正义、民愤,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抓捕申请人关押。
公民的人身自由,仅次于生命权的重要权利,它的不可侵犯性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对这种原则的严重破坏,无疑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申请恩 施州公安局责令恩施市公安局释放申请人。
谨呈
恩施州公安局 王家银;王艳国
具状人:蒲世高: 蒲世兵
20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