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星期日

姚立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54位组成人员集体失职的病根在哪里呢?


2月26,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副市长、前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委书记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24小时以上。

315,中共中央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委员“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315,王立军被免去重庆市副市长职务。

410,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623,王立军书面向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请求。

626,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接受王立军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上述一连串事件,是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来,不常见的。

全国各地、特别是重庆市的老百姓,无一不认为这些事件是中国特大的政治事件或政治丑闻。

我认为,27626期间,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的54位组成人员,事实上构成集体失职。因为,他们54人中,没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八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的规定,对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提出罢免案。也没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在315日前决定撤销王立军副市长职务。

27至今,同样没有人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薄熙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提出罢免案。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54位组成人员集体失职的病根在哪里呢?

我认为一是在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当选不具有合法性。二是在重庆市各区县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大代表51%以上的人不具有合法性,即重庆市各区县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大代表51%以上的人是非法当选的。

若重庆市所辖的38个区县(自治县)的选民在2006底和2007年初直选人大代表时,选举委员会依法对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各选区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所有选民知道并享有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所有上选票的正式候选人都是在选民对本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充分讨论、协商后再由各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初步候选人各自获得本选区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而确定的、选举日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是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选举日委托他人投票和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符合法定条件并张榜公布、选举日亲自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都是有序进入秘密填写选票间填写选票,即重庆市各区县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也即重庆市各区县人大代表是真正的民意代表——合法代表的话,而由他们间接选举产生的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们就不会选举薄熙来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不会选举王立军为重庆市副市长;更不会54位常委全票通过补选王立军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或,54位常委一定会及时依法罢免薄熙来、王立军二人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撤销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而不会是免去王立军副市长的职务,更不会接受王立军辞职请求和对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至今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