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被害人)倪玉兰,女,汉族,1960年3月24出生,无业、无家可归者、残疾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代理人王全章,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18611398964。
1、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警察46人:
西城区厂桥派出所警察张杰、薛新、吕矿胜、王玉杰、林四松、李建华、李杰、王晓明、汪洋、邵宁、石建强、杨和晨?赵庆松、冯宝义、李锐、赵国平、沈树军、杜华、李语冰、孙长洪、张大安、郭胜印、李玩?23人等;
西城分局治安队谢轶、孟凡旭;预审曾涛、张志强、李涛、周强、周亚平、毛斌、李静、倪乾伟?赵昀、魏强;勘察、鉴定人何欣、伊雁秋、付杰、刘哲;决定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分局局长陈思源、审批负责人王小平、许森、王军、张晓东、王继光、周凤祥等23人。
2、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员:刘文惠,以及决定对我逮捕、提起公诉的其他责任人员。
3、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喻晓敏、陪审员宋冰、刘志远(认为我无罪者除外),以及认定我们有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等责任人员。
4、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4人:崔志芳,男,1967年出生,法定代表人,电话13701071896;罗建哲,男,1980年出生,该宾馆经理,电话13031136511;赵立云,女,1991年出生,该宾馆服务员,电话13521057658;高东东,男,1990年出生,该宾馆服务员,电话15101533105。
涉嫌犯罪事实: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指控我和丈夫董继勤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4月6日,未办理宾馆入住手续,任意占用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无故拒绝缴纳房款共计人民币69972元,后严重违反宾馆会客登记制度,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会客登记本,多次辱骂该宾馆经理罗建哲、服务业王小亚、高玺、张媛媛、赵立云等人,在宾馆装修期间又拒绝换房、退房,严重扰乱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宾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寻衅滋事罪。
并控告我2011年1月27日,以虚构律师身份及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为由,博得被害人同情骗取赵琳人民币5000元捐款、王强1000元捐款,构成诈骗罪。
2012年4月10日西城区法院认定我犯寻衅滋事和诈骗两罪,宣判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判董继勤犯寻衅滋事罪二年徒刑。
我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我们无罪而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还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责。
一、我和丈夫董继勤没有犯罪事实
1、关于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的证据均证明,6月16日晚我夫妇住在东城区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应急避难所,被100多警察强制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17日1时许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军、杜华5人,共同把我们强制押进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杜华以我们名义办理了住宿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一天房费150元,称是替我们垫付的一天房费。双方对后来的房费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应当警察付,因为是警察强制安排我们住的,宾馆也是同意的,争议明显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不应当由刑法来处理。至于其他指控我们的犯罪事实,都是一面之词不能成立,即便存在,也都属于常见民事纠纷。寻衅滋事罪指破坏社会秩序,而起诉书和判决却说我破坏该宾馆经营秩序,办案公检法机关都堕落成该宾馆的下属机构。
2、关于诈骗罪。2002年、2008年开发商强拆他人和我家房屋,我拍照维权,两次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共3年,腰腿被警察在派出所内打伤成为残疾人,失去法律顾问的优越工作,拆迁没安置无家可归,有朋友在网上发帖呼吁给我捐款,说我以前是律师。其实是别人同情我的生活极其悲惨,给残疾人捐款的,和我是不是律师没有关系。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假冒律师承揽业务和收费,也没有一个捐款人投诉控告我诈骗,相反控方证人两位捐款证人中的一位王先生做出严正声明说自己不是被骗,捐款是同情残疾人,和我是否律师无关,他的捐款金额被排除掉。另一个捐款人没有找到,如果找到,我认为她也会同样做出自愿捐助未被被骗的声明。我没骗过别人,也没有人说自己受骗,办案机关认为对我的捐款是诈骗,是对捐款人善良行为的侮辱和亵渎,也是对我的侮辱。还指控我编造悲惨遭遇骗取捐款。我2002年前是一个身体健康活泼的女人,由于拆迁维权,被警察殴打变成了拄双拐的残疾人;因为拆迁维权,失去优越工作变成无业人员,没有社保和医保,无钱看病;有自己的住房因拆迁变成了无家可归的人,流浪街头;一无所有,还要抚养已经100岁的外祖母;因拆迁维权两次被判入狱,现在又被第三次被判刑……这不是悲惨遭遇,什么才算悲惨?这是事实,怎么是编造?
二、西城区办案公检法机关约50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本案指控我们的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是明显的民事或行政纠纷,所谓诈骗罪事实是公民的爱心捐款,无人报案不存在被害人,法律关系明确。西城区的被控告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我们不构成犯罪,仍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判决有罪,涉嫌徇私枉法罪。
三、警察、宾馆人员、喻晓敏法官等十多人对我们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检、最高法曾多次下文严令禁止超期羁押,如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等文件。
1、在明知我们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均、杜华5人,2011年6月16日晚把我们强制从依法可自由栖身的东城区皇城根应急避难所(因无家可归,房屋2008年被强拆后没安置)押解至御鑫宫宾馆,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和国际影响,符合最高检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御鑫宫宾馆崔志芳、罗建哲、赵立云、高东东,明知应当由入住者即我们自己自愿办理住宿手续,警察是非法拘禁我们,却违法让警察办理登记,把我们入住的房间变成了临时羁押人的场所,没有他们配合,警察的非法拘禁无法实现。故该宾馆以上4人与警察一起构成对我们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经查,西城区检察院2011年10月19日向西城区法院起诉并受理;2011年11月23日,该院向西城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京西检延(2011)0037号];2011年12月19日检察院向西城区法院发出《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函》;2011年12月29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喻晓敏。2012年2月22日两辩护人找喻晓敏交涉审限超期的问题,她安排书记员张叶婷接待,出示了该检察院上述两份文件,以及2012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1个月的批文(延期期间为2012年2月3日至3月3日——喻晓敏拒绝给律师复印)。两律师当即向张叶婷递交《对倪玉兰、董继勤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律师函》,没有答复。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是“(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74条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审结的,要变更强制措施。第75条规定,超过审限时,被告人及其亲属或律师,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喻晓敏等人对我们的一审羁押审限,应当在2012年3月3日结束,之后应立即解除羁押予以释放,如需要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形式。从3月3日至宣判的4月10日,超期羁押38天,大大超24小时,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和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违法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请求维护国家尊严,惩治上述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并请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此致
附件:
1、被押解到御鑫宫宾馆1018室前我夫妇生活状态的照片4张。证明我无工作、无家可归、是坐轮椅的残疾人。
2控方提交法庭的2010年4月17日凌晨杜华交的房费收据、以我和董继勤名义办的住宿登记表,证明我们是被警察强制押解住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而非任意占用,指控我寻衅滋事没有事实依据且明知。
3、捐款人王某的严正声明,称自己是对残疾人的自愿捐助,未被诈骗。证明捐款人未被诈骗,指控我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且明知。
4、程海和牟继源律师的一审辩护词,一审判决书、起诉书,证明我们没有犯罪事实且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追究我们刑事责任的人依法涉嫌徇私枉法罪。
5、委托书和代理律师的律师所函。