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劳力民报道) 6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接到快递公司退回自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其“邮1407”号《改退批条》上注明退回原因为:拒收。并注明拒收时间:6月19日上午9点30分;投递员:黄朝林;拒收人:(江西新余出入境管理处的处长)龙锋。
6月15日(周五),李思华出境时,其护照被广州天河边检站剪角作废。天河边检站038160号邓小川警官告诉他:其护照早在4月份就被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吊销了。但李思华从未收到过护照被吊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也从未得到过只言片语的吊销通知。
6月18日(周一),李思华向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龙锋处长当面递交了一份《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信息公开申请表》。龙处长仔细看过后扔在办公桌上算是收下了,但拒绝签字证实收到。李思华要求其办理签收手续遭拒后,立马就去邮局再特快专递了一份给他。
6月19日约9点半钟,投递员将李思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送到龙处长手上。龙处长当即电话责怪李思华:“我昨天收了你的申请,怎么又寄过来干嘛?”李思华说:“你昨天拒绝签名证实收到,我只有寄嘛,害得我冤枉花钱。”龙处长说多此一举,你快递过来我也同样不会签收!
结果6月20日,李思华果真接到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李思华很纳闷:难道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律法规都是花瓶?难道强势的公安就可以无法无天?
李思华回想2月25日赴泰国回国后,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3名自称为新余公安人员、但未穿警察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挟持并关进天工路派出所,并抢劫了部分行李物品至今未予归还事件,不禁心有余悸、不寒而栗:难道参选人民代表就该遭受种种打压,连出国权利也要被剥夺吗?
李思华又联想到今年4~5月间,他和刘萍、魏忠平、彭新莲等新余的独立参选人、助选义工、维权访民们,就不断遭遇的多起被抓被关被打被抢等恶性非法侵害案件进行了系列报案、控告和起诉,但整个公检法系统无一处签收他们的书面材料,他们改用快递邮寄,也同样遭遇了拒绝签收。
最高法院曾经针对特快专递的证明效力,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问题做出过复函。李思华说虽然该复函涉及的是如何计算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的,但我们有理由将其适用于行政诉讼。
李思华说该复函明确表达了两点意见:1.在发件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存根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收件人应当收到该函件;2.对于发件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内容的情况下,除非收件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发件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以发件人提供的证据内容为准认定该函件的内容。
李思华希望龙处长不要以为拒绝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就能规避“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同时李思华又担心法院会不会依法立案、依法判决并正确理解和运用最高法院上述复函的司法解释?但李思华表示,无论如何我会将诉讼维权进行到底。他说无论胜诉与否,依法诉讼都能助推法治进程。
6月15日(周五),李思华出境时,其护照被广州天河边检站剪角作废。天河边检站038160号邓小川警官告诉他:其护照早在4月份就被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吊销了。但李思华从未收到过护照被吊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也从未得到过只言片语的吊销通知。
6月18日(周一),李思华向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龙锋处长当面递交了一份《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信息公开申请表》。龙处长仔细看过后扔在办公桌上算是收下了,但拒绝签字证实收到。李思华要求其办理签收手续遭拒后,立马就去邮局再特快专递了一份给他。
6月19日约9点半钟,投递员将李思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送到龙处长手上。龙处长当即电话责怪李思华:“我昨天收了你的申请,怎么又寄过来干嘛?”李思华说:“你昨天拒绝签名证实收到,我只有寄嘛,害得我冤枉花钱。”龙处长说多此一举,你快递过来我也同样不会签收!
结果6月20日,李思华果真接到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李思华很纳闷:难道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律法规都是花瓶?难道强势的公安就可以无法无天?
李思华回想2月25日赴泰国回国后,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3名自称为新余公安人员、但未穿警察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挟持并关进天工路派出所,并抢劫了部分行李物品至今未予归还事件,不禁心有余悸、不寒而栗:难道参选人民代表就该遭受种种打压,连出国权利也要被剥夺吗?
李思华又联想到今年4~5月间,他和刘萍、魏忠平、彭新莲等新余的独立参选人、助选义工、维权访民们,就不断遭遇的多起被抓被关被打被抢等恶性非法侵害案件进行了系列报案、控告和起诉,但整个公检法系统无一处签收他们的书面材料,他们改用快递邮寄,也同样遭遇了拒绝签收。
最高法院曾经针对特快专递的证明效力,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问题做出过复函。李思华说虽然该复函涉及的是如何计算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的,但我们有理由将其适用于行政诉讼。
李思华说该复函明确表达了两点意见:1.在发件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存根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收件人应当收到该函件;2.对于发件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内容的情况下,除非收件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发件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以发件人提供的证据内容为准认定该函件的内容。
李思华希望龙处长不要以为拒绝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就能规避“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同时李思华又担心法院会不会依法立案、依法判决并正确理解和运用最高法院上述复函的司法解释?但李思华表示,无论如何我会将诉讼维权进行到底。他说无论胜诉与否,依法诉讼都能助推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